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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孙慧芝 《上海保险》2011,(4):21-22,27
新《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或者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相似文献   

2.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也是维持合同效力的条件。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通常体现为:(1)财产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对所占有财产的经济利益;(2)对某项财产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所具有的利益,如抵押权人、保管人、承运人等;(3)基于现有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如房屋的租金收入、企业的预期利润;  相似文献   

3.
林梦妤 《金卡工程》2010,14(2):175-175
一、前言可保利益原则要求被保险人对于海上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海上冒险存在切实的利害关系,即所谓无可保利益则无保险。可见作为海上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可保利益原则对海上保险合同的效力有着基础性的评价作用,对保险人赔偿责任的承担及其范围的确定  相似文献   

4.
保险利益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冲突及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利益原则内涵、性质及作用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 依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法指明了保险利益的主体问题,即何人有资格就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理论界普遍认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体包括对财产享有法律上权利的或对财产负有法律上义务的人以及对财产享有法律上期待利益的人。  相似文献   

5.
一、保险利益原则内涵、性质及作用 1.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法》指明了保险利益的主体问题,即何人有资格就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理论界通说认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体包括对财产享有法律上的权利或对财产负有法律上义务的人以及对财产享有法律上期待利益的人。  相似文献   

6.
7.
李然 《金卡工程》2010,14(3):113-113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投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稿,这部新的《保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实行。本文通过对原《保险法》与新《保险法》的学习与比较,指出了在新《保险法》中,修订重点侧重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并且明确在保险活动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尤其特别加强对投保人一方利益的保护,这些变化在规则的完善和制度的设计上体现了”以为人本”的立法宗旨,也是此次保险法修订的一大亮点。  相似文献   

8.
保险合同的主体有两类,一是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关系者,这类主体称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与投保人;二是与保险合同发生间接关系者,即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保单所有人或受益人。受益人(beneficiary)是指保险契约约定的,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也就  相似文献   

9.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保险相对人①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直接影响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因此明确界定保险利益的范围,对于确定保险合同的效力至关重要。我国保险法在2009年的修订中虽然扩大了保险利益的主体范围、区分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主体享有保险利益的不同时间效力等,但是对于保险利益的规定仍有弊端。保险法应当在采取同意原则与利益原则兼顾的基础上,本着"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的理念,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保险利益,将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范围予以明确界定。  相似文献   

10.
商业保险是一种合同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订立合同建立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为限。同时,由于合同一方当事人实质上处于弱势地位的状况,以及对于社会利益的顾虑,保险合同立法出现了强制化的倾向,原本任意性的一些合同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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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我国《保险法》中有关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存在着不足,给具体实施带来了困难,实践中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了保证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在保险立法和实务操作两方面强化对保险利益原则的体现。  相似文献   

13.
蔡晓卫 《浙江金融》2002,(2):41-41,14
在当今保险市场上,因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发生纠纷的越来越多,保险合同究竟在何时生效,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有极重大的影响。在我国现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下,保险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因此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如果保险法没有规定。则应依民法处理。  相似文献   

14.
钟凡 《中国保险》2002,(3):54-55
在保险法出现以来,关于保险利益的争论就从来没有停息过.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对保险利益原则缺乏完善的规定,导致了很多困惑和争议.对此,笔者将结合英美国家相关规定、判例以及我国保险法、海商法的规定,对保险利益的含义做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5.
论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应区分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分别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应坚持保险利益是维持合同效力的要件原则,规定有投保时和索赔时都必须存在,只需在索赔时存在的做法只能是货运险的例外。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可以规定储蓄投资性的寿险保单及健康保险的保险利益在投保时存在即可,但对于非储蓄性投资性的意外险及定期寿险的保单则可严格要求利益在投保时和保险事故发生时都应存在。  相似文献   

16.
作为联结保险当事人债权债务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险合同,对其当事人、受益人都是有着一整套的法律的和道德的约束的。只有切实实现这些法律和道德上的要求,才能保证保险法律行为的成立和完善。在这些法律和道德的约束中,始终贯穿着一些基本的保险法律原则。  相似文献   

17.
18.
19.
论保险利益     
纵观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各国保险法的发展,保险利益原则的创设和完善一直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然而,我国《保险法》有关这方面内容的不严密也使得无论是在司法实践还是在法学理论中对此都有着诸多的争议。本文拟对保险利益的基本理论问题作简要的介绍,着重对我国现行的有关规定作出评析并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20.
根据现行<保险法>中有关保险利益的规定,"奥运会社会治安巡逻志愿者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有瑕疵的,即使对照<(保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该瑕疵仍然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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