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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200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现行政府采购管理模式将停止运行,一个全新的运作规程将把政府采购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这不仅是促进我国法制建设、实施依法行政的又一大成就,更为公共财政的健康发展、廉政建设的进一步加强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现根据目前县区级政府采购活动的实际情况和财力状况,就如何贯彻落实《采购法》谈几点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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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经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1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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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规定,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表机构。但是目前我国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可谓五花八门,比较混乱,据笔者了解至少有以下几种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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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设立的职能机构统一为其他政府机构提供采购服务的一种采购组织形式。在实际工作中,人们把一个部门统一组织本部门、本系统采购活动,也称为集中采购。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正式开始实施,中国的政府采购工作开始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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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开始实施以来,集中采购机构作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当事人,有利地推动了改革的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工作中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不容忽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