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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天津ABC贸易公司:我司将3个HQ(HIGH CUBE,高箱)的服装货物交由某船公司运输到埃及,货物从天津驳船运至上海,在上海转船,船期通常为33天左右。不料,一个月之后,我司得知货物还滞留在上海洋山港。由于收货人对交货期限有严格要求,我司别无选择,只得走空运。事后,我司与船东进行了交涉,船东说  相似文献   

2.
可保利益与『仓至仓条款』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某年,一批服装拟从武汉发往上海,在上海装上外轮运至洛杉矶,价格术语是"CFR Los Angeles",装运口岸(Port of Loading)为上海.货物在武汉某码头仓库被盗窃5件,此批货物虽然买方事先已经投保了海运货物一切险和战争险,但当买方据此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到承保人的拒绝,理由是,当保险标的发生承保风险时,买方对该标的没有可保利益.  相似文献   

3.
在海运合同中,在托运人通常不是收货人的情况下,承运人应向第三者收货人交付货物。而在FOB术语下进行的国际贸易,是由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买方成为托运人。根据《海商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FOB下的托运人(即买方)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则买方获得提单后不需要向议付行议付即可取得货款。这就产生了无单放货的风险。如何实现风险转移?职业论的逻辑或许可以成为一种全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4.
CIF价格条件下的投保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IF)是指卖方在装运港于货物越过船舷时完成交付。卖方除了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费用和运费外,还须在买方承担运输中货物灭失或损失的风险的条件下,负责为货物办理海上保险。那么,卖方是否完全是为买方利益投保而不需考虑自身所可能承担的风险;买方是否完全由卖方代为投保而不需再做要求?弄清这两个问题对于买卖双方都有着重大的实际意义。  相似文献   

5.
一、案情简介 2012年3月27日,我国某进出口公司A(以下简称A)与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B(以下简称B)签订《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代理协议》约定,A 委托 B 作为 A 的货运代理人,按照A的指令,将一批沥青混合搅拌设备,通过国际铁路联运从南阳始发,经阿拉山口/多斯特克,运至乌兹别克斯坦的安格连、吉扎克、古扎尔、撒马尔罕、努库斯和米勒扎巴德(巴亚伍德)等6个目的站,并提供出口报关报检、出境口岸转关等代理服务.A向B支付代理费及运输相关费用.4月上旬,B依约为A的货物办理了国际铁路联运,货物包装种类为裸装,货物名称为机械设备或金属架构,件数为 170 件,总金额737.5万元.4月中下旬,B委托捷安报关行在阿拉山口口岸进行了转关申报.报关单上载明出口日期为6月16日.截至7月9日,6台沥青混合搅拌设备已全部到达上述6个目的火车站,且被收货人完好无损签收.  相似文献   

6.
案例1:中国甲公司向德国乙公司进口某货物,合同规定,分两批交货,分次开立信用证,检验条款规定甲公司有权在货到目的港后对货物进行复验,如交付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凭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  相似文献   

7.
CFR成本加运费(指目的港)又称离岸加运费价,运费在内价,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关于CFR的规定,成本加运费是指出卖人在装运港于货物越过船舷时完成交付,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丢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相似文献   

8.
集中托运方式魏其臣航空货物运输方式之一的集中托运方式是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将若干单独发运的货物组成一整批货物,用一份航空公司总运单,收货人为国外货物分拨代理公司而整批发运到同一目的港,然后由国外代理公司分拨后交给实际收货人的货物运输方式。一、合理利用不同...  相似文献   

9.
案例回放:2004年8月16日,某保险奢司(以下称保险公司)承保自加拿大温哥华运往上海的29箱新闻纸。投保人为某木业公司(以下称木业公司)。收货人是某出版公司(以下称收贷人),保险条款为一切险附加战争险。该批货物2004年8月6日装船,某外运公司(以下称外运公司)的德国代理人签发了以外运公司为承运人的已装船清洁提单,承运船舶为某船公司的“LOPED Baron”轮。  相似文献   

10.
一、案例简介 1998年初,卖方意大利A公司与买方中国B公司谈妥一笔业务.买方中国B公司以CIF术语、即期L/C付款方式,向意大利A公司进口耐高温高压阀门一批,价值28万美元,装运期为1998年7月.在货物装运前,后经买卖双方协商,将支付方式改为D/P 150 at days after sight.卖方于7月28日将货物装船,目的港上海.  相似文献   

11.
由一则案例看国际贸易术语的国内应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2004年3月,我国广东省的A公司(卖方)与上海的B公司(买方)签订了一份关于废钢铁样品的销售合同。合同中规定,卖方交货条件遵守《INCOTERM S2000》CIF条件。货物的总重量为12,000,000M T,在12到24个月内分四批均匀交货,装运港为土耳其某港口,目的港为中国上海,结算方式为买方在买方银行开立无条件保兑跟单信用证,凭卖方提供的“可议付清洁已装船空白背书提单支付。该合同的买卖双方是两家国内的公司,从公司名称表面来看,应该属于国内贸易的性质;但是,合同中采用了只有在国际贸易中才使用的CIF术语,而且装运港也并非国内的港口,而是国…  相似文献   

12.
一、案情简介2004年10月由被告东行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简称B公司)委托被告庆城国际物流公司厦门分公司(简称C公司)向承运人订舱承运厦门岱谟贸易有限公司(原告,简称A公司)的一批货物,从厦门运至韩国的釜山。货物总价按报关单填制为60,045美元。但经法院查明,原告A公司实际已向收  相似文献   

13.
一、案情简介 1998年9月14日,中基嘉发进出口公司(买方)与东洋环宇株式会社(卖方)双方签订编号TYSHA-98091401销售合同一份.合同商品为SKYPET牌聚酯薄片;数量500公吨;价格条件CIF上海;总金额265,000美元;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见票即付信用证;装运期1998年9月30日,装运港韩国港口;允许数量和金额伸缩度为3%等.货物于同年10月9日运抵上海港,买方于10月19日给付了全部货款,并委托五矿公司代为货物进口报关.五矿公司于1998年10月23日向宝山海关申请货物报关.因报关单的经营、收货单位与进口许可证上的经营、收货单位名称不一致,报关未获通过.同年11月10日,五矿公司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更改申请表并缴纳关税.11月12日,海关在抽查货物中发现多出一包货物.经五矿公司申请,海关同意放货,五矿公司取得提货单.此后,买方以卖方多放一包货物的错误造成损失为由,诉诸长宁区法院要求东洋环宇株式会社赔偿,包括增加的滞港费、开箱费和商检费10万元,支付客户的违约赔偿金35万元,行情下跌损失35万元,共计人民币80万元(后变更为人民币764,561.50元).  相似文献   

14.
[案情简介]1996年10月中旬,SEZFT 公司(卖方)与俄罗斯 AROAN 公司(买方)成交一笔服装贸易,金额为24万美元。合同规定:1.付款方式:买方先付20%定金于发货后30天付清货款,付款后交单;2.运输方式:海陆联运,从中国港口至 MOSCOW。SEZFT 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即收到AROAN 公司汇来的20%定金,卖方按照合同要求,于1996年11月备妥货物,由某船公司所属轮船运往 MOSCOW。发货后一个月,买方不履行付款义务,理由是货物尚未到港,SEZFT 公司据此情况,立即扣留有关单据,同时,催促船公司速将货物运往目的港,经查,该批  相似文献   

15.
一、案情简介 2005年 5片 ,国内某出口公司 (以下简称卖方 )与德国某公司 (以下简称买方 )达成一笔交易 ,向其出口一批货物 ,贸易术语采用 ClF汉堡 (INCOTERMS 2000).合同中约定 ,货物装于木箱之中 ,并且要求卖方对木制包装进行严格的熏蒸处理 ,并提供熏蒸证书 ,然后装于集装箱中以海运的方式运往汉堡港.此外 ,该笔交易采用即期信用证结算.卖方在 6月 15日前后备妥货物 ,委托一家货代公司办理熏蒸处理、报检、报关以及安排运输等有关事宜.卖方与我国内一家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按照中国保险条款订立了一份"一切险 "合同 ,货运公司在处理相关事宜之后 ,在约定的 6月底之前将货物装于 "胜利 "号海轮运往德国.卖方凭信用证规远的单据通过银行结算了货款.  相似文献   

16.
国内A公司(买方)与芬兰B公司(卖方)于2001年5月10日签订了销售合同(适用INCOTERMS2000)。货物为山毛榉木材,总量为690立方米,分装15个集装  相似文献   

17.
案例 1998年初,意大利的F公司(卖方)和中国W公司(买方)谈妥一笔业务,买方以CIF术语、L/C即期购买USD28万耐高温后阀门一批,合同规定装运期为1998年7月份。在货物装运前,双方谈妥将支付方式改变为D/P 150 days ater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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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案例简介国内A公司(买方)与芬兰B公司(卖方)于2001年5月10日签订了销售合同(适用INCOTERMS2000)。货物为山毛榉木材,总量为690立方米,分装15个集装箱,价格条款为$360/立方米CFR汉堡(适用IN-COTERMS2000),即期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不得晚于2001年7月15日。合同订立后,国内A公司(买方)开立了  相似文献   

19.
<正> FOB与CIF是国际贸易合同最常用的两种贸易术语。作为交货条件,CIF一般被视为象征性交货。对FOB虽然意见不一,但归之于实际交货的主张占上风。本文试从影响交货性质的承运人地位、运输单据性质,以及通常作为象征性交货特征的单款对流关系三个方面,结合《199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下称《90通则》)的有关规定,对这两种术语的交货性质提出一些看法。 一、承运人地位的影响 现代国际贸易,买方亲临货物出口地直接接受卖方交货的情形极其罕见,通常都是由承运人作为运输中介,在出口装运港收取卖方交付的货物,然后将货物运至进口目的港交于买方。买卖双方未直接  相似文献   

20.
[案情简介] 1999年5月28日,东方海外货柜航运公司(下称货柜公司)签发提单,载明:托运人为华鸿国际货运(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华鸿公司),收货人及受通知方为河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下称五矿公司);集装箱号码GSTU2117429/2450459,GSM900MNZ系统及附件共10箱,运费预付,从香港至大连,分段承运人交货地点秦皇岛;承运船舶"同心泉"轮第9922航次."同心泉"轮系山东烟台国际海运公司(下称海运公司)所属,挂巴拿马方便旗.同年5月31日,该轮航行至浙江省台州海域,被海门海关依法登轮检查,以有走私嫌疑而暂扣了8只装有国家限制进口货物(包括收货人为五矿公司的GSTU2117429集装箱).同年8月24日,海门海关以船长驾驶巴拿马籍"同心泉"轮,运输国家限制进口货物,无"合法证明"(载货清单),已构成走私行为为由,没收上述在扣货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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