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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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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前,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决定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有关内容为: ——贷款利息自结算日起逾期 180天(含 180天)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应继续计入当期损益;贷款利息逾期 180天(不含 180天)以上,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 ——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 180天(不含 180天)以后,金融企业要相应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 ——对 2000年 12月 31日前纳入损益的应收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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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2011,(2):47-4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合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相似文献   

3.
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出台后,贷款损失准备和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发生了新变化,并且,财政部颁布了《金融机构接受和处置抵债资产收入确认问题的通知》(财金犤2002犦1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度》和《通知》的规定直接影响到处置贷款抵押品的会计处理方法,本文拟对此问题谈一些看法。一、净收入高于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时,其差额的处理按照《通知》规定,金融机构在接收抵债资产时,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大于贷款本金和表内应收利息的差额部分,在未实际收到现金时,暂不计为表内利息收入,而作表外应收…  相似文献   

4.
改变科目属性现象应引起重视□余自文□近年来,笔者在审计中发现一些单位在自身利益驱动下,通过改变科目属性,逃避国家监督,牟取利益,其表现为:一、为偷税改变属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金融企业的利息收入要纳税,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为免税,某些金融企业便有意将利息...  相似文献   

5.
“持有至到期投资”实际利率法中T型账户的运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会计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应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期初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相似文献   

6.
<正>一、房地产市场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收取定金预售款后不按税法规定时限申报纳税。为了达到少申报或不申报营业税等税费的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定金或预收款项申报相应的营业税等税费,对房产销售收入,对按揭银行划转过来的按揭贷款售房收入,不及时计提和申报相关税费。(2)房地产开发企业虚列、互串开发成本。在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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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适用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一是依照税法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法规定应设置而未设置账簿的;二是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成本费用不能准确核算的;三是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或成本费用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四是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也难以查实的;五是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纳税资料的;六是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责令期限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相似文献   

8.
应收利息——金融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对工业、流通等其他企业发放贷款。当期应收取而未收到的利息。 应收利息是金融企业资产类科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期计算应收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直接影响当期损益。自1993年至今,财政部对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规定,已依次由3年、2年、1年、半年、180天、90天做了6次调整,期限逐次缩短。在此仅对有关规定的变化做一简单的统计,以求金融审计的同行共同明确应收利息核算期限规定的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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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收入、利润及分配第五十八条公司收入包括营业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第五十九条公司营业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证券发行收入、证券自营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汇兑收益、其他业务收入。(一)利息收入。指公司存放银行和清算机构款项的利息收入等 ,不包括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二)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指公司与银行及其他证券、金融机构之间资金往来(包括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拆入资金)所发生的利息收入。(三)证券发行收入。指证券发行差价收入和手续费收入。证券发行差价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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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近两年对商业银行的审计,我们发现当前商业银行在核算、经营和管理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并且让银行困惑、被动和无奈的“两难”问题:一、权责发生制,还是收付实现制?按财务制度规定,金融、保险企业核算收支要采用权责发生制。但根据我们审计某银行两个办事处的情况看,它们都未严格按此原则进行贷款利息收入的核算。一个采用了收付实现制;一个把一部分应记入表内的应收息记入表外,二者共计少计当年利息收入607万元。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能保证收入核算的真实、合规,并且在一般情况下能实现利息收入最大化,体现一定的经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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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简称指南)规定:持有至到期投资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的,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相似文献   

12.
最近,我们在对某金融单位进行审计时,发现该单位将未到期贷款利息收入2209万元转入“催收贷款利息收入”。依据金融财务制度规定:未到期的贷款,尚未收回的利息收入计入“应收利息”结转损益,计算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到期贷款的尚未收到的利息收入转入“催收贷款利息”计息挂帐,不结转损益。鉴于该单位将“应收”转“催收”致使少交国家税费831万元。上述会计行为是金融企业从自小集体利益出发,调节当期损益的结果,损害的是国家利益,必须予以纠正。我局已针对此情况,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以维护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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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查银行部门“小金库”必须坚持“十核对”覃学柱一、核对银行利息收入与企业利息支出,检查银行有无将收入不入帐。二、核对银行计息单与贷款合同利率,检查银行有无将超规定利丰收入不入帐。三、核对银行放款与收息借况,对未收息放款进行重点审查,检查有无把应收利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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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简称“指南”)规定:持有至到期投资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的,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相似文献   

15.
一、当前金融机构存在的某些问题,冲击或影响到社会主义金融机构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有必要建立有效的金融审计体系,以促进金融事业健康发展。(一)贷款和投资是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而目前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数额大、比例高、经营日益困难,潜在信用风险极大。如某银行系统不良贷款数额占贷款总额的33.37%,表外反映逾期和催收贷款应收未收利息13460万元,从而影响当年效益。造成银行贷款质量低下的原因除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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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利息与应计利息都是反映企业由于进行长期债券投资而将从被投资企业得到的报酬 ,似乎两者没有区别 ,在实际的学习和工作中也容易引起混淆。两者仅一字之差 ,其实质却是有所区别的。这一区别在现行会计制度中虽有原则规定 ,但使为读者加深理解 ,笔者现作归纳如下 ,以供参考。一、两者的科目级别不同。应收利息是一级科目 ;而应计利息是长期债券投资下的一个明细子目 ,是二级科目。二、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应收利息适用于分期付息的债权投资 ,其应计未收利息于确认投资收益时作为应收利息单独核算 ,不增加投资的帐面价值 ;应计利息适用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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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规定:资产负债表日,持有至到期投资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应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笔者认为,对各期投资收益的计算,分期付息情况下上述会计处理正确;但在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情况下,上述会计处理存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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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老河口市审计局通过对商业银行审计发现,一些商业银行不同程度地存在违反金融法规的问题,为了掩盖违规身的违规法行为,主要利用以下几种手段在财务报表上做文章一、将一些业务部门的财务报表置于商业银行汇总报表之外,如国际业务部、房地产信贷部和信用卡部等部门,银行未将这些部门的财务收入并入总帐核算,客观上使其业务经营和财务收支游离于大帐之外,形成帐外经二、乱用会计科目,银行为掩盖违规事实,故意将存款、贷款、投资等业务不在规定的会计科目核算,而转移到应收应付款,金融机构往来等科目中核算。三、编制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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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新浩 《财会通讯》2006,(10):43-44
“不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是指企业将其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债务人及银行之间达成的应收债权出售协议,在所售应收债权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够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进行追偿,所售应收债权的风险完全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承担。在这种方式下,与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转移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企业(债权人)应当确认出售损益,通过营业外收支科目核算。其会计处理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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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款分类管理存在缺陷。贷款作为银行的主要资产,长期以来一直被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和呆账四类来管理(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简称一逾两呆)。其分类依据主要是期限。在我国企业经济效益不高、付息能力较差的现实情况下,应收未收利息长时间挂帐造成了银行利息收入大幅虚增,导致银行收益高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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