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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财务会计》2007,(10):17-21
三十九、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取的公积金应当用于哪些方面? 公积金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了巩固自身的财产基础,提高本组织的对外信用和预防意外亏损,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从利润中积存的资金.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这一条说明了合作社提取公积金的程序、方式和用途.  相似文献   

2.
<正>《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自2008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合作社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现对该制度中关于公积金的量化问题与各位商榷。《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  相似文献   

3.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正式实施,  相似文献   

4.
<正>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北京市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后,应当为每位成员设立成员账户,记载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金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接受他人捐赠量化金额、成员交易情况及盈余分配情况。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成员账户管理对于明晰成员和合作社之间产权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合作社没有建立成员账户,  相似文献   

5.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条和三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并记入依法设立的"成员账户"中,以作为年终分配"剩余盈余"的主要构成依据。  相似文献   

6.
<正>关于合作社名称我国现行合作社法定名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表述为"农民合作社",国际上更多的是称"农业合作社",或"农场主合作社"。那么,究竟哪个名称更科学?名称与法律定义不一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定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从法律的定义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调整的  相似文献   

7.
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的"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精神,近年来,江苏省盐城市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内部资金互助服务试点。他们本着成员自愿入股、民主管理、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成员最大利益的原则,有偿吸收成员的股金,再有偿支持缺资金的成员发展专业生产。目前,全市开展内部资金互助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198家,股金3181万元,投放余额2194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内部资金互助服务,进一步拓宽了服务功能,提升了合作社引领带动能力。  相似文献   

8.
(续上期) 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章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根据该章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通常可以有以下机构: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经理等.  相似文献   

9.
《农村经营管理》2007,(6):40-43
四十二、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应当如何分配?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可分配盈余的计算方法和分配办法. 1、合作社经营所产生的剩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称之为盈余.举个简单的例子,假设一家农产品销售合作社,将成员的农产品(假设共3000公斤)按11元/公斤卖给市场,为了弥补在销售农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运输、人工等费用,合作社会首先按10元/公斤付钱给农民,同时按每公斤1元留在合作社3000元钱.  相似文献   

10.
农民专业合作社盈利是合作社生产和服务活动的重大经营成果。搞好合作社盈利分配,对保证合作社可持续发展、调动合作社成员的积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合作社盈利总的应遵循"惠顾返还"和"资本报酬有限"原则,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合理合法的分配。  相似文献   

11.
<正>《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自2008年实施以来,对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下面,笔者根据自己对合作社财务会计培训和指导的体会,对接受他人捐赠核算问题与各位商榷,请各位老师、同行批评指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  相似文献   

12.
以惠顾返还为主的盈余分配原则为基础,既可以梳理201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改进,又可以揭示其尚需进一步完善之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强化合作社惠顾返还为主的盈余分配原则、新增联合社规则并坚持合作社原则、放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特别法人之特殊性的表现等方面改进较为突出,但因其未区分成员出资与非成员出资的不同类型并进行差别制度设计、允许法律性质不确定的土地经营权与林权出资且"固定保底收入+浮动分红"配套规则的缺失,对遵循合作社原则产生了一定负面影响,因而尚需进一步完善。在未来实施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可以从实践操作和地方立法两个层面完善其不足。  相似文献   

13.
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积金的产生,来源于成员对合作社的利用,本质上是属于合作社的成员所有的。为了明晰合作社与成员的财产关系,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合作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应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这是合作社在财务核算中的一个重要特点。  相似文献   

14.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新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有利于规范合作社的组织行为,有利于保护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15.
生产成本核算是会计工作的重要一环,也是寻找降耗增效途径的基础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合作社的生产成本是指合作社直接组织生产或对非成员提供劳务等活动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和劳务成本。”  相似文献   

16.
动态     
正江苏:《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将于7月1日起实施近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分六章四十八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全面衔接,并在总结提炼江苏省各地合作社发展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作出了新的规定。《条例》拓展了合作社设立主体,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供销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业科学研究单位和农业科技服务组织以及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要职业的农业从业人员设立合作社,同时丰富了成员的出资形式。  相似文献   

17.
《农村财务会计》2007,(8):36-39
二十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处理其与退社成员的财产关系? 按照"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成员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退社声明. 为保证资格终止成员的合法权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同时,也为了保护仍然留在合作社中的成员的权益,资格终止的成员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各地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有了长足发展,在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加大农业科技投入,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现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适应性不够,《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没有具体规定土地股份合作业务的处理方法,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其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规定,本文拟从实践上对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主要业务的会计处理作以探讨,供同仁们参考。  相似文献   

19.
《农村财务会计》2007,(9):16-20
三十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监事会成员是如何产生的? 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相似文献   

20.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切实做好合作社财务管理,依法建账,是维护合作社成员利益的根本措施,也是推进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重要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决定了其财务处理不同于企事业单位,如何建账,是广大合作社财务管理人员比较关心的问题,为此,本文作如下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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