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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驰名商标的创立和保护过程中,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为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较大作用。因此在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商标法即将修改之际,笔者在此谈谈对当前商标权保护中出现的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的有关问题的一些浅见。一、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的概念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目前在我国仍是学理概念,尚未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其产生于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商标权人在保护其商标专用权的实践活动中,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而采取的一种商标策略。防御商标是指同一民事权利主体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原主要使用的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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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保护是以防止商标混淆为基础的;驰名商标不仅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更是承载着企业的商誉,驰名商标权的保护不仅要防止商标混淆,还要防止驰名商标的淡化。我国尚未形成健全的保护驰名商标的法律体系,明确对商标淡化行为的界定、尊用范县、损害赔偿等等显得尤为迫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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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法条既涉及对除商标权之外的诸如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其他在先权利的保护问题,也涉及对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保护问题。本案是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制止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及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的典型案例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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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平行进口”中的商标法律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正>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作为市场经济国家加入国际市场大循环将成为现实,因而探讨我国参与国际大市场“平行进口”的商标法律问题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一、“平行进口”的法律含义和类型 所谓平行进口,笔者以为应定义如下:在外国商标权人授权国内商标被许可人(以下简称代理商)使用其商标制造或经销其特定商品的情况下,其他未经授权使用其商标的国内经销商(以下简称非代理商)通过外国商标权人或第三人合法地进口外国商标权人或其授权厂商制造或销售的同牌名商品并在国内销售,从而形成代理商与非代理商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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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产品平行进口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商标产品平行进口(parallelimport),它涉及到两个国家跨越国界的商品买卖行为,当某一国进口商未经本国商标权人的授权,进口了该国的商标权人在其他国家授权生产或销售的同样品牌的商品到了该国并出售,而且价格又低于商标权人在该国规定的价格,商标的法律原则称之为“平行进口”。由于平行进口的商品虽然与国内商标权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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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借鉴其他国家商标反淡化保护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与完善我国商标反淡化保护制度的具体构想,即在制定专门的反淡化保护法律法规的条件还不成熟时,可以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有关反淡化的内容做出较为详细的规定,不仅要给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对于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也要给予反淡化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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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淑亚 《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1,(6X):221-222
商标法的修改不仅涉及到商标权人的利益,亦与广大消费者密切相关,因此商标法的修改一度成为法学理论和实践关注的热点。商标权的本质是私权,是民事权利,商标法的修改当然应当遵循这一本质属性。商标权的私权属性应当作为商标法修改的基本出发点,商标权的主体亦应与民事主体的范围一致,不应受到过多的限制。同时商标法应当以商标权人为核心进行制度设计,对商标确权程序进行简化和优化,淡化其行政色彩,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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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保护的实质是商标标识、商品或服务和权利人立体的三方关系,既是商标权保护对象的重申,也是商标权保护范围的自我限定,更是商标权与其他知识产权相互区别的重要标准。严格区分商标标识的知名和商标的知名,防止商标权人不正当的占有商标标识的知名,是商标权得以存在的正当性基础,也是正确把握商标权保护对象和范围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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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存的商标法理论认为,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专用权,而未注册商标是不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如果仅因为商标未注册而阻却了未注册商标的商标权,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均无依据,也有悖于商标使用中公平诚实原则。本文认为商标权是未注册商标取得法律保护的依据,而商标权的取得是商标权人使用商标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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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力 《21世纪商业评论》2006,(4):33-33
虽然我国《商标法》明文规定,商标转让必须到国家商标局履行核准手续,商标争议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但地方法院越过国家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民事判决中直接确定商标权归属的案子,每年仍有约1000件。我国《商标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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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的商标权扩张体现在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使用权的扩张主要表现为驰名商标所有人对驰名商标拥有更为广泛的特权或优先权;禁止权则在权利客体、权利对象、其他商业标识、侵权准备行为、销售后行为等五个方面得到扩张。商标权的扩张对我国商标立法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我们应顺应和把握商标权的扩张趋势,适度扩大商标权利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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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商贸工业》2020,(1)
在我国,商标权的取得并不以商标使用为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发现获取商标的专用权需要注册登记,核准注册后获得。以此为前提继续进行推论,商标专用权人自核准注册商标之后,就享有商标专用权。任何法律权利自形成之时即受保护,天然地对抗侵权行为,所以无论该商标是否被商标专用权人使用,不影响商标侵权行为的成立。但是,这一论证却忽视了商标功能与商标使用之间的联系,商标使用是商标具有识别功能的前提,没有经过商标使用的商标不具备商标的核心功能——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由此产生了一个问题:不具备识别功能的商标,其商标专用权会否因他人的使用行为而受到侵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