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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为加快外贸经营体制改革,促进和规范各类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现对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登记和核准制,遵循自主申请、公开透明、统一规范、依法监督的原则,各类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商业物资、供销社企业、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济特区、浦东新区企业除外,下同)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统一的标准和管理办法。 外经贸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珠海、汕头市外经贸委(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外经贸局(以下统称受权发…  相似文献   

2.
政策新闻     
《大经贸》2001,(9)
海关明确对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涉及海关管理的有关问题最近外经贸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外经贸贸发[2001]370号),对各类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经营资格予以明确和规范,海关日前就文中涉及海关管理方面的有关问题发出通知,内容如下:一、对"外贸流通"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类型的企业,海关按注册登记的有关规定,凭外经贸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二、对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海关比照法人企业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分署办)  相似文献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珠海、汕头经济特区外经贸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经贸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市外经贸委(局):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工作,加快推动有条件的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支持国有外贸企业改革,我部对现行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类内资企业(不包括商业物资供销企业)申请流通领域进出口经营资格,须按规定填报《进出口经营资格申请表》及其附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珠海、汕头经济特区外经贸委(…  相似文献   

4.
信息窗     
云帅 《商业会计》2003,(10):62-62
内资企业外贸经营资格政策统一 为了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商务部日前发出《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对在中国关境内注册的所有内资企业在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方面实行统一的政策。  相似文献   

5.
郑功 《新商务》2003,(10):58-59
进出口资格门槛过高,一直是制约中小企业走出去的重要因素。2003年9月1日,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正式实施,也就是自这一天起,《浙江省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实施细则》正式实行。  相似文献   

6.
根据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谈判中所做的承诺,我国逐渐放宽了对企业外贸经营权的限制.外经贸部继1998年10月1日首次赋予民营生产企业及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后,又于2001年7月对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作出新的规定:除外商投资等企业外,取消原来的对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的许可制度,根据企业规模改为实行登记和核准制.这意味着对非公经济外贸领域的准入限制基本取消,也意味着有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将进入外贸流通领域.  相似文献   

7.
经贸要闻     
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再次调整 为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商务部日前发出《商务部关于调 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 该《通知》,对在中国关境内注册的所有内资企业在进出口经营资格管 理方面实行统一的政策。 《通知》说,自2003年9月1日起,申请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的内  相似文献   

8.
乐之 《中国市场》2003,(10):30-30
<正> 从今年9月1日起,中国将大幅度放宽非外商投资企业即内资企业,从事进出口经营业务的标准,并把有关核准登记的权限下放到地方。 中国商务部已经为此正式发出了《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通知对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所有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在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方面实行统一政策。  相似文献   

9.
政出其门     
《光彩》2001,(9)
取消对非公经济外贸领域 的准入限制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日前发出通知,对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出新的规定:规定自 7月 10日起,除外商投资等企业外,取消原来的对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的审批制度,改为实行登记和核准制。这意味着对非公经济外贸领域的准入限制从此完全取消。   通知规定,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的企业,只须拥有不低于 500万元的注册资金(中西部地区不低于 300万元人民币)和其他条件;生产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只要具备注册资金不低于 300万元(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  相似文献   

10.
关注 对非公经济进入外贸领域限制取消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日前发出通知,对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出新的规定:取消原来的对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的审批制度,改为实行登记和核准制。这意味着对非公经济外贸领域的准入限制从此完全取消。通知规定,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的企业,只须拥有不低于500万元的注册资金(中西部地区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和其他条件;生产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只要具备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不低于200万元,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  相似文献   

11.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我国公司与外国机构、企业、私人雇主签订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合同,并依约向国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的经营活动.我国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实行资格许可管理制度,只有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公司才可以直接与外国企业、个人签订对外劳务合作合同,并按合同要求向国外派遣劳务人员.  相似文献   

12.
新规     
9月1日 中国企业都可从事进出口业务 从9月1日开始,中国对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所有内资企业在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方面实行统一政策,这意味着所有内资企业都可获得外贸经营权。 根据中国商务部日前发出的《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申请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的内资企业注册资本要求由现在的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不低于300万元)降低为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不低于50万元),并取消原来成立时间须1年以上的要求;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由现在的不低于 300万  相似文献   

13.
为了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商务部日前发出《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对在中国关境内注册的所有内资企业在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方面实行统一的政策。通知说,自2003年9月1日起,申请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的内资企业注册资本要求由现在的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不低于300万元)降低为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不低于50万元),并取消原来成立时间须1年以上的要求;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由现在的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不低于200万元)降低为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相似文献   

14.
经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停止商务部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的审批。我国货代行业全面放开并将实行备案登记制,这对整个货代业的经营发展以及进出口贸易都会带来重大变革和影响,因为这个原因,这条新闻被评为2004年中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十大新闻之首。货运代理是国际运输的组织者和设计师,是进出口贸易的重要环节。目前中国进出口贸易中80%的海运货物及90%以上的空运货物运输是通过各类货运代理得以完成和实现的。过去经商务部批准的  相似文献   

15.
商务部日前发布通知称,自9月1日起降低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门槛”,并对中国境内注册的所有内资企业在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方面实行统一的政策。按照加入WTO有关经营权放开的时间表,我国此次降“槛”是提前履行了相关承诺。  相似文献   

16.
今年初,广州市政府出台新规定,“对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对民营企业的不公平待遇,阶段性地给予政策上的倾斜”。采取对符合条件的民营生产企业实行优先安排进出口配额、降低民营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注册资本额等措施消除所有制歧视,积极支持民企走出国门。今年上  相似文献   

17.
我国于去年加入WTO,根据我国与世贸组织达成的有关协议的要求,我国正逐步放松外经贸经营权的管理,外经贸经营资格的管理由经营许可制逐步过渡为登记和核准制,进出口贸易将实现放开经营。同时,限定进(出)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目录和进(出)口指定经营管理货物目录,出口商品配额由分配制向招投标制过渡,专业外贸公司的经营优势正逐渐丧失。从此,专业外贸公司不仅面临着与国外企业的竞争,还面临着与国内各类新兴进出口公司的竞争。专业外贸公司目前面临的挑战具体有:1)专业外贸公司逐步丧失长期享有的纺织品配额、银行融资等政…  相似文献   

18.
目前,我省汽车客运市场仍实行政府管理,对经营企业及车辆类型、等级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对营运线路实行政府许可制,对客运票价实行政府定价。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客运市场的经营主体、经营模式、核算单位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而汽车客运票价的管理从  相似文献   

19.
<正>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提高监管针对性、有效性,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现就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可依法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和本通知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二、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六部委)对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名单管理。  相似文献   

20.
海关对报关单位(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的注册登记管理主要有:报关单位报关身份是否得到海关确认或许可,有关程序和手续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等。这些内容是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根据《海关法》对企业进出口行为进行监管的基础性业务,与进出口货物监管紧密相联,贯穿于海关管理的全过程。海关通过对报关单位的资格管理和行为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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