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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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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2011年4月3日,唐某驾车在北京市朝阳区京津二高速与五环立交口处与王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唐某对车辆进行维修并支付了修理费87399元,该车注册登记日期为2002年12月5日。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唐某的车进行了贬损价值评估,确定其贬损价值为33000元。王某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相似文献   

2.
2003年4月,北京某公司的司机王某驾驶小客车在大街上行驶时,突然左前轮爆胎,车辆失控驶入逆行道,正巧撞到迎面行驶的易某的捷达轿车,易某受轻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所在的公司支付易某1200元医疗费。  相似文献   

3.
正2012年9月12日,王某驾驶摩托车与陈某驾驶的普通货车发生碰撞,致王某受伤,随即送往医院救治,并于当年10月15日出院。交管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在交管部门处理过程中,王某与陈某均未申请调解。2014年3月12日王某向法院首次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陈某依法赔偿其因事故所致多次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5.9万元。被告陈某答辩称,  相似文献   

4.
2006年2月20日,江苏省海安县王某驾驶大货车行驶中撞上一根电线杆,造成低压混线短路,相应的高压熔丝熔断,变压器损坏,现场无法修复。交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电力设施受损价格为32520元。大货车车主张某于2005年1月25日为该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额5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2006年3月10日,江苏省电力公司海安县供电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车主张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电力设施损失32520元。经海安县人民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电力公司因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电力设施…  相似文献   

5.
正案情介绍:2013年9月29日凌晨4时许,孔某驾驶大货车由北向南行至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大董村大石河时,适有吴某骑电动三轮车(上乘王某)由南向北驶来,电动三轮车与大货车会车时,吴某驾驶电动车与路东侧树桩相接触,造成王某受伤。该事故经北京市房山交通支队万宁大队处理认定,孔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孔某驾驶的大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王某将孔某及人财保诉至法院,主张损失。孔某辩称自己的车是停着,且并未与电动车相碰  相似文献   

6.
2008年1月13日晚上10点左右,司机张某在沪宁高速公路驾驶一辆小客车,该车登记车主为乔某。当司机张某驾车行驶到沪宁线131公里处时,由于路面结冰等情况,追尾撞上了前方由彭某驾驶的小客车,导致了乘坐该车的乘客王某等人受伤、车辆损坏。经过交管部门认定,司机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彭某等人均不负事故责任,  相似文献   

7.
2004年12月20日,河南省辉县市张某驾驶拖挂大货车逆向高速行驶,将侯某驾驶的拉煤车撞翻,造成车损、煤损以及评估费、施救费、交通费等损失16570元。张某肇事后逃逸。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驾车违法行驶,造成侯某为避免撞车而发生翻车事故,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鉴于张某是车主王某的雇佣司机,王某应替代张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判决王某赔偿侯某各项损失共计16570元。2004年12月20日,河南省辉县市张某驾驶拖挂大货车逆向高速行驶,将侯某驾驶的拉煤车撞翻,造成车损、煤损以及评估费、施救费、交通费等…  相似文献   

8.
2005年4月,河北省曲阳县张某驾驶大货全挂车在河北省河间市境内与一辆小客车相撞,两车受损四万多元,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肇事车主王某并不着急,因为他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赔偿完小客车的损失后,他就持相关手续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张某所持驾驶证为B2型,该型驾驶证只允许驾驶大货车,不允许驾驶全挂车,故属《机动车保险条款》中规定的免赔责任中的“无有效驾驶证”的范畴。因此,保险公司拒赔。王某这下子着急了,因为在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前,B本是允许准驾全挂车的,怎么现在B2本却不让驾驶全…  相似文献   

9.
安徽省某汽车运输公司司机王某驾驶东风大货车在超越一辆同方向行驶的小四轮拖拉机时,因采取措施不当,与相向而行的一辆摩托车相撞,致驾车人朱某颅脑损伤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即去附近的公用电话打“122”报警,同时给公司经理打电话汇报了事故情况。经理叫王某回去,事故由公司来处理。这样,王某就将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放在包里交给同车人许某,叫他在现场等交警来处理事故,自己乘车离开事故现场,后不知去向。交警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朱某不负事故责任。 后来安徽省某派出所对暂住人口普查…  相似文献   

10.
2012年6月,井某驾驶小轿车与陈某驾驶的某京N牌号小轿车发生追尾事故,交管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井某支出车辆维修费用15.2万元。某京N牌号小轿车登记在某汽车租赁公司名下,行驶证上所载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系董某从某汽车租赁公司通过合同承租用于代步,事发时借予陈某前往北京西站接入。  相似文献   

11.
2001年1月1日,浙江省鄞县塘溪镇沙某驾驶小客车,因跟车过近,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鄞县北仑三山乡丁女士驾驶的小客车发生追尾相撞,致使丁女士的车撞上前方一辆小货车(小货车司机主动放弃赔偿,经交警同意后即驶离现场)。交警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对这起事故的处理使用了简易程序,并当场认定沙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沙某通知为其车承保的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辆进行损失核定。  相似文献   

12.
2006年5月11日中午,四川省泸州市工商汽车联营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公司)驾驶员王某驾驶出租车从龙马潭区南光路往沱江路二段行驶,当车行至天立国际学校大门外的下坡道时,王某停车未拉手制动便下车检查车况。刚走到车头处,出租车便开始往坡下滑。见此情形,王某立即站在车头处,欲用身体阻止出租车滑动,不慎摔倒被压于车下,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乇某未按操作规范驾驶车辆,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相似文献   

13.
2004年12月7日,河北省曲阳县北台村王某驾驶大货车,与张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相撞,致张某及同乘人刘某受伤。二人共花去医药费7万余元。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刘某无责任。张某无力承担对刘某的赔偿。刘某遂将张、王二人诉至法庭,要求王某对张某无力承担的部分予以连带赔偿。  相似文献   

14.
2004年9月25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王某驾驶一辆低速载货汽车, 将一横过马路的学龄前儿童撞死。交管部门认定:死者的母亲胡某未尽到监护责任有过错,王某也有违法行为,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双方无异议。由于低速载货汽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胡某遂将保险公司和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者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5.
正【案例】近日,A保险公司接到当地法院传票,获知3个月前该公司所承保的车辆在当地发生了一起碰撞行人的交通事故致张某、高某重伤,事故发生后车辆驾驶人王某肇事逃逸。王某醉酒状态超速驾驶机动车上路,发生事故后未迅速报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及交通肇事罪,应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附带赔偿受害人人身损害40余万元。  相似文献   

16.
2004年5月30日傍晚,浙江省衢州市司机李某开小货车将骑自行车横穿公路的王某撞伤,王某经抢救无效,于10日后死亡。交管部门作出事故认定:司机超速行驶,遇自行车横穿公路时采取措施不力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王某骑自行车横穿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未注意来往车辆,其行为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双方经调解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王某家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同等责任认定不当,司机应负全部责任;要求司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28290元。常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司机认为,同等责任的认定符合客观实际,…  相似文献   

17.
2005年8月5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村民王某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与前方顺行左转弯的迟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迟某重伤。交警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件提起公诉后,王某为逃避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8.
<正>2013年1月9日0时许,胡某驾车行至北京市大兴区京开西辅路团河路口时,与王某驾驶的大型牵引车发生碰撞,致使胡某车辆损坏。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驾驶的货车登记车主为某货运公司。货运公司为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鉴于涉案车辆系主挂一体时所发生事故,货运公司与保险公司对车辆碰撞部分各持己见,交管部门表示无法找到事故发生时所拍摄照片。胡某诉至法院,向货运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保险公司称:涉案车辆的挂车未投保交强险,且涉案事故是挂车碰撞所  相似文献   

19.
[案例] 2019年4月19日,许某驾驶A小客车行至一处路口时,与赵某驾驶的B小客车发生刮擦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许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许某系A小客车的所有人,该车辆在C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限自2019年1月24日至2020年1月23日.朱某系B小客车的所有人,该车辆的购买时间为2018年4月,购买价格为84800元,车辆登记注册时间为2018年4月18日.事故发生后,朱某的车辆被送修,修理厂所出具估价单载明修理费估价金额为25353元,同时载明车辆行驶里程数为25739公里.车辆修复后, C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对朱某车辆维修费进行了赔偿.朱某认为,发生事故时自己的车刚满一年,且本次事故造成车辆骨架切割并重新焊接,导致车辆安全性下降,造成车辆贬值,遂向许某及C保险公司索赔车辆财产价值贬值损失15000元.  相似文献   

20.
<正>2015年8月,上海市某一审法院受理了一起看似普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15年8月13日,王某驾车行驶至上海市青浦区某路时撞倒了正在步行的黎某,导致黎某受伤。事故经交警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黎某无责任。因协商未果,黎某将王某以及王某车辆的保险公司一同诉至法院。庭审中,双方对事实均无争议。故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黎某7万余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黎某1万余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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