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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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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财政部1994年11月颁发的<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会计制度>中规定:逐步实行林木生产全过程核算,设置"林木资产"会计科目反映林木的培育成本.按一定比例从林木销售收入中提取培育成本;设置负债类会计科目"育林基金"来核算林木消耗的成本补偿.这两项规定中,林木资产全过程核算尚存在许多短时间内无法解决的问题,使其不能全面实施.当前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采用从林木销售收入中提取育林基金作为培育成本的办法仍要广泛使用.如何科学、合理地把这一方法在财务核算上加以体现却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笔者认为把制度中的"育林基金"会计科目改为"育林成本"核算这项资金更为符合客观实际.  相似文献   

2.
育林基金制度始建于建国初期,1954年3月,林业部经国务院批准,颁发了<育林基金管理办法>,建立了国有林区的育林基金制度.该办法规定,按木材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育林基金,用于营林生产.育林基金是取之于林、用之于林专用于发展林业的专项资金.征收育林基金是国家对林业的一项重要经济扶持政策.在长期的林业生产建设过程中,林业部对育林基金的征收、使用范围、提取标准根据实际情况作了一些调整和改革.1962年林业部下文修改育林基金征收标准,不分国有林和集体林,由按木材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改为统一按木材销售数量征收.1964年2月林业部、财政部和中国农业银行联合颁发<集体林育林基金管理办法>,将国有林育林基金与集体林育林基金区别开来.1981年林业部、财政部(81)林财字237号<关于提高南方各省育林基金、更改资金提取标准的通知>修改了国有林育林基金征收标准.育林基金制度经过几次不断的修改和完善,以适应不同时期林业经济的发展,但是,育林基金制度的修订和完善没有改变原有管理体制的构架,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相似文献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家林业局反映,近期以来,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提出对育林基金征收营业税,因此,要求对育林基金是否应征收营业税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林业企业从木材、竹材销售收入中提取的育林基金,以及林业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林业企业(包括森工企业、木材公司、国有林场、苗圃等,下同)集中的育林基金,是企业资金内部分配和部门之间的正常划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  相似文献   

4.
一、育林基金内涵的多样性我国森林资源大部分为国家及集体所有,少量林木为个人所有。在国有林中,有的林木已入账,实行了林木资产核算,有的林木没有入账。这种森林资源占有和管理的多样化,决定了现行育林基金内涵的多样化。1.国有林区(或国有林)与集体林区(或集体林)育林基金的差异。国有林区是按企业林产品销售收入的26%计提育林基金,其中大部分由企业自收自支,用于更新造林。这部分育林基金在企业内部循环周转,属企业行为。集体林区是由林业主管部门按林产品第一次成交价的12%向消费者征收育林基金,育林基金已脱离企…  相似文献   

5.
根据《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的有关规定“实行林木资产核算并核定林木资本后,采伐林木的实际成本应转入木材成本得到补偿,并用回收的资金继续更新造林,以保存和扩大森林资源,达到资本保值和增值的目的。因此,按照现行规定提取和征收的育林基金数中,应扣除这部分资金的回收数,以免重复”。在国家尚未改革现有青林基金制度之前,扣除的林木培育成本如何实施,才能维持育林基金提取和征收的现有水平,这是当前急切解决的问题,对此,笔者就场圃实行林木资产核算后青林基金核算的有关问题试作一些初步探讨:林木资产是场圃拥…  相似文献   

6.
征收育林基金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和《辽宁省育林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按生产木材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 (国有林 2 1 % ,集体林 1 5 % ) ,由林业主管部门征收后上缴地方财政部门 ,再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用途拨给林业主管部门 ,专门用于造林育林、种苗繁育和森林管护等项支出的资金 ,是以林养林 ,扩大林业再生产 ,达到青山常在 ,永续利用的资金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增加森林植被改善生态环境发展林业事业的需要 ,是达到森林持续发展的需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 ,木材经销也由原来的计划调节转变为市场销售。征收育林基…  相似文献   

7.
从财政的角度谈育林基金制度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育林基金制度始建于建国初期,1954年3月,林业部经国务院批准,颁发了《育林基金管理办法》,建立了国有林区的育林基金制度。该办法规定,按木材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育林基金,用于营林生产。育林基金是取之于林、用之于林专用于发展林业的专项资金。征收育林基金是国家对林业的一项重要经济扶持政策。在长期的林业生产建设过程中,林业部对育林基金的征收、使用范围、提取标准根据实际情况作了一些调整和改革。1962年林业部下文修改育林基金征收标准,不分国有林和集体林,由按木材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改为统一按木材销售数量征收。1964年2月林业…  相似文献   

8.
一、育林基金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政策 育林基金是为了保证森林采伐迹地及时更新,保证营林育林事业健康发展,不断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以林养林的原则而建立的一种林业生产性专用基金制度,规定凡经营消耗森林资源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从销售收入中提取或征收一定数额的育林基金.这一制度始建于建国初期.1952年华东财经委员会公布了育林费征收暂行办法,1954年林业部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统一颁发了<育林基金管理办法>,同年省人民政府颁发<安徽省育林费征收暂行办法>.此后林业部、财政部等国家部委又数次颁发了有关育林基金的制度和规定,我省1992年发布施行<安徽省育林基金、更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多年来,虽然在征收比例、方法和管理办法上有所变化,但每一次变化都旨在完善其制度,并且一直坚持执行这一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实践,证明育林基金制度对于森林资源的培育和林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作用.正因为如此,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九条规定:适当提高集体林区和国有林区育林基金和更改资金(后改称为维简费)的征收标准,扩大育林基金征收范围.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森林法>第六条、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森林法>第八条均规定: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从而确立了育林基金制度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9.
《国有林场、苗圃财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指出:实行林木资产核算后,采伐林木的实际成本转入木材成本得到补偿,由于育林基金从销售收入中提取的规定仍然有效,势必造成营林资金的重复提取。为解决这一问题,制度规定,结转的林木实际成本,应在育林费的提取中扣除;林木资产转增林木资金时,也应将更新数扣除。笔者仅就这一问题谈点看法,以求抛砖引玉。一、林本成本扣除的会计处理选择结转的林木实际成本,应在育林费的提取数中扣除,此项扣除会计处理可作如下选择:一是冲减木材成本、即:按林木实际成本借记“有林基金”,贷记“…  相似文献   

10.
现行育林基金制度是在建国初期计划经济模式下建立,并几经沿革而形成的林木采伐补偿制度,曾对森林资源恢复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臻完善,国家对林业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主要包括启动重点地区天然林保护工程和其它重点林业建设工程,现行育林基金制度难以适应变化了的林业形势。因此,与时俱进地完善育林基金制度势在必行。那么,怎样来完善育林基金制度呢?我们认为:首先要明确育林基金的性质。我省收取的育林基金是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木材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向木材消费者征收的。主要用于工程造林、种苗…  相似文献   

11.
目前财政部颁布的场圃财会制度规定:“林木采伐时,应按帐面实际成本,将消耗林木的价值结转到木材生产成本,以取得价值补偿”。由于育林基金从销售收入中提取的规定仍然有效,势必造成营林资金重复提取。为解决这一问题,场圃财会制度规定:“结转的林木实际成本,应在育林基金的提取数中扣除”。它把青林基金与采伐木材的森林资源成本认定为林木生产成本的重复补偿,这个问题值得认真的商榷。一、国有林场、苗圃是国家培育后备森林资源的示范基地,也是承担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主要基地,而场、圃的全部营林生产成本,它既包括了已形成…  相似文献   

12.
目前,把不体现政府行为,不靠行政手段实现的国有场圃育林基金视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基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其弊端很多,也给日常管理工作带来诸多不必要的麻烦。比如,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基金征收营业税,地方政府集中一定比例的预算外资金作为政府基金等,育林基金都被列入征集范围。此外,主管部门集中场圃一定比例的育林基金的做法,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是政企不分的表现。笔者认为:国有场圃提取的育林基金,其性质是营林生产成本的补偿。应该将其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基金”中分离出去,不应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方式进行…  相似文献   

13.
推进育林基金制度改革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中国育林基金制度建立于建国初期,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育林基金的征收对象、征收标准、使用范围和管理体制等都有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征收管理制度。育林基金在我国森林植被的恢复、.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共财政支出框架的建立,国家对林业的投入发生了转变,林业的功能也从林产品利用转向生态利用。由此,2003年中共中央9号文件指出:“要改革育林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也明确提出育林基金改革的具体措施,即“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规范用途,各级政府要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2009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制发了《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该办法规定缴纳育林基金,育林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确定为零。这为育林基金的改革指明了方向,而如何推进育林基金改革成为当前林业改革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一、“一金两费”在林业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一金两费”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比例,从生产木竹材等林产品的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数额,用于培育、营造和管护森林资源的资金。包括育林基金、维简费和林业保护建设费,简称“一金两费”。从“一金两费”由来可知,国家为保护林业。发展林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一金两费’的征收项目,统由林业部门征收,分级管理,用于造林、护林等一系列林业生产建设,并且具体规定其使用范围。育林基金主要用于采伐迹地、宜林荒山荒地、沼泽地的更新造林,森林抚育保护、林木良种培育、营林技术推广、…  相似文献   

15.
目前,我国育林基金、维简费的来源是以木竹销售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征收或提取。近年来,由于受市场的影响,木材成为买方市场,销售价格不断下跌,相应的育林基金和维简费证收额也就无形地减少。安徽省林业厅1997年全省国有林场经营状况通报显示,1597年木材销售价格平均比1996年下跌200元/m3,按育林基金15%和维简费10%的征收率计算,每立方米木材征收有林基金额减少30元,维简费减少20元。以全省销售木材25万m3计算,征收额无形减少1250万元。一方面育林基金、维简费征收额无形流失,另一方面用于林业生产和发展的资金仍需足额投入。为…  相似文献   

16.
育林基金是从木材第一次销售收入中按规定标准提取的从林业内部筹集的林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实现以林养林的根本目标。辽宁省育林基金分国有林和乡村林两种(即甲种和乙种),每年提取或征收的育林基金在4500万元左右,其中国有育林基金1600万元左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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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3]9号《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指出:“要改革育林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征收的育林基金要逐步全部返回给林业生产经营者,基层单位因此出现的经费缺口由财政解决”。中央文件指明了育林基金改革的方向,根据中央精神,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很快出台了《育林基金管理办法》(讨论稿)。讨论稿中对育林基金征收比率进行了调整,即:从木材价格中提取和征收育林基金采用不同的比率,提取不变,还是按销售价的20%,征收只能按销售价的20%中的25%,也就是按销售价的5%来征收。福建省和大部分南方省区都属集体林区,育林基金主…  相似文献   

18.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3]9号<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指出:"要改革育林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征收的育林基金要逐步全部返回给林业生产经营者,基层单位因此出现的经费缺口由财政解决".中央文件指明了育林基金改革的方向,根据中央精神,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很快出台了<育林基金管理办法>(讨论稿).讨论稿中对育林基金征收比率进行了调整,即:从木材价格中提取和征收育林基金采用不同的比率,提取不变,还是按销售价的20%,征收只能按销售价的20%中的25%,也就是按销售价的5%来征收.福建省和大部分南方省区都属集体林区,育林基金主要来自征收,这样的改革对我省和其他南方省区的林业管理部门冲击是比较大的,怎样适应这项改革,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个大问题,经过思考,我提出以下建议:  相似文献   

19.
育林基金是取之于林,用之于林,发展林业的专项资金.征收育林基金是国家对林业实施以林养林的重要经济扶持政策.1984年颁发的<福建省育林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对育林基金实行全省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核算体制.实行省、地、县各20%、10%、70%的比例分成使用,并规范育林基金用途.育林基金制度的建立,为我区绿化荒山、加快林业事业的发展,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力度,提高森林覆盖率,促进林业生态体系和产业体系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长期以来,育林基金由林业主管部门征收、管理、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专项存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育林基金会计核算实行统一会计科目、统一会计报表.但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育林基金会计核算也发生根本性变化.  相似文献   

20.
“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会计制度”中财务制度第17条关于在按现行规定提取和征收的育林基金数额中应扣除采伐林木的实际培育成本已转入木材产品成本的这部分资金的回收数,避免林木资产成本的重复计提。如何扣除制度末作具体规定。通过本制度一年多的运转,对育林基金扣除培育成本的有关具体帐务处理程序,个人提出三种扣除方法以抛砖引玉,供同行讨论参考。一、有林基金扣除林木资产成本的红字抵销法第一步计算各林种(或主要树种)采伐林木的每亩平均单位培育成本和每立方米采伐材单位成本。在年末,木材采伐结束后,根据生产技术部门提供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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