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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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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简介】1998年11月30日,原实业银行友谊支行与福建省明月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友谊支行向明月公司贷款40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同日,友谊支行与运盛(福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由福林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上述合同签订后,友谊支行依约放贷。贷款期限届满后,  相似文献   

2.
保证保险合同≠保证担保合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2年10月10日,A银行与B保险公司签订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作协议》,约定:为推动A银行贷款及B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共同发展,双方合作开展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及保证保险业务,由B保险公司负责向A银行提供有关借款人购车资料(包括购车合同、发票、购车完税凭证等)并确保真实;B保险公司应当对借款人(即保证保险投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认真审查  相似文献   

3.
《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编辑部: 我叫潘国仁,原是“苏州盛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员工,2004年度,公司因工程建筑经济周转困难,请员工帮忙,借用员工身份证、以员工名义向农行借款,本人按公司要求,2004年1月5日和2005年1月1日在公司填写了两份按揭贷款《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和《贷款及保证承诺书》等文件。  相似文献   

4.
以案说法     
《西部论丛》2006,(2):70-71
案件回放: 太平银行与幅达公司长期有信贷往来。1994年12月福达公司在太平银行贷款15万元.1995年9月又贷款6万元。1998年10月8日.太平银行与福达公司签订了[1998]年第6号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借献金额为21万元人民币一借欺用途为“资金周转”,贷款种类为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期限为一年,担保方式为房屋产权抵押。  相似文献   

5.
香港某金融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香港某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均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1986年3月,B公司与广州某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广州某大酒店合同。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B公司要求A公司提供港币贷款。1986年9月,A公司与B公司在香港签订贷款协约,约定由A公司贷款780万元港币给B公司,5年内分9次偿还本息。A公司依约定发还全部贷款后,B公司至今除偿还利息169537.39港  相似文献   

6.
案情介绍一审法院查明:(一)2010年11月,ZJ公司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货物的有关生产许可证和产品鉴定证书(复印件)等资格证明文件。ZH公司参加投标并中标,双方于2010年12月12日签订《采购合同》。ZH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ZJ公司支付了货款。后双方因合同义务的履行发生分歧,协商未果,ZJ公司将部分设备拆除。(二)ZH公司《投  相似文献   

7.
由于未按合同约定归还来自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校区的23名本科毕业生被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昌平支行告上了法庭。银行要求解除双方借款合同,并要求学生归还所借款项的本金和利息。2005年12月28日,北京昌平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相似文献   

8.
王强 《西部论丛》2007,(3):8-69
案件审理经过 1998年8月17日,商业银行与大地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自1998年8月18日至2001年8月18日间,商业银行向大地房地产公司贷款累计余额最高不超过9000万元,大地房地产公司以其所有的两块地块进行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期为五年。若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大地房地产公司未能清偿债务,则商业银行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相似文献   

9.
事实经过和判决结果。长安银行于2000年11月向顺风汽车公司借出资金1000万元,期限一年,为流动资金贷款,胜利实业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但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保证人不承担连带责任。合同到期后,顺风公司因为经营困难,无力偿还债务,贷款不良化。长安银行为收回资金,于2002年初起诉要求借款人还贷。鉴于起诉当时银行与保证人的银企合作关系尚且良好,且保证人是当地大型企业,一直为各家银行争相营销的对象,故长安银行只起诉了主债务人。2002年10月,法院判决长安银行针对顺风公司的诉讼胜诉。此后,由于借款人偿债能力有限,所以,银行虽经多方努力,却一直未能执行到足够的财产来抵偿贷款,借款人也一直在断断续续地清偿债务。2003年12月,银行看到主债务人顺风公司还债无望,遂又对保证人胜利公司提起了诉讼,要求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0.
陈天 《西部论丛》2008,(1):72-73
【案件经过】 李小利为购置商品房,向丰原银行申请按揭贷款,银行审查李小利提交的材料后,同意放贷。2005年6月,李小利与银行和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个人住房抵押合同》等,李小利依约向银行借款40万元,贷款期限为20年,并承诺将其所购买的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的商品房向银行设定抵押,抵押权在办理完毕房屋产权证之后生效。在银行与李小利签订的借款合同中,  相似文献   

11.
王强 《西部论丛》2006,(11):72-73
【为收回同一笔贷款,银行两次诉讼】康力公司是民营企业新荣集团的下属公司,新荣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张平。2001年10月和2002年6月,为投资建设某高速公路,康力公司以该公路收费权作为质押,向巴布银行分别借款2000万元和1500万元,期限三年,双方签订了《丰又利质押合同》,并在市交通厅办理了相应质押登记手续。两笔贷款到期后,康力公司偿还了本金1500万元及全部利息,剩余2000万元本金未还。  相似文献   

12.
戴国华 《中国招标》2012,(42):39-41
案情介绍2003年10月15日,某施工企业(系第一被告)与国外某设计咨询公司(系第二被告)签订了一份4000型钻机采购合同(下称《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第二被告设计并提供一台用于某工程项目施工的钻机,包括设计、现场设备安装调试指导直至设备正常运转以及施工指导等。由于第二被告没有制造能力,同年10月16日,第二被告与某钢结构公司(系原告)签订了一份钻机加工合同(下称《加工合同》)。由于第二被告在中国境内只设有代表处,没有在中国境内注册公司,同年11月8日,应原告的要求,第二被告、第一被告与原告达成加工合  相似文献   

13.
2007年1月17日,阿尔及利亚排灌司召开大会,对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2516项目提前完工进行了表彰,并颁发了证书和贺信。2516项目是水电建设集团在阿尔及利亚承接的第二个工程,业主是阿尔及利亚水利部排灌司,合同总额1648万美元,合同工期24个月。2005年8月813.E.式开工。于2006年11月25日完工,比合同工期提前了106天。水电建设集团是按要求提前完工的公司,2516项目实现提前保质完工,不但降低了工程成本,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效益,而且为水电建设集团在阿尔及利亚市场扩大经营,承接后续工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第一段]  相似文献   

14.
2008年8月12日世界银行称,该行国际金融集团与吉尔吉斯斯坦投资借贷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根据该合同,世界银行将给吉尔吉斯斯坦贷款500万美元用于发展该国边远地区的中小型贸易。据称,这笔贷款将促使吉尔吉斯斯坦边远城市和村镇的经济弱势领域出现新的发展势头。  相似文献   

15.
担保类贷款是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核心部分.根据《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结合商业银行信贷合同管理的具体操作实务.本文对担保类贷款合同。主要是针对保证担保和物的担保(抵押和质押)等事项的法律风险控制问题,进行揭示和分析。  相似文献   

16.
李赞玉 《中国经贸》2010,(3):115-115
案情 我国A公司于2006年7~9月向澳大利亚B公司出运了价值100万澳元的货物,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为OA90天。货物出运后,A公司便向买方提供了全部单据,等待买方付款。  相似文献   

17.
2013年4月3日,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印发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新版合同创设了索赔期限等八项制度,新增了大量内容,是对近年来施工领域实践经验的总结。与1999版合同相比,新版合同在索赔程序与期限方面有了较大的变化。目前,新版合同在全国各地已普遍使用,承包人如何依据新版合同进行索赔,是值得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18.
1999年2月,A公司作为买方于作为卖方的某国B公司了买卖合同,约定出卖方向买方出售30立方米(允许10%溢短装)的欧洲榉木锯材,单价为每立方米800美元CNF上海,合同总价为2400美元,装船期为1999年2月20日这前,付款方式为即期信用方式。  相似文献   

19.
张雪 《中国经贸》2009,(21):60-60
国内A公司自2006年1月起与美国B公司进行贸易往来.B公司在交易初期的付款情况正常,且双方的贸易量不断增加。2006年12月.A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B公司出运14柜货物,货物到港后,B公司以资金短缺为由拒绝付款提货。A公司遂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国信保”)通报情况,并委托中国信保进行海外追讨。  相似文献   

20.
新疆投资公司是非银行的金融机构,不能向企业直接发放贷款,对于投资项目贷款的发放均委托建行办理,并由建行回收及划拨给我公司。我公司与建设银行自治区分行签订了委贷协议,协议双方均有权利和义务,违约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按协议我们发放贷款时必须有我公司与项目单位签订的贷款合同,没有建行与项目单位的贷款合同,或只有建行与项目单位的贷款合同,而没有我公司与项目单位的贷款合同,尽管三方均承认有这一回事,款是投资公司投入的,但是在具体收贷收息的管理上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在投资公司方面,认为我们的款项已委托建行发放及回收,并且还有企业担保,万元一失,因此放松了管理与监督,而建行方面则认为款项是投资公司的催收是投资公司的事,何况合同是与区分行签订的,各地州县市支行对具体情况也不十分明Liao,又无手续费收入,造成了他们对季贷业务不太积极,致使我们的部分贷款[上失控。在这种情况下,项目单位落得自在,虽有合同,无人催收,尽管花钱又何乐而不为?贷款项目单位曲意把贷款错误地视为拨款,不愿偿还,对合同孰视无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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