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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物权变动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武家国 《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01,(1):42-45
分析不同物权变动模式和效力,以及对不动产交易的影响。物权变动还存在着程序权利。选择有利于保障安全、便捷和有序的物权变动模式是很有意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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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法的基本制度,是不动产变动的公示方法,动产登记的立法例,理论上有实质主义登记和形式主义登记两种。其性质大致有三种学说:公法行为说、证明行为说、私法行为说。不动产登记就性质而言应当属于私法,以维护私权为根本目的。其具体效力包括物权变动的根据效力、物权公示效力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善意保护效力、警示效力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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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变动作为不动产物权法学的核心问题,是不动产权利的动态变化,而房地产作为特殊的不动产,其转让合同效力与不动产物权变动之间既有联系同时又存在着区别,本文正是就这个问题加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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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9条、第15条规定了我国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模式及不动产物权变动契约的效力,该法所采纳的区分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中的区分主义为不动产物权登记与不动产物权变动契约效力的分离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厘清了一系列理论与实务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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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阿勇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7(5):37-40
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原因,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主要是为管理目的而设,只能满足对土地、房屋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确立统一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经济生活的要求.比较世界各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我国宜采用要件主义的立法例建立中国特色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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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制度是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巾物权篇所需要建立和完善重要制度,由于任何当事人设立、移转物权,都会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物权的设立、移转必须进行公示,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在公示方法中,最重要的就是不动产的登记制度,可以说,完备的登记制度不仅是财产交易的有序化的条件,而且也是物权制度赖以生存的基础,只有在一个完备的登记制度之上,绝大多数不动产物权才得以设立和有序移转。鉴于登记制度在物权法中特殊的重要性,本文拟对此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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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阐述,然后分析了当前时期下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不科学之处,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几点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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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阐述,然后分析了当前时期下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不科学之处,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几点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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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回放: 方某于1995年11月将房产出售给薛某,薛某按约支付了房款,并搬进所购房屋居住。此后,薛某多次找方某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均被方某以种种理由推托。1999年6 月,方某凭房权证以所售出房屋作抵押,与某信用社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借款2.8万元。借款到期,信用社向方某进行追要,方某一直未偿还该笔款项本息。 2001年9月,信用社起诉方某, 要求方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还则处理抵押物,用于偿还借款。在此情况下,薛某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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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玉苓案对中国宪法的进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引发了中国宪法学界对宪法司法化等问题的讨论.本文以宪法对第三者的效力为视角,介绍了源自于德国的直接效力说和间接效力说的基本立场及其在实践中得到的支持,并以此为出发点,从齐玉芩案的始末分析该问题在中国的产生的原因和意义.同时结合我国现行宪法规范的结构,分析宪法对基本权利的定性.最后对我国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特殊地位进行阐述,从而得出对类似问题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