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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4,(2)
正目前,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者固定交易相对人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执法实践也主要集中于规制纵向价格限制,比如2013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公布的白酒价格垄断案、乳粉价格垄断案。然而,至今仍未对纵向非价格限制划出一条法律红线,只是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作为兜底条款。事实上,从已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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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作为典型的纵向垄断协议,维持转售价格(Resale Price Maintenance)包括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和限定最高转售价格。限定最高转售价格一般都能够促进竞争并对消费者有利,所以多数国家的反垄断法都对其不加以禁止;因此本文所论述的转售价格维持仅指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转售价格。在过去的一年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简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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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子瑜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3,(4):56-58
根据医药行业的经营模式,通常是由上游的少数寡头经营者批发给下游经销商和零售商,纵向垄断协议成为行业垄断的主要方式,而转售价格维持是惯用手段。本文论及的“士卓曼案”作为经营者对下游经销商和零售商转售价格维持,并通过一系列强制性的措施,强化该纵向垄断协议执行。学界越来越意识到将转售价格维持置于垄断协议的分析框架内存在不妥,因为其同样可以充当滥用支配地位的手段。故以“士卓曼案”为例,对转售价格维持的分析路径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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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子瑜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3,(7):35-37
医药行业的经营模式,通常是由上游的少数寡头经营者批发给下游经销商和零售商,因此,纵向垄断协议成为行业垄断的主要方式,而转售价格维持是惯用手段。本文论及的“士卓曼案”即是经营者对下游经销商和零售商转售价格维持,并通过一系列强制性的措施,强化该纵向垄断协议执行。学界越来越意识到将转售价格维持置于垄断协议的分析框架内存在不妥,因为其同样可以充当滥用支配地位的手段。故以“士卓曼案”为例,对转售价格维持的分析路径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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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转售价格限制是反垄断重点关注的纵向垄断协议,为了保证执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中国需要尽快制定配套法规,对法律适用原则、适用范围、禁止重点、违法要件、举证责任配置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反垄断执法应该逐步采用合理推定原则,执法机关获取的关键证据应为协议是否具有“约束力”而非协议本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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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售价格维持作为一种典型的纵向限制竞争协议,是制造商控制其分销体系的有效手段。转售价格维持现象在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其对竞争的影响一直以来也都是经济学界和法学界争论的焦点。本文主要介绍了什么是转售价格维持的,转售价格维持的效应理论,并结合我国的相关案例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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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源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4,(4):52-55
新修订实施的《反垄断法》未对我国转售价格维持的分析框架进行细化。美国和欧盟分析转售价格维持的标准已经朝着结构型方向发展,我国反垄断司法与执法实践才刚刚起步,欧美采取的结构型合理原则的分析模式值得借鉴。在完善“安全港”份额标准及明确抗辩层次的基础上,对于转售价格维持的分析,应由原告举证证明该限制构成纵向垄断协议;一旦证明责任转移,则由被告举证其限制具有促进竞争效果;原告进而举证被告可采取更小限制市场竞争的方式;被告可基于《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港”制度及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主张豁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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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属于纵向垄断协议范畴,是反垄断法应规制的重要内容。对控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的性质进行分析,并界定其概念,可以为反垄断法制定相应规制内容奠定合法基础.并为我国在相关领域的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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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4,(1)
正转售价格维持(Resale Price Maintenance,简称RPM)是指经营者违反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或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且不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豁免条件的违法经营行为。一直以来,关于实施转售价格维持能够克服"搭便车"以促进经销商更好提高服务的竞争性解释不绝于耳。但是,这种试图用"搭便车"理论来合理化RPM的做法并不具有完全、足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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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售价格维持(RPM)是一种典型的纵向协议,包括最低限价、固定价格、最高限价和推荐价格等多种形式。其中,最低限价和固定价格的RPM协议是指通过协议禁止分销商或零售商以低于某一固定价格或某一最低限价的形式将产品出售给消费者。在传统上,这被认为是对市场竞争具有严重的限制作用,因而落入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进行执法分析的范围。然而,近年来经济学的研究成果表明,RPM是一种很可能同时产生促进竞争效果(正效果)和限制竞争效果(负效果)的行为,适用本身违法原则显得过于机械和严苛,反而会抑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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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对于转售价格维持案件的处理在立法和经济学逻辑上均备受争议。本文介绍了转售价格维持的国内立法和案例现状,并且从企业实施转售价格维持的动机、转售价格维持对市场和消费者的影响,以及社会福利三方面分析了转售价格维持行为对竞争的影响。笔者认为在鼓励新产品、新企业进入市场方面转售价格维持行为有许多积极的影响。但同时,转售价格维持存在限制品牌内部、外部竞争,增加市场进入障碍,损害消费者利益等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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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文婕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3,(5):29-31
2022年通过的新《反垄断法》,着重强调了经营者不得滥用算法、技术与资本等优势排除和限制竞争。当前为了争夺市场份额,各领域的头部企业逐步转向互联网平台并逐步呈现出垄断趋势,面对平台经济在转售价格维持方面是否涉及垄断,因理论论证不足,使司法实践与行政执法中规范标准不一致。本文首先探讨当前转售价格维持的研究现状与争议;其次着重以平台互联网经济为研究对象,以线上经销商与生产商模式、平台补贴模式与平台直销分类型探讨平台经济在转售价格维持条款中分别适用的原则;最后总结平台经济涉及转售价格维持的垄断问题解决,推动反垄断法高质量实施的制度体系建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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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广泛接受的转售价格维持(Resale Price Mainten ance,RPM)的定义是指向购买商设立固定转售价或限定最低转售价,或以固定转售价或限定最低转售价为直接或间接目的的协议、决定或协同行为。由于世界各国反垄断体系在规制垄断协议方面的相对一致性,因此可以将转售价格维持理解为违反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美国司法领域对转售价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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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对《反垄断法》关于转售价格维持的相关规定具有不同理解,导致双方对转售价格维持的违法性认定采用了不同的判断规则,判断标准的不确定性形成了转售价格维持认定的漏洞和缺陷。文章通过对竞争效果的分析以及规制原则的适用比较,建议我国采用统一的违法推定原则对转售价格维持的违法性进行认定,合理分配双方举证责任,细化完善纵向垄断的豁免条件,使我国转售价格维持的违法性认定更加明确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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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最低转售价格维持,美国一直严格适用本身违法原则,但在2007年丽晶案中,美国对最低转售价格维持又适用合理原则。我国反垄断法14条中规定,严格禁止最低转售价格维持,而对茅台、五粮液案判决更说明其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这既符合国际惯例,也为维持市场公平有序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作出了有利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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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6,(4):10
近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下,上海市物价局对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韩泰公司")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17.52万元。经查,2012年至2013年,上海韩泰公司在销售卡客车轮胎及乘用车轮胎过程中,与上海地区经销商签订了含有限定最低转售价格条款的《特约经销合同书》及《市场稳定化管理合同》,以终止合同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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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新宇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2,(7):19-20
目前,对横向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各国监管比较一致,都倾向于采取严厉打击、严格处罚的原则,我国理论界和执法实践中对此也有共识;但对纵向垄断协议,各国监管有严有松,我国理论界也存在不同认识。我们认为在我国当前经济发展阶段和反垄断执法初期,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还普遍存在,应当贯彻《反垄断法》,注重规制这种行为,维护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一、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概念和表现形式纵向垄断协议,也称纵向限制、垂直限制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经济层次,无直接竞争关系但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达成的排除、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