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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忠实义务的核心内容就是,公司董事不能利用其作为董事的身份,侵占和损害公司而谋求私利法律在赋予公司制企业董事权力的同时,相应地设置了约束这种权力的责任。从责任对象来说,董事的法律责任包括对公司的责任、对雇员的责任、对债权人的责任以及对第三人的责任等等,其中对公司的责任可以说是最为核心的。董事对公司的法律责任则主要包括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个的方面。中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也明确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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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一词来源于英美法的“不争利规则”(nonprofitr ule),即董事作为公司的受信人.负有不得与公司争利的义务.旨在防范董事将其个人私利凌驾于公司利益之上,从而破坏公司的正常运行。它包括狭义的“竞业禁止”和广义的“不得篡夺公司机会”。而从大陆法系国家立法来说.其规定都限于狭义的竞业禁止。国内关于“篡夺公司机会”与竞业禁止的关系有三种说法,即交叉、重合和属种关系。笔者认为.如果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和规制竞业禁止.属种关系更为妥当。本文以英国最具争议的经典案例“瑞格尔公司诉格利弗一案(Regal (Hastings) Ltd v Gulliver(1967))”来阐述利用公司机会理论规制广义上的竞业禁止这一命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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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风云变幻的市场中.商业机会稍纵即逝.谁先抓住了商业机会.谁就赢得了市场的先机。而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之下.除竞争对手之外.近水楼台的公司内部人——董事和经理.也一直觊觎着这块“肥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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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董事离任义务,笔者认为法律的修改方向应该是: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董事在其离任后均应承担一定义务,并对这些义务进行具体化、类型化。同时鼓励公司以契约的方法在公司章程中列举董事的离任义务,赋予公司、董事自主约定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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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2001年6月王志东的“冲突式”离职相比,2006年曹国伟平稳接替汪延担任新浪公司CEO所引起的媒体反响和社会震动都要小得多(2008年12月,新浪宣布收购分众传媒资产,此收购截至2009年6月尚未尘埃落定,新浪本年改选董事会的股东大会也尚未召开,曹国伟CEO的任期理论上2009年5月届满)。从公司治理的角度看,这是否意味着新浪的CEO更替已经步入了一种正常轨道,可以成为中国公司职业经理人——CEO选聘方面的一个样板了?如果不是,还有哪些不足和可以改进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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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亲自出席会议比例竟创出9年来新低。不少独董以工作原因,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参与董事会会议;而股东大会则认为与独董无关,更不参加。有的上市公司反映,有时也会出现那些威望很高却不懂公司经营的"官独董"对公司指手划脚,实在无法收拾此次中国重汽上演独董风波,那么,我们的独立董事制度有什么问题?为什么退休省部级独立董事候选人临阵脱逃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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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责任=公司法=注意责任+忠诚责任(信托责任)=商业判断规则=遵循常理人的帝慎=是不是在‘天上人间’吃花酒办公=是不是业内都在‘天上人间’吃花酒办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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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之间、主管部门与协会之间有哪些利益之争?施工企业要面对哪些“婆婆”和“老爷”?相当一段时期以来,在我国行政管理的几乎所有领域,都由若干个部门同时进行直接的管理和干预,在这些领域中从事相关活动的当事人要接受来自政府多个方面和不同层次的检查和监督,人们把这种多头执法、多层执法的状况形象地称之为“九龙治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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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众多公司高管”落马秀”频频上演。据不完全统计,仅2005年上半年.就有20多家上市公司的40多名高管因涉嫌经济犯罪而受到追究。在这些令人心痛的事件背后,一个不容忽略的原因是原《公司法》中董事注意义务的缺位,致使许多董事在怠惰心理的支配下,对公司生产经营不够关心,客观上把这些“高管”推向了问题的边缘。鉴于此,新《公司法》第148条规定,公司高管要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弥补了原《公司法》中有关董事注意义务规则的缺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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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有必要公告高管离职的具体原因。上市公司董事有义务向股东作出必要的信息披露,如离职是否与董事会有分歧所致,是否有必须提请股东注意的信息。离职详细原因的公告,至少应当从三方面进行规范:披露义务人、披露详细程度、公告的审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