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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房地市字[1996]第530号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加强对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建设...  相似文献   

2.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实行房屋租赁证制度及加强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各区、是房地局、各自管房单位、各房产经营管理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房屋租赁市场管理,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  相似文献   

3.
各区县局国土房管局、北京市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为贯彻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房屋权属管理的规定,规范我市房屋权属登记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4.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京政发[1995]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近年来,本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进展较快,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安置被拆迁房屋使用人(以下简称被迁居民)方面做了大量工...  相似文献   

5.
《北京房地产》2003,(2):106-107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6.
京房地拆字[1999]第1124号法规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各拆迁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我局对《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作了修改,并予重新发布。本办法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1999年3月18日京房地拆字[1999]第222号发布,根据1999年11月10日京房地拆字[1999]第1124号修改)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现定》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从事城市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的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包括自行拆迁单位和受托拆迁单位。自行拆迁单位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常设拆迁部门具备房屋拆迁资格,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现定依法对本单位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迁的单位。受托拆迁单位是指具备房屋拆迁资格。受拆迁人委托,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依法对拆迁人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迁的单位。第四条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本市城市...  相似文献   

7.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确认“北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等43家评估机构从事土地增值税评估的通知京房地评字[1996]第701号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京政发[96]7...  相似文献   

8.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划拨城镇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京房地地字[1996]第278号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进一...  相似文献   

9.
《浙江房地产》2004,(5):8-8,19
为进一步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稳步推进全省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0.
《蜀都房地产》2004,(5):21-22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建设中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即川府发[2004]3号),进一步规范我市五城区(含高新区)的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确保我市危旧房改造顺利进行,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现就当前我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涉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1.
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为保障城市危旧房改造和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妥善处理标准租私房拆迁问题,保护被拆迁人和被拆迁标准租私房承租人的权益,经市政府同意,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7号,以下简称《拆迁办法》)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2.
《房地产评估》2010,(10):13-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依法加强监管,切实落实房地产土地管理的各项规定,增强土地政策参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增加保障性为重点的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促进她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3.
《北京房地产》2008,(2):I0012-I0013
各区县建委,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加强本市预售商品住宅交接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预售商品住宅交接前进行房屋查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4.
《房地产评估》2006,(10):12-13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程序,加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5.
《湖南房地产》2007,(3):125-1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通知》),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对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进行了调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规范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6.
《房地产评估》2007,(1):12-12,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通知》),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的重要文件。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切实把好土地“闸门”。以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国土资源部门的重要职责。现就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通知》精神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7.
京房地拆字[1999]第717号法规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经研究,现就《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拆迁范围内非住宅房屋的认定。公房以租赁契约标明的使用性质为准;私房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时核定的营业场所为准。拆除困城市建设征用的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一律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二、拆除共有住宅房屋(以房屋共有执照为准),其共有人在拆迁范围内的住房可以独立使用,并在此长期居住,单独立户的.可以作为独立的房屋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其共有人不在拆迁范围内长期居住或者其住房不能独立使用,或者没有单独立户的,只给予所有权补偿。三、《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市房地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1条关于对长期居住自建房的居民补偿的规定的适用条件为:(一)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二)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三)单独立户;(四)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拆迁范围内无正式住房;(五)本人及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无正式住房。市政府确定的市政建设重点工程的房屋拆迁.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拆除因城市建设...  相似文献   

18.
《房地产评估》2007,(8):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通知》),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对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进行了调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规范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第一段]  相似文献   

19.
《北京房地产》2006,(7):I0009-I0012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等相关单位:为进一步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行业诚信度和服务水平,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经营行为,增强企业及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按照国家七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和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加强本市商品房交易市场动态监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20.
《北京房地产》2005,(7):105-106
各区县建委、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引导和调控,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26号)(以下简称《工作意见》)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切实稳定住房价格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5112号)规定,现就加强本市住房交易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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