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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将从今年6月1日起实施。司法解释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商品房销售广告、拆迁补偿安置、房屋面积缩水、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及风险承担、商品房质量、商品房包销、商品房担保贷款(按揭)等方面如何具体适用法律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其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恶意违约、欺诈等行为,明确规定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只是房地产纠纷中的一类案件。由于我国的不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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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并颁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形式、效大、销售广告和销售资料、销售欺诈、房屋交接、房产证的办理以及《解释》的时间效力等方面,就如何适用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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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空前活跃,商品房买卖活动日益频繁。如何保护商品房预售中消费者的权利,保障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如何有效防止由商品房预售而引起的纠纷,是摆在人们面前不容忽视的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公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从很大程度上规范了商品房买卖在实际中发生的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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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房地产开发商采取商品房定制模式与买房人签订的合同,会遇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商品房预售条件的限制,又会面临《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合同无效的风险。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能否提供商品房定制模式的合法性通道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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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能否适用双倍赔偿的问题上,学术界意见不一致,各地人民法院在办理具体案件时,结论也往往各不相同。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纠纷中以下五种情况适用双倍赔偿: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三、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四、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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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2003,(6):43-43
如今,只要翻开报纸、打开电视,商品房广告扑面而来,这些广告无一例外地亮出各种条件,让人为之心动。可是,其中有不少广告存在着概念不清、误导消费者情况。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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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公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详见本刊报道)。该《解释》将于6月1日起实行。但法律界人士提醒:今后百姓购房仍需打醒精神。 售楼广告未必都算合同 首先,把售搂广告视为合同条款,货不对板时追究房产商,这并不容易。《解释》第三条规定了“…… 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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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生效后,据悉我国第一个适用该解释审理的北京杰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买受人王女士因开发商隐瞒其所售商品房已被抵押的事实给买受人王女士造成损失的商品房合同纠纷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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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7号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4月28日对外公布,于6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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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售合同备案与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中存在的问题
1.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存在的问题。
首先,我国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只是将办理登记备案作为预售人的一项强制性义务,而不是作为预购人为保护其不动产变动之债权请求权所享有的一种权利。登记本身既不产生新的债权债务,也不产生物权效力,因而对于预购人的保护相当有限,登记备案保护的似乎是商品房预售的一种管理秩序,而非合同当事人依约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请求权。其次,对于商品房预售备案的法律效力,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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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日益活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日益增多,200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公布,并于6月1日起施行,为解决这类纠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作为房产管理部门,应该怎样充分发挥我们的职能优势,减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笔者对此谈一点粗浅的看法。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常见纠纷及成因1.面积缩水商品房面积误差主要是商品房预售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其主要原因一是商品房预售许可与初始登记两个环节各自独立;二是大多数城市商品房预售、销售环节不分,预售时即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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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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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更名的本质
商品房买卖合同更名,即将原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更换成另外的人,不改变房地产座落、质量、价款等原合同的具体条款,它实质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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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晨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4,(4):4-4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实施。规定如下,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