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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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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要确认房屋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性质问题,首先要厘清房屋行政登记的行为性质和其中的法律关系. 不动产登记是一种行政行为.理由之一,不动产登记行为是一项必须由不动产登记机关行使的公权力行为.理由之二,不动产登记行为是国家行政权力的一部分,体现了一定的统一性.登记虽然源于当事人的自愿、委托,但是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来源于国家法律和行政授权.我国<物权法>第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相似文献   

2.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致他人损害,登记机关应负赔偿责任。尽管赔偿责任性质定位于民事责任有利于对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登记机构登记错误所引发的赔偿责任应归属行政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3.
正一、我国不动产登记中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存在的问题1.登记机关的审查方式不明确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不同的审查方式对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确定有着不同影响。登记机关如果采取实质审查方式,需要对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因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登记资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作为登记客体的不动产是否真实存在进行详细的审查,经确定无误后才可以予以登记,因此其审查权限相对较大,登记簿所展现出来的不动产权属状况的可信度也较高,当然对因登记错误造成的  相似文献   

4.
《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我国不动产登记赔偿责任的高层次立法空白,使得登记错误的受害人可依"法"主张因登记错误遭受的损失。该法第21条对不动产登记当事人和登记机构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相似文献   

5.
我国目前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计划体制的产物,不仅立法分散、混乱,且在登记效力、登记程序、登记种类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为了适应我国不动产市场的迅速发展,应从分析不动产登记的法理基础出发,结合不动产登记的现状,从以下方面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确立登记行为的私法观念,统一不动产登记立法,统一登记机关,建立登记实质审查制度、赔偿责任制度、登记请求权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等;建议在物权立法中仅规定不动产登记效力、权利范围等私法内容,并另行起草一部《不动产登记法》作为物权程序法,以此保障不动产物权权利人的财产权利,推动不动产物权事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6.
邹雨妙 《企业导报》2011,(15):163-164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变动规则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是对土地、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及他项权利按照法定程序在专门簿册上进行记载确认的制度。《物权法》的出台是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一大进步,但是随着《物权法》的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在理论和实践方面仍有一些不足之处。本文从《物权法》出发,结合我国国情,通过对不动产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制度等方面进行探讨,进而提出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7.
正我国不动产种类、物权种类较多,因此建立多层级体系十分必要,同时坚持在同一层级上标准的统一性2014年8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就《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条例》对明确国家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并对统一登记的机构建设、职能整合等问题作出原则性的规定,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确立了基本框架。但作为我国首部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行政法规,仍需进一步明确诸如机构职责、登记性质、运行保障、错误赔偿等重要问题,同时  相似文献   

8.
张艳杰 《民营科技》2013,(4):192-192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升温,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登记已成为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活动,科学合理的不动产权利制度能够为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和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我国《物权法》出台作为一部规范财产关系,保护权利人权益的重要法律,但在对不动产制度登记机关的混乱、程序不统一、审查制度不健全和赔偿责任机制不完备等问题采取回避或者是模糊规定的态度,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也面临前所未有的在立法、行政、司法领域均面临众多挑战和新的难题。  相似文献   

9.
《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同时规定了登记机关发生登记错误该承担的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要先行赔偿。虽然《物权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登记机关对此多有探讨,但实践中不同情况下如何实施先行赔偿问题仍有进一步厘清的必要。  相似文献   

10.
居然 《上海房地》2011,(5):55-56
《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致他人损害,登记机构应负赔偿责任。但赔偿责任性质定位于民事责任还是行政责任,尚未决断。由于该法未有明确的表示,故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值得研究。  相似文献   

11.
房屋登记错误,是指业已登记的权利事项与真实权利不相符、不一致的状态。若以错误原因为标准,登记错误可分为登记机构的错误、非登记机构(当事人)的错误、因混合过错的错误。囿于辩论题目,本文讨论的登记错误应仅限于登记机构造成的登记错误。笔者的观点是,登记错误赔偿责任具有可分性,由于房屋登记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所引致的赔...  相似文献   

12.
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表彰形式,是确认不动产物权归属最重要的依据。正确的不动产登记对于保护权利人和第三人、维持正常的交易秩序发挥着积极作用,然而,如果不动产登记发生错误,则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甚至直接影响到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于此情形,不动产错误登记民事救济制度就成为不动产登记制度中不可缺失的一环。本文将结合我国不动产登记现状,明确界定我国的错误登记内容,并完善不动产错误登记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13.
《物权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及登记错误时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两条,当作何解释,可以说对登记机构影响甚巨。最高人民法院王达于2007年3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了《物权法中的行政法问题:不动产登记制度》,该文认为,《物权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实际上赋予了登记机构实质审查之责,并表示赞同。笔者对此存有异议,推而广之,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审查标准及赔偿责任究竟为何,在此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14.
业界对不动产登记的定位一直有争议。因此,明确登记行为的定位对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办理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一则案例,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几点具体意见。认为不动产登记根本性质属于程序性行政行为,是登记部门依职权作出的可诉行政行为,第三方基于登记簿发生的合法行为,应受到合法保障。  相似文献   

15.
合规管理是指金融机构等企业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常用于银行监督管理工作,是银行实施风险管理的基础和核心手段。在目前的不动产登记实务中,日益增多的行政诉讼和随之而来的行政赔偿案例,让登记从业人员和业内专家开始反思登记行为本身存在的问题,这也正是当前不动产登记的主要风险之一。因此,如何在不动产登记中做到登记行为  相似文献   

16.
所谓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就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依照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来将本人所属的不动产产权进行登记的主要行为。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性质上看可从三方面进行分析,第一是从公法性行为方面上看,不动产的登记制度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主要是国家对不动产干预的一种行为。这种干预行为可以有效的保证物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二是从证明形式上看,房屋产权管理机关的职责范围就是对买卖双方履行的买卖合同的结果要进行确认,对于买卖合同的审查进行批准。第三从司法行为上看,统一登记从本质上来看属于司法行为的一种。本文中主要对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方面来进行分析和介绍,仅供参考。  相似文献   

17.
《物权法》第21条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对登记机构因此而承担的赔偿是行政赔偿,还是民事赔偿,则没有作规定。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许多人认为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继续沿用国家财政负担模式已不适应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发展,大大制约了国家赔偿机制的功效发挥,不少城市通过制定登记规则或实施细则建立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基金制度,甚至<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订过程中也曾单列条款规定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赔偿基金制度.  相似文献   

19.
异议登记是我国《物权法》草案中规定的一项新制度,是我国借鉴国外相关制度并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实际情况设立的一项不动产物权保障措施。但是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围绕异议登记还存在较多的争议,本文拟对异议登记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以明晰异议登记的相关理论,从而为制定和完善我国的异议登记制度提供建议。  相似文献   

20.
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物权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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