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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农地抵押制度主要有"入股抵押"、"反担保抵押"两种间接模式,而缺少由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向金融机构抵押的模式。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作为物权权利,成为适格的农地抵押标的物。三权分置下农地抵押制度应该予以重构,在抵押设立上应该弱化发包人同意的要求,仅保留发包人备案即可。发包人备案制度所起到的公法上行政管理的效果,而登记制度则会起到抵押权生效的目的。抵押物的范围,不仅局限于土地经营权,也应该及于地上附着物。在抵押权实现的方式上,除了可以有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还可以探索强制管理、内部处置、转包等方式,以收益实现债权的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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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分析农地经营权流转和继承面临的法理障碍,提出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立法建议。研究方法:田野调查法、规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研究结果: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是人身性的社员权;农地经营权流转面临受让主体的身份障碍,制约了农地财产功能发挥。研究结论:"三权分置"后农地经营权主体身份呈复合性;无承包权的农地经营权受让人可设置为新型成员权;参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构建不同种类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用地的共有权和专有权,且保障新成员与原社员在用益物权上平等;在条件具备时完全以物权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取代人身性的社员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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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查阅文献和实地调查,分析了太谷县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现状,从农户、金融机构、政府等方面指出了目前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提出了解放农户思想、合理规避风险、完善金融机构相关配套措施,以及政府加快营造适合农地经营贷款发展环境等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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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改革确定了新时期农村土地法改革的基本方向,农村土地流转也进入一个新阶段,对农民收入、商品和流转产生积极影响,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导致农村收入差距的扩大。这就要求我们从政策法规层面进一步推动“三权分置”改革,完善土地流转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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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阐述了三权分置架构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义及矛盾指向;从乡土社会中制度变迁逻辑和非正式交易规则逻辑视角来剖析三权分置架构下实施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础逻辑;给出搭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平台,推动农村土地农地规模化流转和标准化建设和探索多方参与的抵押融资式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等具体实施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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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下的土地经营权登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研究目的:研究探讨三权分置改革下的土地经营权登记的原则和方法。研究方法:历史研究法、规范分析法。研究结果:(1)土地经营权应当具备物权性质,应当进行不动产权利登记;(2)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关系,决定其不动产登记该如何进行,对土地经营权做怎样的不动产登记,又能直接反映出它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性质。研究结论:在中国土地公有制背景下,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土地的他项权利。为保证三权分置改革目标实现,亦当将土地经营权视作土地使用权性质,并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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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政策的出台是农村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实现土地经营权和承包经营权相分离是农地产权结构调整的大方向。造成现有三权"分置"改革困境的原因有三:一是西方产权理论无法适应我国传统的罗马法权利派生结构,二是现有学界的研究路径存在逻辑错误,三是学界并未认真反思"集体所有"的公法特性。本文借鉴英国历史上的土地"保有权"制度,并结合我国特有的农地产权结构,提出建立基于"占有权"为"母权利"的新型农地权利派生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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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发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中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因而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进行法律规制尤为必要。在现行法律秩序下,通过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强化流转全过程监管、提升法律规范意识等举措,不断激发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内生动力,释放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持久活力,进一步优化农村土地权利与资源合理配置,为乡村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基本实现提供坚实的法律与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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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在"三权分置"背景下探索农地的集体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合理分置路径。研究方法:文献分析法、比较法。研究结果:(1)官方主流观点认为,"三权分置"就是坚持集体所有权不变,将原承包经营权拆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2)法学界质疑这种分离逻辑,认为承包经营权并不包含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就是坚持集体所有权不变,在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创设另一个经营权。(3)这两种"三权"分置路径均排除了集体所有权的参与,也未意识到"三权分置"改革对集体所有权缺陷的修补作用。研究结论:经比较发现,更合理的农地"三权"的分置路径应当是,在具有"总有"性质的集体所有权之上创设出具有成员权性质的农户承包权,籍此将集体所有权改造为可在实践中经由个人支配的产权形态;将原承包经营权更名为经营权,使之成为去身份化后的用益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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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上指出,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更多考虑推进中国农业现代化问题,既要解决好农业问题,也要解决好农民问题。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这一重大论断,为全面推进土地制度创新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指明了方向,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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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垦经济》2017,(8)
农地"三权分置"是继农地"两权分离"之后的又一大农地产权制度创新,农地产权制度创新的基本目标是促进农民增收。以此为基点,文章对农地"三权分置"促进农民增收进行理论与实践分析。理论上农地"三权分置"促进农民增收是基于农地流转市场的两端连接着农地流出农户与农地流入农户,农地的流出农户通过农地流出与非农就业可以增加财产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农地的流入农户通过农地流入达到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可以增加经营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农地"三权分置"实践并没有达到促进农民收入增长的基本目标,农地所有权的长久不变具有稳定农民收入增长率的作用,但不具有增收作用,农地承包权的长久稳定只具有促进农民工资性收入增长的作用,农地经营权的活化只具有促进农民经营性收入增长的作用。国家在将农地产权让渡给农民的过程中,应逐步提高农民的自我权利配置能力,比如向农民进行人力资本投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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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没有明确结论,实践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的处理也不统一。“三权分置”改革政策在《农村土地承包法》《民法典》等法律中的落实,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提供了新路径。“三权分置”视域下,土地承包权既有身份属性,更有财产属性,可以有限制地继承,而土地经营权既不具有身份属性,权利主体也不受“户”的限制,完全可以继承。论述了“三权分置”视域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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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后,农地三权分置的新时代格局业已形成。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改变了农地所有权之外的权能配置形式:承包权兼具了保守性的成员权与流转性的物权之属性。成员权与物权二重性使得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既实现了农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时代需要,又赋予了农民国家阶级主体地位的宪法保障。在宪法与民法的双重约束之下,权利性质的差异在农地流转过程中得以表达。因此,两种性质的农地承包权在实践中理应区别对待。慎重协调承包权与经营权之间、成员权与物权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处理好三权分置改革的应对之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