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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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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可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的构成要素:“任何能够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商标申请注册。”此规定与《关贸总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中的知识产权协议》  相似文献   

2.
新《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相似文献   

3.
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可见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别不同的商品和服务。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竞争的加剧,小小的一枚商标还起着承载企业声誉的作用。为了培育一个驰名或著名商标,企业付出的不仅是金钱,更多的是心血和汗水。  相似文献   

4.
于静 《中华商标》2014,(1):30-31
新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相对现行商标法,新法的规定增加了声音作为商标的要素之一。  相似文献   

5.
公众人物姓名商标的注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敢 《中华商标》2006,(8):13-16
公众人物姓名商标的涵义 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记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自然人的姓名主要是由文字或字母组成的,作为区别自然人的文字符号和标记,其中绝大多数都是符合申请注册商标的基本特征。  相似文献   

6.
正如新颖性之于专利、独创性之于作品,显著性是企业取得商标权的前提条件。对于采取注册取得立法模式的国家.只有符合显著性要求的标志才可以注册为商标,而在偏重使用取得模式的地区,也惟有具备显著性的商标,其在先使用者才享有专用权。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相似文献   

7.
徐放 《中华商标》2023,(5):24-25
<正>根据《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申请人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三维标志商标,通常也称立体商标。它比平面标志具有更强的视觉冲击力,能更好地让人识别,日渐受到人们的青睐。随着申请量的增多,笔者在书式审查过程中发现,有些申请人对三维标志申请的填写要求不太清楚,  相似文献   

8.
根据新《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按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所经营的产品或服务上申请专用权保护,是符合法律程序的,是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使用的。  相似文献   

9.
寇昕 《中华商标》2012,(4):81-86
正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为了将其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与其他人生产的同类商品或提供的同类服务相区别,而在自己生产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标志。这种标志的构成要素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前述要素的组合。商标以显著性为核心  相似文献   

10.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相似文献   

11.
商标意味着什么?象我这样长期从事商标工作尤其是商标注册工作的人总是会从职业的角度回答:商标就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及上述要素组合的标志。但在工作中遇到的一件商标转让案却让我对“商标”一词的价值有了全新的认识。当前来办理商标查封手续的北京市第一中级  相似文献   

12.
我国于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中增加了关于颜色组合可以作为商标构成要素的规定之后,颜色组合商标的注册申请越来越多。作为一种全新的商标类型,颜色组合商标在申请与审查等方面与传统商标无疑存在诸多不同。在此,结合近几年的审查实践,就以下几个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  相似文献   

13.
<正>三维标志商标,通常也称立体商标,是指仅由三维标志或者由含有其他要素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三维标志商标可以表现为商品自身的三维形状、商品包装或容器的三维形状或者游离于商品之外的其他三维标志。[1]商品包装类三维标志商标具有与商品联系更加紧密,比平面商标具有更强的视觉冲击力,可以更加直观区别商品来源的特点,  相似文献   

14.
李宗辉 《中华商标》2012,(11):44-48
非传统商标是指一些被用来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新型要素,按照国际商标协会的观点,主要包括颜色商标、声音商标、气味商标、味觉商标、触觉商标和动态商标。[1]非传统商标的显著性和可注册性在商标法理论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一、显著性的一般界定Trips协议第15条之1则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和服务与另一企业的商品和服务区别开来的标志或标志组合,  相似文献   

15.
正具备实用功能的商标不得申请注册,这一点我们并不陌生,我国《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不得注册。但对于商标的美学功能限制,学界鲜有提及,本文以美国相关的司法实践为例进行探讨,以期求教同仁,并有助于我国《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一、商标的美学功能限制在美国的发展商标的美学功能限制最早见于1938  相似文献   

16.
立体商标、颜色商标欧洲考察实录(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流云 《中华商标》2003,(1):48-49
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一次将立体商标(即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商标纳入我国商标法保护的范畴。立体商标和颜色商标也是我国自加入WTO以后,在商标领域中遇到的一个新的课题。 由于我国商标主管机关以往没有对立体商标和颜色商标保护的实践经验及审查标准,因此,2002年5月下旬至6月上旬。由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一行6人组成考察团,专程前往欧洲三个国家的商标主管  相似文献   

17.
杜燕霞 《中华商标》2014,(11):50-53
正显著性是商标的首要要素,是一件可识性标志成为商标的先决条件,同时还决定了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可以说,离开了显著性,商标就无从谈起。本文将运用比较法对商标显著性展开论述。各国(地区)商标法均规定,商标具有显著性是商标可注册性的前提条件。我国《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  相似文献   

18.
周波 《中华商标》2014,(3):33-39
要旨:对由三维标志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成的商标,在判断其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时,应当采取“两步审查法”,即首先对三维标志是否具有显著特征进行判断,在此基础上.再结合其他要素对商标标志整体是否具有显著特征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19.
环球资讯     
《中华商标》2016,(4):118-119
欧盟商标条例生效2015年12月15日,欧盟通过《共同体商标条例》(207/2009)的修改方案,2016年3月23日,新《欧盟商标条例》(2015/2424)生效。根据新《条例》,欧盟商标申请只能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交;优先权申请应在提交商标申请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应在申请后三个月内提交;颜色及声音明确列为可注册标志,取消商标申请"图形表示"要求;虽不排除将商品/服务的"类别名称"或是其他"泛指词语"(general terms)作为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的名称,但认为该词语必须清晰准确,并且其涵盖的范围仅能做字面解释;因功能性不能注  相似文献   

20.
虽然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很多(如:文字、字母、数字、图形、颜色组合、立体图形),但这些要素使用在商品上的效果却并不等价,通常情况下文字商标具有更重要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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