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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践不应僵化地援引禁止流质规则来无效化买卖型担保中的流质条款,以避免将买卖型担保重新装回典型担保的制度牢笼。禁止流质规则作为强制性预防措施有一定的合理性,在其立法目的必要性日渐丧失的情况下,扩张解释或者类推适用禁止流质规则均不可取,买卖型担保中的流质条款合法有效。对债权人课以清算义务,能够强化流质条款的正当性,从而彻底扫清买卖型担保中流质条款有效化的伦理障碍。担保人应负初步举证责任,只有价值差额超过“24%年利率上限”时才能启动清算,以确保流质条款的效率优势。尽管流质条款与以物抵债具有相似性,但不得以禁止流质规则束缚非买卖型担保中的以物抵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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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担保制度已被现代各国税法普遍采用,是民法上债权保障制度在税法中的引入。其在保障国家税收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将税法和民法上的担保进行比较研究,分析纳税担保性质的文献却不多见。的创新之处在于借鉴比较分析法,基于比较分析的视角,凝练出纳税担保的法律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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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律制度是否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利益,对债权的实现至关重要.<物权法>在担保物权方面对原有法律的完善和突破,特别是对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处理,可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范围变大,特殊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财产转让、抵押权人行使权利的期限,以及实现抵押物权的条件、途径等的规定,从不同方面体现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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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留置权是船舶担保物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保护海事债权人的利益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探讨船舶留置权担保的债权范围及船舶留置权的取得条件;并论述了船舶留置权的实现和清偿问题;最后提出对《海商法》中船舶留置权的修改建议,构建出完善的船舶留置权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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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质契约一直为传统民法理论所否认。但通过对否认流质契约所持之理由正反两方面的法理分析,从维护私法自治、减少交易成本及弥补现行法律之局限等方面肯认了流质契约的价值,认为流质契约与债务人利益受损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并主张我国立法应当承认流质契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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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质契约一直为传统民法理论所否认。但通过对否认流质契约所持之理由正反两方面的法理分析,从维护私法自治、减少交易成本及弥补现行法律之局限等方面肯认了流质契约的价值,认为流质契约与债务人利益受损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并主张我国立法应当承认流质契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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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者在法院监督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整顿复苏企业,清偿债务,避免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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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民法上的债包括契约之债、侵权之债和其他原因形成的债。商法是民法的一部分,也是民法的特别法;商法意义上的债主要指因利益目的支配下的商事行为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典型的契约之债。由于不存在充分安全、高度诚信的交易条件或者交易环境,或者存在由于债务人的原因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能性,必须在制度安排中设计对债权进行充分保障的制度。这些制度包括民事实体法上的债的担保、债的保全、损害救济等以及民事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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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劳动债权优于担保物权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陷入破产,是债权人最大的梦魇。如果债权有担保物的话,还能看到优先受偿的一线曙光,因为物权担保的债权在我国旧破产法中是优先受偿的。然而,目前这线曙光正逐渐暗淡,有物权担保的债权在破产中的优先地位正受到来自劳动债权的严峻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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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为罗马法以来近现代各国民法最重要的担保物权制度。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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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在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上做了较大的修改,更加注重公司与股东的自治,自由和民主;明确区分了两种不同的类型的担保,即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和向其他企业或他人提供的担保。但是,此次修改也带来的新的问题,对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的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仍有不明确的地方,加重了债权人必要的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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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债权实现,债权人往往会要求债务人同时提供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这种担保形式称为混合担保,而担保人承担责任后,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进行追偿则一直存在争议。 针对这一问题,文章首先对于混合担保追偿权的法律含义及其立法沿革进行了梳理介绍,而后通过分类讨论的方式,对于当事人直接约定追偿权、未明确约定追偿权但约定了责任顺位与份额,担保人在同一合同上签字的追偿权三种情形中追偿权的适用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对于数个担保人分别与债权人签订不同的担保合同且未明确约定追偿权的情形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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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我国破产财产清偿制度——以英国破产制度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清偿制度是破产法最核心、最根本的制度,旨在将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合法拥有的财产在所有债权人之间,按照一定的原则和顺序进行分配,是破产程序终结前的最后一个环节,关系到所有债权人的切身利益。我国新破产法在起草过程中就担保债权和职工债权谁应优先受偿的问题曾产生过激烈的争论,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新破产法出台的进程,而新破产法最终选择了担保债权优先于职工债权。通过了解英国破产法对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的确立,将为解决上述矛盾提供新的视角,为我国建立一个更能充分保护无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利益、更为公平合理的清偿顺序提供新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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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破产立法经历了《企业破产法(试行)》到政策性破产再到新《企业破产法》三个阶段,与之相对应的劳动债权清偿顺序则经历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于劳动债权受偿到劳动债权优先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受偿再到"新老划断"即以新《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作为分界点,公布之前劳动债权优先,公布之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通过分析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之不足,力图在未来破产法的修订中确立劳动债权优先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清偿的原则,并同时确立劳动债权优先权限额优位规则和劳动债权优先权在担保物权标的物上有限存在规则,以防止劳动债权优先权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造成的不确定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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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担保条款是国际商业贷款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其目的是保证贷款人行使其要求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权利不致于被排列于没有担保物权的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之后,保证贷款人的优先受偿权,间接地限制借款人过度举债。但是我国立法对此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在防范其法律风险和不违反中国法之强行性规定的同时,实践中应当从尊重当事人合同权利及国际惯例的角度出发,对消极担保持积极肯定的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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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经济(哈尔滨)》2013,(16)
重整制度具有申请主体的多元性、目标的多重性、受理重整的条件限制少、担保物权的行使受限制等特征。其目的在于积极的拯救困境企业,防止因企业破产造成的失业和再就业困难,有利于社会稳定和谐。法律限制有担保债权人行使担保权,是企业重整成功的必然要求和社会整体利益的价值追求。由于有担保债权人承受的风险最大,为了维护公平正义理念的实质要求,以便于重建担保制度的信用秩序,有必要给予有担保债权人保护和补偿机制,从而使得有担保债权在限制与保障之间获得相对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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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特定的财物或权利设定担保及以保证人的信用设定担保,都是在长期的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债权担保方式。但是,任何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着的,债权担保方式也是一样。当传统的物权担保方式和信用担保方式因其自身无法克服的缺点而显露出滞后于国际经济交易需要的弊端时,担保方式的创新就成为“效率优先”理念下国际商人追逐利益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