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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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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税收征纳》2016,(4):37-46
(2016年3月23日财税〔2016〕36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  相似文献   

2.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同时以附件形式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相应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等文件废止.北京国税微信六个关键词带您读懂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  相似文献   

3.
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解决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导致的重复征税问题,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本文结合"营改增"文件中的要点,就建筑企业如何应对"营改增"提出几点筹划方案,以帮助建筑企业有效控制企业税务风险,降低税负,防范涉税风险.  相似文献   

4.
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的要求,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其中保险业被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相似文献   

5.
<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信托业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一直以来,信托公司都是缴纳营业税,没有缴纳过增值税,营改增的实施对信托公司的税收负担、收入利润水平、业务操作以及员工行为等都将产生重要影响。本文结合信托公司实际情况,探究营改增对信托公司的影响、存在的主要问题以  相似文献   

6.
《会计师》2017,(13)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营改增新政与原营改增政策相比,进一步明确了不同租赁业务所属应税服务的类型、税率、增值税抵扣等方面的内容,将对租赁业务开展产生较大的影响。  相似文献   

7.
《税收征纳》2014,(10):38-38
(2014年8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 经国务院批准,铁路运输、邮政业和电信业已经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了规范和完善跨境应税服务的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13年9月13日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8.
《会计师》2016,(16)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至此,原缴纳营业税的项目基本上改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基本退出历史舞台,本文主要结合营改增的相关规定,以汽车4S店涉税事项为基础,从业务合同、会计核算、纳税主体设计、增值税抵扣范围等方面进行规范,提出相关纳税筹划方法,合理降低纳税成本和风险,供纳税人参考。  相似文献   

9.
《会计师》2017,(15)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现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  相似文献   

10.
法规     
2016年营改增细则:不动产纳入抵扣?二手房交易政策平移
  3月24日下午,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下发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相似文献   

11.
《会计师》2016,(11)
<正>财税[2016]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现就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后娱乐服务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相似文献   

12.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我国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对我国多行业的发展都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本文主要是对"营改增"大背景下电力企业税负变化的影响和应对策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3.
2016年5月1日起,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全面实施,建筑业等四大行业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本文重点分析了全面营改增对EPC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影响,并提出相应措施.  相似文献   

14.
《会计师》2014,(1):80-80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为了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二、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  相似文献   

15.
焦艳菊 《财会学习》2016,(7):171-172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作为以贷款利息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以揽储利息支出为主营业务成本的农村信用社,如果改革成增值税,由于适用政策和操作流程的变化,对信用社相关税务处理工作,肯定会带来多方面的影响.  相似文献   

16.
《会计师》2016,(21)
<正>为进一步推进全面营改增试点平稳运行,现将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相似文献   

17.
尹磊 《中国税务》2012,(10):21-23
我国自2012年1月1日开始以上海作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地区,拉开了全国"营改增"的序幕。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围绕"营改增"先后出台了多个配套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日前颁布的《"营改增"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营改增"涵盖的经济事项由境内扩展到了境外,从而使"营改增"的制度设计更加科学,政策体系更加完整,可谓"营改增"配套政策中的及时雨。  相似文献   

18.
《会计师》2016,(1)
<正>近期,部分地区反映,在营改增试点期间,一些增值税政策执行不尽一致,希望予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及现行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以统一政策口径。  相似文献   

19.
正为了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二、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  相似文献   

20.
在营改增试点运行过程中,各方陆续反映了一些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操作问题有待统一和明确.为此,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明确了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的问题.明确了纳税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在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对相同业务无需再办理备案手续,只需将有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即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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