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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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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交易行为,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五部委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年销售额(从事连锁经营的企业.其销售额包括连锁店铺的销  相似文献   

2.
《中国招标》2006,(6):7-7
为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交易行为,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五部委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相似文献   

3.
就像众多供应商们所期待的那样,11月15日,由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等五部委联合颁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开始实施。  相似文献   

4.
政策法规     
五部委联合颁布:《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有关部门正在制定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等政策实施细则.[编者按]  相似文献   

5.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实施,让积怨颇深的零—供关系终于得到了政府层面上的破题之道。但由于商品的同质化和供大于求的市场状况,零、供地位的不平等和矛盾可能仍将长期存在。  相似文献   

6.
日前,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办法》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9月16日《中国新闻网》)  相似文献   

7.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办法》出台一个月以来,供应商们似乎只得到了精神上的安慰,面对依然处于市场主导地位的零售商,供应商们并没有因为《办法》的实施增加多少话语权,零供矛盾已经进入新的博弈阶段。  相似文献   

8.
行业资讯     
财政部严格规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C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18~20号令),于2004年9月11日起实施。此次财政部公布的3个法规,严格规定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从各个方面加强了监管力度。办法严格强调了关于公告发布的规定,指出公开招标,必须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TW格,格开邀请招标,应在指定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等要求。此外,关于政府采购中,评标办法、招标文件售价、延期规定、投标保证金、评标…  相似文献   

9.
最近对于行业内一直纷争不休的结款账期问题,商务部公布的《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给出了明确的期限:规定零售商应当在收货后10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对快速消费品,应当在收货后45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执对其他商品,双方可以约定支付货款期限,但支付期限不得长于收货后75日。那么随着法规的出台,零供之间的矛盾会得到多大程度的缓解?  相似文献   

10.
“没有了新供应商服务费和店庆、节日等费用,却多了各项促销服务费甚至是进货折扣,零售商们根本就没有把《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办法》(下称《办法》)放在眼里,而是使出了种种手段来规避。”合肥供货商协会秘书长余超12月3日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相似文献   

11.
“通道费”的界定、合理性及利弊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年来商业零售领域供应商和零售商之间的矛盾日益严重,通道费制度成为供应商与零售商之间矛盾的焦点.虽然<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针对零售商和供应商交易中的强势方的零售商的行为和收费作出了一些强制规定,但是对通道费项目的界定含糊不清、缺乏可操作性.作为实际存在的通道费,一定有它的合理性.通道费的利弊集中反映在通道费是否破坏交易竞争性问题和零售商是否滥用交易优势地位问题上.本文从合理合法的通道费的界定入手,分析了通道费存在合理性及交易竞争性、交易优势地位与通道费利弊的关系.  相似文献   

12.
《上海经济》2012,(3):42-45
1月10日,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这意味着从去年12月开始并将持续到今年6月的对大型零售商的整改行动将全面展开。这是2006年商务部推出《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后,首次  相似文献   

13.
冯君 《中国招标》2015,(12):31-32
《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直是政府采购领域重要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但是从文字表述来看,二者关于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导致的废标,在处理上有所不同。《政府采购法》规定,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却开了口子,指出某些情形下,不需要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那么,针对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废标情形,究竟需不需要通知所有投标人?  相似文献   

14.
近日,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联合向社会发布《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所售出的商品均按新《规定》执行。原国家经委等8部委局1986年制定的《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1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出台《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室内温度有特定要求的公共建筑外,公共建筑夏季室内温度不得低于26℃,冬季室内温度不得高于200c。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相似文献   

16.
李严波 《中国招标》2012,(47):19-20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六十二条规定:"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六十三条规定:"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  相似文献   

17.
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相似文献   

18.
吴学安 《上海经济》2006,(11):55-56
日前,刚刚出台的江苏省南京市《关于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若干规定》,明确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将实行“实名制”。按规定,凡预售登记的商品房在未交付使用及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不得转让。对所退房源必须实行网上公示,公开认购。开发企业不得指定他人认购,也不得拒绝他人认购。凡违反上述行为的,房产管理部门可对该房源进行行政限制,一年内不予办理各类登记手续。  相似文献   

19.
林纬 《东北之窗》2008,(17):31-31
8月1日起施行的《反垄断法》第8条、第32条、第37条分别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相似文献   

20.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微型计算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列入本规定《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目录》(见附一)的微型计算机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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