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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2年1月1日开始,我国生产型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货物,全部实行"免、抵、退"税的管理办法.这对于加快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的步伐、促进外贸体制改革、促进我国出口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推动国民经济快速、持续、稳定、健康发展,都具有深刻的历史意义.所谓"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应予以免征或退还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对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因此,探析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实施,将给我国外经贸事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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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是目前世界各国广泛采用的一种出口退税方法。本文尝试运用“公共产品”理论,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出口退税实践,对“免、抵、退”税办法的相关理论及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在我国推广应用“免、抵、退”税办法和改革完善出口退税制度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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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以"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的实际离岸价(FOB)"为基数,结果是"出口退税"有包含"免抵退税办法"、"免征的增值税",所以说"免抵退税办法"与"出口退税"定义间的内容和理论上是有矛盾的。为此,本文从"出口退税"定义发散思维"免抵退税办法"定义的内容,并用定义"退抵暂免税办法"置换"免抵退税办法",解决了定义间的矛盾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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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英 《商业经济(哈尔滨)》2006,(5):111-112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退还或免征间接税的税收措施。但由于各种货物出口前涉及免税情况不同,导致理论与实际的差异。我国对少数货物相应出台有限制出口政策,对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使出口贸易货物退税计算方法进一步得到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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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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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是对出口货实行免征增值税;“抵”是内购和外购料件的进项税金,抵顶内销货物的应交增值税;“退”是当期出口货物占本期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予以退税,当出口货物占本期全部货物销售额不足50%,未抵顶完的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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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倒交税"是指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不一致时,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外汇人民币折合率与征、退税率之差的积(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应从进项税额中转入成本,如果当期进项税额不足,其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就会大于进项税额,造成出口货物不仅不退税反而缴纳增值税的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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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经济(哈尔滨)》2016,(2)
尽管我国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已有较长时间,但由于该办法计算比较复杂,原理较难理解。依据通俗解析显示:为增强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我国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和制度。其计算方法包括三种,应纳税额≥0,抵扣税额为名义退税额,实退税额、留抵退税额为0时,增值税应退未退,可以全部抵扣。应纳税额<0,名义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实退税额为名义税额,抵扣税额为0,留抵税额为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减去名义退税额时,增值税全退,不抵扣。应纳税额<0,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名义退税额,实退税额为应纳税额的绝对值,抵扣税额为名义退税额减应纳税额的绝对值,留抵税额为零时,增值税应退部分退,部分抵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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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计算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的通知规定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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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退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1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办法。增值税“免、抵、退”方法的计算比较复杂,本文就“免、抵退”税的简化计算作一分析。[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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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执行"免抵退"税办法,在"免抵退"税计算方法中,不予退税额和"免抵退"税额计算与"免抵退"税原理不相符合,造成生产企业出口环节征税、多"免抵"税额等问题,特定情况下还会产生多退税的问题。对此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并提出了修正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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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实际加工方式可分为:作价加工和委托国内生产企业加工。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作价加工销售是指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用减免税的料件作价销售给生产企业,由生产企业购进料件后加工成成品,再由外贸企业收购复出口的方式。要做好这种方式的会计处理,必须搞清楚这种方式的相关税收规定。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报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请表,报经退税机关审核同意后,出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外贸企业将有关免税证明报送其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并据此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应缴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退税时在退税额中抵扣。以下举例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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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自2002年1月1日起,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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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免、抵、退”税的核算较为复杂,尤其在免税购进料件时。本文针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方法,并结合案例分析说明有关核算过程以及相应的会计处理,以供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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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实行免、抵、退税的单位 2002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的通知》。通知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本通知所指的生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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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自2002年1月1日起,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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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实际加工方式可分为:作价加工和委托国内生产企业加工.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作价加工销售是指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用减免税的料件作价销售给生产企业,由生产企业购进料件后加工成成品,再由外贸企业收购复出口的方式.要做好这种方式的会计处理,必须搞清楚这种方式的相关税收规定.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报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请表,报经退税机关审核同意后,出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外贸企业将有关免税证明报送其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并据此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应缴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退税时在退税额中抵扣.以下举例说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