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对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保险深度和密度已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保险业发展十分迅速。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保险市场暴露出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保险双方当事人是否履行了诚实信用义务。本文就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适用进行了全面分析,并对其出现的问题提出了解决建议。  相似文献   

2.
一、信用是保险业持续发展的关键 1、诚信是保险合同的基本要求.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诚信要求比任何合同都更为重要.我国<保险法>第五条也有相应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由于保险活动双方当事人的彼此信息极度不透明,保险人必须要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去如实解释保险条款内容,提醒投保人、被保险人注意保险合同责任免除的范围以及自身的义务,决不能为了自己一方的利益,利用自身的专业性去误导、欺骗广大投保人.反之,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也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标的的真实风险情况,以便保险人准确地评估标的风险,保证其经营的稳健和承担社会责任的长期性.  相似文献   

3.
保险法理论中通常要求保险合同双方遵守更大的诚实信用原则,基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我国《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这一规定的增加解决了一些保险纠纷问题,但是由于其规定尚有不足,使得一些保险纠纷仍然得不到解决,本文从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履行方式、履行时间等几方面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其主要功能作用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顾客心理安全需求等问题。本文通过对中西方诚信文化差异进行分析,结合我国目前保险业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不容乐观状况,本着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的原则,对未来我国诚信体系提出构建设想,以切实保障诚信原贝0崇高的法律地位,发挥其独特的法律和道德规范的双重作用。  相似文献   

5.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通说认为只适用财产保险,目的是填补当事人失去的具体损失,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得利,减少道德风险。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支出治疗因身体健康受破坏导致的疾病和身体遭受意外伤害的医疗费用为对象,具有填补损失的性质,应该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在此类保险中,应通过约定和法定的形式来予以适用。  相似文献   

6.
薛湘 《企业研究》2006,(6):59-60
世界各国立法都要求任何一项民事活动,各方当事人都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关系属于民商事法律关系,自然也必须遵循诚信的原则。但是.在保险活动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为严格,要求当事人遵循“最大诚信”。这主要源于海上保险,在海上保险中,由于保险人无法对投保标的作实地查勘.只能根据投保人对投保标的的陈述来决定是否以及以什么条件承保,投保人对投保标的的陈述是否正确属实就成为合同能否成立以及保险人经营成败的关键因素。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合同.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这一原则,另一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以后这一原则被运用于各种保险中,成为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  相似文献   

7.
《价值工程》2013,(25):285-287
近因原则是我国保险法理论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我国,尽管《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对近因原则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法院和仲裁机构对保险纠纷案件处理中,近因原则已成为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本文试以阐述近因原则之内涵,结合具体案例,详细论述其在实践中的运用规则,从而为完善我国保险立法提出一定建议。  相似文献   

8.
目前,保险代理诚信建设面临以下几个问题:保险代理人职业要求的诚信操守、专业素质与现状存在差距;保险公司赢利的压力和诚信原则面临冲突;监管力度和诚信原则的要求存在差距。解决保险代理人诚信问题应完善代理业务的原则;规范和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建立必要的诚信惩罚机制;代理人提高诚信意识。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原则运用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客户心理安全需求等问题。为完善保险业诚信体系应加强保险代理人诚信法制建设、建立保险代理人诚信管理制度、改革保险公司营销体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考评工作。  相似文献   

9.
近年航运市场中重复保险情况发展日益蓬勃,重复保险问题在司法审判中也频遇纠纷,面对保险市场下重要的保险种类,目前国内对此法律问题规定不足,造成纠纷当事人在遇到利益分摊中难分伯仲,这种情况不仅使双方当事人难以摆脱纠纷法律关系,更让海事法院法官在审判时无所适从.因此,对重复保险分摊纠纷中法律关系的明晰就显得十分重要,本文在此从重复保险的含义入手,探索目前国内外关于此问题的规定有哪些不同,并进一步介入重复保险中保险人之间分摊的法律关系,建立在此种法律关系之上的分摊请求权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进而平衡重复保险中各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符合保险法中补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精神.  相似文献   

10.
2009年《保险法》第26条取代2002年《保险法》第27条,对索赔时效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其最关键之处是修改后的法律条款使用了"诉讼时效"一词。而2002年《保险法》第27条则是按照除斥期间的性质来定位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索赔时效。通过对索赔的双重含义解构,并辨析了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在构成要件、适用对象、适用权利、制度目的、期间性质、法律后果等方面的不同,得出了2002年《保险法》第27条规定的合理性以及2009年《保险法》第26条规定的不妥之处,进而探求在坚持2002年《保险法》第27条规定的基础上,对索赔时效进行完整建构,体现索赔时效在不同阶段分别适用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特点,消除目前法条在保险实务适用中的混乱局面。  相似文献   

11.
由于诚实信用原则是抽象性和概括性原则,外延广泛,现有的无效、 撤销理由几乎都有诚实信用的影子.笔者认为行政机关不宜直接适用商标法第7条.司法机关虽然能够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但其适用时会受到具体规则的限制,该条原则的适用空间非常有限,倡导性意义大于现实适用意义.  相似文献   

12.
国外学者对保险法中的禁止反言制度研究较为深入。该制度是贯彻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表现,可以有效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权限,还能减少理赔纠纷和保证信息的真实可靠性,更对稳定保险合同关系、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具有重大意义。新《保险法》实施前,国内学者对保险法中禁止反言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晚,对于禁止反言制度的概念和适用情形也缺乏比较深入系统的研究。本文通过对禁止反言制度的内涵进行分析,阐述我国新保险法引入禁止反言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结合实际进一步分析其适用限制情形,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保险法适用禁止反言制度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以期更好地平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  相似文献   

13.
针对保险代位制度的存废之争,本文从法理学、民法学、保险法学三个方面探析了它的理论渊源和存在价值。首先,保险代位是法的公平与效益价值的要求,也是公平与效益价值的体现。其次,文章否定了“保险代位的民法基础是不真正连带债务”观点,提出保险代位制度是民法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运用和延伸的观点。最后,保险代位是对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的贯彻。  相似文献   

14.
告知义务是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保险法对告知义务的规定存在着缺陷和不足,本文就我国保险法上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履行时间及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一个较为明确和详细的阐述。  相似文献   

15.
李诗 《新远见》2009,(6):99-104
信赖保护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法中的体现,正确认识和准确运用信赖保护原则将对我国构建诚信政府起到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6.
告知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要程序,是《保险法》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规定的合同双方的法定义务。告知义务人的主体原则上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否也应成为如实告知义务人,存在争议,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不会产生这个问题。但是,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分属不同人时,上述问题就有讨论的必要。另外,诚信义务禁止任何一方隐瞒其单方面所知道的信息,因此,保险人也负有一定的告知义务。  相似文献   

17.
《中外企业文化》2003,(130):24-24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10月28日审议通过的《保险法》(修正案)将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并将诚信原则明白无误写进《保险法》(修正案)。法律中体现的诚信原则给少部分以欺瞒为生的业务员戴上了紧箍咒。  相似文献   

18.
告知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要程序,是《保险法》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规定的合同双方的法定义务。告知义务人的主体原则上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否也应成为如实告知义务人,存在争议,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不会产生这个问题。但是,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分属不同人时,上述问题就有讨论的必要。另外,诚信义务禁止任何一方隐瞒其单方面所知道的信息,因此,保险人也负有一定的告知义务。  相似文献   

19.
诚实信用原则为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保价运输是铁路货物运输中的一种特殊的运输方式。诚实信用原则在铁路货物保价运输中广泛适用。同时,实践中一些承运人和托运人存在着失信行为。因此,重塑铁路货物保价运输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成为了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20.
徐茜 《企业经济》2005,(8):110-111,93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才生效,这样一来就排除了无因管理在保险合同中的适用。作为一项旨在弘扬人类互助精神的制度设计,无因管理如果被排除在作为民商法一部分的保险法之外,实在有失公允。无因管理在现实生活中甚为常见,由于无因管理人根本没有从其管理行为中获得利益,因此它同保险法上要求保险合同具有保险利益是不矛盾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