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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2019年1月6日,小宋买了一辆大众轿车,当天即投保了车损险、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等,并领到一张有效期为15天的临时号牌。1月22日,小宋驾驶新车时,因操作不当将车驶至路边沟内,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小宋负全责。之后,小宋要求保险公司对车损进行评估并修车,遭到拒绝。保险公司拒绝的理由是:出事故时小宋的临时号牌已经过期,应属于无号牌,而保险条款中已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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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知识概览保您一路平安2005年6月,杜先生新买了一辆宝马越野车,在办理临时号牌后,他交纳了2万余元保费,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等险种。不成想,保险后的第10天,杜先生驾车与另外两辆车追尾,交警认定杜先生负全责。为此,杜先生支付了8万余元的修理费。当杜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出险时保险车辆没有交管部门核发的号牌,车辆临时号牌为伪造证件,保险公司应免赔”为由拒绝理赔。几经交涉,保险公司均以同样的理由拒赔。新车受损让杜先生沮丧不已,而花了高额保费得不到赔偿,更让他难以接受。于是,杜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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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6日,四川省雷波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稽查人员在省道卢盐路例行检查时发现一辆2005年出厂的大货车使用的是重庆市临时号牌,所有人为重庆某物流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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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车主认为只要车辆投保了“全险”,便没有了后顾之忧: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将全额赔偿车辆损失。事实上,车险市场从来就不存在甚至将来也不可能产生所谓的“全险”。这一似是而非的概念,不过是车险销售人员为吸引客户而杜撰出来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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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肇事车主郑玉民被判赔偿原告李桂花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55914.06元;另一被告袁运星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袁运星的解放141货车办理了停运手续,他的朋友郑玉民有解放牌142货车一辆,因为没有行车证、号牌不能营运。郑玉民想在袁运星停运期间,利用袁的行车手续办理临时营业执照。当郑玉民把自己的想法告诉袁运星时,袁碍于朋友情面答应了郑的要求。 1999年8月 31日,郑玉民用袁运星的行车手续办理了临时营业执照后,挂上袁运星货车号牌开始营运。不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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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业务员为了吸引客户投保车险,发明了一个名词:“全险”。实际上并不存在“全险”。所谓“全险”,包括车损、第三者责任、盗抢、玻璃损坏、划痕、车上人员等几个险种。即便投保了上述全部险种,某些特定情况下,仍要自己埋单。有些条款, 各保险公司的规定不尽相同,投保人要仔细甄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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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梁某2000年买了一辆摩托车,到2005年,因车辆老化无法继续行驶,梁某就把该车连同号牌一起当成废铁卖给了废品回收站,并把没有注销的行驶证随意丢弃。没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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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龙南县男青年廖某和本县女青年刘某在深圳打工期间恋爱订婚。2002年4月下旬,二人双双返回原籍,准备在五一节举办婚礼。一回到家,廖某就买了一辆二轮摩托车,挂上了号牌。4月30日,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