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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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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木材经销也由原来的计划调节转变为市场销售.征收育林基金的对象也由计划经济时期的国有林场和乡村林场扩展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林场、乡村林场和个体经营者.在计划经济时期,征收育林基金是在木材生产单位实现销售收入后以会计凭证作为计征依据,实现征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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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育林基金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和《辽宁省育林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按生产木材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 (国有林 2 1 % ,集体林 1 5 % ) ,由林业主管部门征收后上缴地方财政部门 ,再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用途拨给林业主管部门 ,专门用于造林育林、种苗繁育和森林管护等项支出的资金 ,是以林养林 ,扩大林业再生产 ,达到青山常在 ,永续利用的资金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增加森林植被改善生态环境发展林业事业的需要 ,是达到森林持续发展的需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 ,木材经销也由原来的计划调节转变为市场销售。征收育林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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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木材经销也由原来的计划调节转变为市场销售。征收育林基金的对象也由计划经济时期的国有林场和乡村林场扩展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林场、乡村林场和个体经营者。在计划经济时期,征收育林基金是在木材生产单位实现销售收入后以会计凭证作为计征依据,实现征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林的采伐销售由计划经济时期的国有林场统一组织采伐、造材,归集到初级林场后由楞场统一按国家计划销售的单一经营方式转变为三种经营方式。即:一种经营方式是由国有林场统一组织采伐,统一组织销售;第二种是活立木按采伐设计出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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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部分市、县地方税务局,对育林基金视同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开征营业税,税率5%。我们认为这一做法是不适当的。一、育林基金是林业生产成本性资金。育林基金是按1972年财政部、农林部[(1972)财事字第250号、农林(计)字第52号]文件征收的,文件规定育林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办法是根据以林养林的原则制定的。造林和营林需要大量资金,不但资金投入后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没有或者只有微小的经济效益,而且接着以往的会计核算办法,木材生产只计算“采运”成本,不计算造抚”成本,以至造林和营林费用不能回收补偿,森林生产资金无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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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1994年11月颁发的<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会计制度>中规定:逐步实行林木生产全过程核算,设置"林木资产"会计科目反映林木的培育成本.按一定比例从林木销售收入中提取培育成本;设置负债类会计科目"育林基金"来核算林木消耗的成本补偿.这两项规定中,林木资产全过程核算尚存在许多短时间内无法解决的问题,使其不能全面实施.当前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采用从林木销售收入中提取育林基金作为培育成本的办法仍要广泛使用.如何科学、合理地把这一方法在财务核算上加以体现却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笔者认为把制度中的"育林基金"会计科目改为"育林成本"核算这项资金更为符合客观实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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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了现行育林基金制度的有关规定,指出了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加强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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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形势下,取消育林基金征收政策,是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发展的需要,也是全面深化林业改革的需要。林业部门要认清形势,积极采取政策措施,稳妥推进育林基金制度改革。本文通过分析育林基金征收的政策影响,提出了取消育林基金的意见和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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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些省(区、市)木材购销单位(或个人)来电来函反映,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采运企业购入的木材,有些地方以无法出示缴纳育林基金的原始凭证为由,要求补缴育林基金.经研究,现对从国有采运企业、国有林场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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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给林业事业的发展迎来了一个新的春天,为林业的跨越式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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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林基金是恢复和发展森林资源的一项重要的林业政策性基金收费。全国年约征收、提取总额45亿多元,相当于林业其他资金的总和。几十年来,林业部和各省林业部门为巩固完善育林基金收费政策,加强征收管理工作做了不懈地探索和努力,为筹集资金,发展林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陕西省按照林业部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征提和管理,全省育林基金实收总额逐年增加,1990年为1307万元,1995年达到3534.4万元,增加l·7倍,为我省林业建设提供了宝贵的资金。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和林区经营开放搞活,木材价格实行市场调节,林产品种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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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给林业事业的发展迎来了一个新的春天,为林业的跨越式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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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林业部审计局的审计项目计划,我们组织了部分县市对育林基金1994年的征收等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上报的材料反映:税务部门对集体林区育林基金征收了增值税。我们认为不应对集体育林基金征收增值税。一般地说来,竹木(包括林副产品,下同)由集体林区县市林业局所属林业站或木材公司收购,然后再由它们销售,并向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有林基金。税务部门在向它们征收增值税时,把青林基金视同销售额计征增值税。税务部门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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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蕾 《绿色财会》2007,(10):5-7
本文就新形势下如何应对财政管理模式,继续做好育林基金征收管理的具体对策及方法做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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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新形势下如何应对财政管理模式,继续做好育林基金征收管理的具体对策及方法做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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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在的问题 <森林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四)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育林基金制度以法律形式加以固定.育林基金制度的建立,为绿化荒山,加快林业发展步伐,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力度,提高森林覆盖率和增加森林蓄积量,促进林业生态体系和产业体系快速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真正实现了"取之于林,用之于林"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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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在的问题《森林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四)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育林基金制度以法律形式加以固定。育林基金制度的建立,为绿化荒山,加快林业发展步伐,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力度,提高森林覆盖率和增加森林蓄积量,促进林业生态体系和产业体系快速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真正实现了“取之于林,用之于林”的目标。但是,由于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执行落实不力等原因,育林基金制度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育林基金实行上缴省、市集中使用的规定,加大了县(市)级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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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林基金是依据《森林法》为发展林业,保护森林资源,培育后续资源而设立的一项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它取之于林,用之于林,以林养林,弥补营林生产建设资金不足,是发展林业的一项主要资金来源。基于育林基金的性质特殊和使用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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