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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风险 1、员工招聘合约法律风险 甲公司根据自身需求,想采用劳务派遣方式招用部分人员。于是将招聘条件给了乙劳务派遣公司,由乙公司负责招聘,但在与乙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有这么一个条款“劳务派遣公司根据企业的要求代企业招聘某某岗位多少名员工”,并未引起甲公司的注意。后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依据此条款将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列为责任主体。甲公司觉得自己很委屈,但最终还是承担了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由于上述条款的约定,造成招聘主体不明确,使劳动者产生认识错误的后果。在这种情形下,一旦发生纠纷,不管是劳务派遣单位还是用工企业,都难脱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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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作为在中国率先兴起的劳务派遣机制,近几年劳务派遣业务的持续发展已经为个劳务派遣企业带来了不可估量的经济效益。深圳劳务派遣市场已经逐渐走向成熟,劳务派遣企业在近年的发展中日益雄大起来,许多小微劳务派遣公司在人力资源行业中快速兴起。本文以深圳某小微型的劳务派公司的营销战略为研究对象,具体分析了该公司在劳务派遣方面的营销策略以及其存在的问题,并从创新公司劳务派遣管理模式、完善劳务派遣信息管理系统、构建公司劳务派遣文化等三个方面对该劳务派遣企业营销策略的改进措施进行了具体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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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汕头地区最大的移动通信运营商,中国移动汕头分公司于2001年起开始推行人才派遣新型用人机制,通过“租赁”的方式,招收派遣人员(该公司称为社会化员工)。公司在管理上取得了很大成就,企业形象、品牌塑造、核心竞争力等方面都取得了跨越性的发展,这一切与其成功推行新型的人才派遣式用人机制是分不开的。[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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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社会经济的飞速进步,我国的劳务派遣用工也日趋普遍,其不仅能够减少企业成本,也能够增强企业的经营效率,甚至能够加速完善企业管理模式。A公司的劳务派遣用工,已然是人力资源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怎样在A公司将劳务派遣员工的作用完全释放出来,以及怎样构建完善的劳务派遣员工的管理体制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A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现状入手,剖析了A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最后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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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ZL2008年6月1日经招聘与知名的人力资源外包公司上海QJWL有限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书》,并根据与客户上海BA有限公司的《劳务派遣协议》,将ZL派遣至BA公司。岗位是组装工.工资待遇为每月人民币1600元,试用期两个月,从2008年6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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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你好:我与某劳务派遣公司在2010年11月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我被派到一家旅行公司工作。2014年10月,因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我被退回了公司。之后,公司一直未给我安排工作,也未支付我工资。2014年12月,派遣公司要将我派到另外一个单位,但是工资比之前的低近千元,我没有同意,公司于是给我发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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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苏州市经济快速发展,外商投资企业已达1.1万多家,民营企业已突破2万家。用工需求量也随之不断增加,除原有本市户籍80多万名在岗职工外,还使用了大量外来劳动力。到2004年底,全市已有近300万外来人口.其中有70.7万名外来务工人员纳入用工管理,比上年净增14.6万人。与此同时.苏州市用人形式日趋灵活多样,许多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用人日益普遍,劳务型公司也就应运而生。据不完全统计,苏州全市目前有劳务派遣企业20多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人员已达8万人。劳务型公司已成为就业路上的一匹“野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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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来信:前一段时间我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但没有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伤责任承担问题。那么一旦劳务工在我公司发生工伤,则应当由哪方去社保部门报工伤?又应当由谁承担工伤费用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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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关:正确理解“派遣三性”
陈某于2011年6月1日起,由某劳务公司派遣至A公司工作,担任项目工程师.双方签订期限为2011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同时劳务公司(甲方)和A公司(乙方)签订期限为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的派遣协议.协议约定:派遣期满,乙方的派遣期限自动续延,续延的期限最长不应超过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限.
2012年5月开始,陈某被A公司安排在家待岗.因陈某未实际提供服务,A公司未向派遣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因此从2012年5月起,该劳务公司不再向陈某发放工资.同年9月,陈某申请仲裁,主张项目工程师的岗位不属于辅助性岗位,要求确认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待岗期间的工资,补缴待岗期间的社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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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一种招聘和用人相分离的劳动力经营模式,它是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公司根据企业(用工单位)的需要,派遣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务工到企业工作,企业支付用工费用的行为。劳务工与劳务派遣公司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而劳务工与企业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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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6年8月,张某作为劳务派遣员工,被派到北京市一家从事手机经销的公司任促销员.因工作需要,张某经常在节假日加班,但从未收到劳务派遣公司或手机经销公司支付的加班费.半年后,张某要求手机经销公司支付自己节假日期间的加班费,但被拒绝,理由是《劳动法》规定的加班工资应当由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支付,手机经销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以及劳务派遣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务合同均没有约定手机经销公司有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加班工资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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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你好:2013年2月,我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2013年3月1日,公司把我派到A公司从事计算机编程工作。2014年12月,A公司因破产把我退回了劳务派遣公司。随后,公司又把我派遣到B公司,并以新的单位需要重新考核为由又与我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但实际上,我从事的仍然是与A公司相同的计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