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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同时以附件形式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相应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等文件废止.北京国税微信六个关键词带您读懂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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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解决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导致的重复征税问题,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本文结合"营改增"文件中的要点,就建筑企业如何应对"营改增"提出几点筹划方案,以帮助建筑企业有效控制企业税务风险,降低税负,防范涉税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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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的要求,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其中保险业被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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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日起,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全面实施,建筑业等四大行业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本文重点分析了全面营改增对EPC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影响,并提出相应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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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2014,(1):80-80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为了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二、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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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作为以贷款利息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以揽储利息支出为主营业务成本的农村信用社,如果改革成增值税,由于适用政策和操作流程的变化,对信用社相关税务处理工作,肯定会带来多方面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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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2012年1月1日开始以上海作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地区,拉开了全国"营改增"的序幕。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围绕"营改增"先后出台了多个配套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日前颁布的《"营改增"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营改增"涵盖的经济事项由境内扩展到了境外,从而使"营改增"的制度设计更加科学,政策体系更加完整,可谓"营改增"配套政策中的及时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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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营改增试点运行过程中,各方陆续反映了一些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操作问题有待统一和明确.为此,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明确了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的问题.明确了纳税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在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对相同业务无需再办理备案手续,只需将有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即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