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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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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蒋翔 《云南金融》2011,(9Z):33-34
债权证券化是追求高效利用债权的产物。在演变过程中遭遇到传统债法理论的挑战,如债之相对性的突破、债权让与应采何种立法模式。从市场经济的现实需要及其他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完善债权证券化法律规定有助于商业社会的发展。债权证券化是对传统债权理论的修正和突破,尤其是在债权让与方式上,这必将导致债权物权化。本文重点探讨债权证券化过程中对传统债法理论的发展,从而使债权利用方式呈现物权化特点。  相似文献   

2.
蒋翔 《时代金融》2011,(26):33-34,39
债权证券化是追求高效利用债权的产物。在演变过程中遭遇到传统债法理论的挑战,如债之相对性的突破、债权让与应采何种立法模式。从市场经济的现实需要及其他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完善债权证券化法律规定有助于商业社会的发展。债权证券化是对传统债权理论的修正和突破,尤其是在债权让与方式上,这必将导致债权物权化。本文重点探讨债权证券化过程中对传统债法理论的发展,从而使债权利用方式呈现物权化特点。  相似文献   

3.
租赁权虽有物权化效力,但不能保障巨额预付租金有租赁关系提前终止后剩余款债权的返回;而抵押权的物权效力,是对抵押物交换价值的支配权,并可及于其代位物的效力,不失为租赁权项下的巨额预付租金之债权的有效担保。同一权利主体在同一标的物上建立的租赁关系和抵押法律关系,既异常密切联系,又严格区分,某登记机构对租赁物上的抵押不予登记作法应纠正。  相似文献   

4.
张然 《金卡工程》2010,14(8):229-229
目前我国民事立法中并未确立物权请求权的概念,只在《物权法》中以第三章"物权的保护"规定了四种保护物权的具体方式,尽管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没有任何立法确认,但是关于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仍然存在争议。我国主要有三种观点,即肯定说、否定说和折衷说。本文认为,物权请求权兼具物权和债权的某些特性,但考虑到我国关于诉讼制度的现行立法状况,无论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出发,还是从物权请求权的类型分析,都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相似文献   

5.
瑞士法中就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采债权形式主义,但与一般债权形式主义又有不同,体现为登记或交付的物权行为属性,即区分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瑞士法规定物权行为的效力受其原因关系即债权行为之影响,确立了物权行为有因性理论.瑞士的做法对我国未来制定民法典提供了经验,我国应当明确规定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分并应当引入物权行为有因性理论.  相似文献   

6.
杨浦 《当代金融研究》2020,2020(3):99-111
以义务主体特定与否之标准,将权利划分为相对权与绝对权,造成了无法说明债权人与第三人之相互作用关系的根据与内容的局面。为填补这一漏洞,债权物权化以合同相对性原则之例外的身份被提出。然而,债权物权化可划分为广义债之关系物权化与狭义债之关系物权化。法律构造上,前者实为合同的法定概括移转,后者则是债权的一般性担保手段,所涉合同权利义务均未指向第三人,并非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自反而缩,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适用范围应以旨在实现履行利益之合同权利义务为限。反之,辅助实现履行利益以及以固有利益保护为目的之义务不单指向债务人,第三人亦应有此负担。基于此认识,既可破除债权物权化之迷思,又可建构第三人对合同当事人负有行为义务之正当性基础。  相似文献   

7.
周宇  李晖 《税务研究》2021,(3):113-118
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与担保物权之间存在冲突,冲突的成因主要为特别法与一般法的识别问题、存在留白的法律漏洞、债权与物权之间冲突等。但这种冲突的解决,可以通过特别法解释与体系解释,“债一物”区分原理,利益衡量、比较法解释等的分析,得出破产清算程序中担保物权应优先于税收债权的结论,并不需要通过耗时、耗力的专门立法修订予以弥合。  相似文献   

8.
段燕 《金卡工程》2009,13(8):115-115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且进行交付登记后,该物权的变动才具有法律效力,为了防止达成物权变动的合意之后,债权人的物权可期待利益受损,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权进行预告登记,以保全欲取得物权当事人的债权的实现以及该物权的顺位,进而起到保障交易秩序的效能。  相似文献   

9.
商业银行与金融租赁合作模式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商业银行和金融租赁合作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1、功能上的互补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长期以来一直担负着企业设备长期贷款的重任,但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之下,设备抵押担保的形式不能保证抵押物变现后所得资金可以全部优先受偿.租赁业务和银行信贷业务一样,都具有债权融资的功能,但租赁融资债权是一种不可单方撤消的、以物为载体的债权,出租人作为债权人,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可以更好地锁定风险.正是因为租赁业务集债权和物权于一身的特性,使租赁成为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和设备市场之间进行资本形态转化和传导的有效机制.  相似文献   

10.
刘玉杰 《海南金融》2006,(11):45-47
普通债权质押须满足为财产性权利、可转让性权利等前提条件,普通债权质押的公示方式为通知第三债务人。允许普通债权设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符合司法意思自治原则,也符合担保物权发展的客观趋势。  相似文献   

11.
熊敏 《金卡工程》2010,14(3):160-160
提单在国内外贸易中被广泛应用,但是对于其法律性质,各国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未能取得一致认识。伴随我国经济进一步与国际市场接轨,国际和国内的货运代理和货运企业的提单纠纷不断增加。而从我国《海商法》中对提单的规定来看,提单或为债权凭证或为物权凭证,这种状况,不但导致了在理解上的分歧,也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矛盾。对提单法律性质的准确厘定,是顺利实现提单权利的前途,也是提单案件管辖权及法律适用问题得以解决的关键。  相似文献   

12.
夏关根 《金卡工程》2009,13(8):124-124
物权变动一直是民法理论关注的焦点,它涉及一个国家"静"的财产秩序和"动"的交易安全.在我国<物权法>颁布后,人们对我国自己的物权变动模式产生了争论.本文认为,不清晰认识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就无法理清交易关系中各种复杂的法律关系,从而影响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而要认识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首先需要了解各种典型的变动模式,在此基础上来分析我国的物权法.本文就是在粗浅探讨了各种物权变动模式后得出了自己的结论: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属于债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  相似文献   

13.
陈诚 《金卡工程》2010,14(8):225-225
提单在国内外贸易中被广泛应用,但是对于其法律性质,各国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未能取得一致认识。伴随我国经济进一步与国际市场接轨,国际和国内的货运代理和货运企业的提单纠纷不断增加。而从我国《海商法》中对提单的规定来看,提单或为债权凭证或为物权凭证,这种状况,不但导致了在理解上的分歧,也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矛盾。对提单法律性质的准确厘定,是顺利实现提单权利的前提,也是提单案件管辖权及法律适用问题得以解决的关键。  相似文献   

14.
蒲晓倩  赵淑婷 《金卡工程》2009,13(11):67-68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以前我国法律制度没有对不动产物权变动是否可以进行物权预告登记做出明文规定,致使大量案件纠纷得不到公平有效的解决。《物权法》的颁布,对这个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预告登记制度,在学者的千呼万唤中,终于被写入了中国法律。它作为不动产登记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信用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从概念,特征,效用等方面对预告登记制度的进行阐述和分析。  相似文献   

15.
优先受偿性是担保物权制度的灵魂。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主要体现在:一是优先于其他不享有担保物权的普通债权;二是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如登记在后的担保物权。但是,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并非绝对。  相似文献   

16.
刘芬 《金卡工程》2010,14(3):207-207
我国《物权法》采用了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以债权意思主义为例外的物权变动模式。本文对我国物权变动的立法进行了理论预设,提出在日后的立法中应完整地采用物权行为理论。  相似文献   

17.
动产物权登记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形式,也是物权立法的内容之一。我国于2007年颁布实施《物权法》,依据此法人民银行陆续运行上线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但从现实讲应收账款、融资租赁只是动产中的一小部分内容,更多关于动产融资物权的登记制度还尚未建立,如存货融资、仓单质押融资、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等,对进一步发展动产融资形成了掣肘。  相似文献   

18.
作为民法的核心,刚颁布并将于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正式确立了我国抵押担保物权中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浮动抵押制度的创设,是我国物权法上的一项重大举措。本文笔者尝试从银行保护债权的角度对浮动抵押作一个说明:  相似文献   

19.
着眼于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政策目标,以既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为基础,通过对“所有权—用益物权”之他物权生成逻辑的拓展,土地经营权得以建立源自“用益物权—次级用益物权”的权利架构。土地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设定的次级用益物权,其生成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行使其用益物权的结果,分置出土地经营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为土地承包权。通过扩大解释《物权法》第117条中“动产”的含义以及登记技术信息化对物权类型和内容的扩容,物权法完全可以容纳土地经营权这一新型物权。“成员权说”对土地承包权性质的阐释,“总括权利说”“两权说”“债权说”对土地经营权性质的阐释都有偏颇之处,并可能引发实践中的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20.
丁晔 《金卡工程》2009,13(8):51-52
债权让与合同成立后,债权何时转移至受让人,对双发利益乃至债务人特别是受让人都有着重大影响,且关系到债权多重让与等一系列的问题,所以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就显得至关重要。关于债权移转何时完成,我国通说认为:债权移转的完成始于债权让与合同的成立,通知仅为债权让与对第三人发生效力的要件。但笔者认为通说观点存在一定的逻辑漏洞并有背于债的之本质,且在实务操作中会有损相关权利主体的合法利益。故笔者认为:通知完成后,债权移转才始生效力,即通知构成债权移转生效的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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