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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有主要地位,在进行民法典中担保物权的体系重构研究时,应从全方位的角度和不同的类型进行区分,了解民法典和担保物权的重要意义.本文主要针对民法典中担保物权的体系重构研究出现的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措施进行分析与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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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民法典的条件愈来愈成熟。但是,我国现行有关物权的法律法规,由于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体系,缺乏关于物权的最基本的规则和制度,己成了制定民法典需要解决的“瓶颈”问题。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纵深发展的今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物权制度体系巳成为我们的当务之急,文章仅就立法中物权变动的有关问题作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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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在物权法体系中占据支配地位,而物权行为又是物权变动所无法回避的问题。一方面,物权行为以其所蕴含的深邃的法学思想和高超的法律技术,在理论上独树一帜;另一方面,它也以其所具有的保障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提高、维护交易公正的功能价值,在实践中对物权变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即将制定的物权法应当肯定物权行为理论,确立物权行为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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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规定是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前提下制定的,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而应予以完善。而物权行为理论的采用是解决无权处分问题,保护交易安全的最佳制度选择,因此,完善我国无权处分行为立法应以物权行为理论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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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体系解释的角度而言,可以认为中国《物权法》没有明确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但《物权法》似乎考虑到了其与《合同法》第51条的协调,而承认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原则.如果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会对民法的逻辑以及实践都有所伤害,还可能伤害意思自治与法律行为制度.既然承认所谓债权合同与物权变动效果相区分的原则,而债权合同又不包括物权变动的目的与效果意思,只能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在一个买卖物的交易中,有物权合意的存在,实为逻辑的必然,且此逻辑不伤害法益,无变通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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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准不动产的交易愈加频繁,其物权变动制度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是其物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明确其方法与效力,协调变动中登记与交付的关系,对维护物权法内部法理的统一,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维护交易安全、稳定市场秩序,都具有积极的作用.本文试从准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的基本内涵入手,对公示方法和效力在法律体系中的冲突及在实践中造成的问题进行阐述,客观评价我国准不动产物权变动中以登记对抗主义为原则的公示方法,并建议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原则完善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以期对这项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发展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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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授权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物权的行政管理,其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有效地保证物权的安全,为物权的充分行使提供良好的法治条件.但要使行政机关更加科学有效地保护物权,则必须坚持"公共利益"界定法律化、行政行为程序法制化、行政救济制度法治化,必须建立全国统一的物权登记制度,完善国家行政补偿制度,大力推进物权行政保护制度化建设,不断完善行政监督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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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之争议
物权请求权又称基于物权而生的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害或有被侵害之危险时,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恢复物极圆满状态的权利,具体分为返还请求权、除去妨害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在《物权法》的起草过程中。关于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我国学者争议颇多,概括而言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为否定说,以王利明先生为代表,认为物上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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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是房屋转让合同有效要件”的观点使众多已经成立的无产权证房屋转让合同归于无效。转让合同效力的丧失造成应受保护的利益未获保护,助长了不诚实交易的风气,有违公平正义理念。房屋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应为尽量承认合同效力的《合同法》及新的司法解释,而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质主义登记下,依物权行为理论,房屋转让合同作为引起房屋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自合法成立之时生效。在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时,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房数卖和房改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及物权归属应在买卖合同有效的原则下,具体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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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与债权之区分原则反映了法律权利归属的基本问题。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确立物权属性的对抗效力,便于解决交易纠纷中多重(竞争)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选择和适用这一尺度标准,需要结合冲突利益的正当性、价值平衡之与合同原因行为的关联性进行评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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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原则 ,简单地说就是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区分的原则 ,该原则彻底理清了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关系 ,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而且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文章主要从上述几点出发 ,对区分原则进行了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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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平等保护物权与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雷声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9,(2):12-16
“保护物权”问题是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审议并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提出来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保护物权首先表现为法律的内容。党的十七大报告在强调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下,“坚持平等保护物权”,这是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中对马克思所有制理论与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实际结合所作的新的实践和重要的理论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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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华详 《新疆财经学院学报》2008,(2):41-46
不区分物权登记效力与合同效力,合同的效力就有可能由一方当事人决定,这显然有悖于民法理论。因此,坚持区分合同效力与登记效力,是遵循民法基本理论、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物权登记的效力由《物权法》规范,合同的效力由《合同法》决定;登记效力指向物权,合同效力指向债权;合同效力取决于合意,物权效力取决于登记。科学认识和运用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效力,正确行使物权,有利于更好地实现《物权法》确定的“定分止争、物尽其用”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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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公示原则是现代各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所奉行的重要原则,物权法理论一般将物权公示理解为物权变动本身的公示,本文认为,物权变动公示不仅包括物权变动的公示而且应当包括物权本身公示和其公信力,而物权公示其旨在表明权利人通过公示使不特定的第三人知悉其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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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包括绝对权与法益。绝对权包括人格权、物权与知识产权。继承权与合同债权并非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法益包括死者生前的人格利益、占有、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纯粹经济损失以及合同债权。侵权责任法应该借鉴德国民法典,对权利与法益的保护区别评判,采取例示性的立法模式,明确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的同时,保持开放性和包容性,使其能够适应未来侵权法的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