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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车购税档案管理模式
车辆购置税是以中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税,由原车辆购置附加费通过“费改税”的方式演变而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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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我国中央财政的预算收入中 ,非税收入约占总收入的50 %。有些地方 ,非税收入所占比重更高。这种状况 ,导致了我国财政分配渠道的多元化和国家财力的分散化 ,财政调控难以发挥积极作用。各级财政非税收入中 ,各种交通规费 (如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运输管理费、客运附加费、货运附加费等 )占有很大比重。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按照“以税聚财”和政府集中理财的原则 ,为突出财政宏观调控职能 ,中央确定在“费改税”工作中要以交通规费改革作为突破口。交通部门的各职能部门也纷纷对这项改革加以研究、调查考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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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车辆购置附加费改为车辆购置税是我国政府实施“费改税”战略的一个重要举措。《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进平稳,但实践中也暴露出由于《条例》本身及配套政策的一些不足而给具体执行带来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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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税改革新思路--汽车使用环节和保有环节税收分立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针对公路乱收费问题,人们提出开征燃油税,取代由各部门收取的养路费、公路客货运输附加费、公路建设基金、城市道路建设费等道路、车辆收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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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的流动性大、分散难管,税务机关对运输车辆没有上路检查权,而交管部门具有年(审)检查、征收规费、上路检查等其他部门无可经拟的职能优势,因此税务机关对运输行业采取了委托交通部门代征的税收征管方式。但是交通部门在有效控管源头的同时也暴露出几个问题:一是多年来一直没有建立营运车辆的登记台帐使主管税务机关对管辖内的运输车辆的底数不清;二是交通部门没有将营运车辆的报停、报废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三是交通部门没有将营运车辆的欠税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四是个别营运车辆存在丢税保费,交通部门减征、少征税款的现象。五是交通部门对欠缴交通规费有加收滞纳金,对委托代证的税费则未加收滞纳金,滞罚不到位。六是混淆市、区收入。例如,两个地税局均委托一个交通局代征税款,由于代征单位电脑程序无法辨别市、区两级营运车辆的税收归属和主管税务机关未及时进行澄清等原因,造成收入级次混淆,不利于主管税务机关日常监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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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预算主要核算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等数额较大的政府性基金或收费。近年来,国家又逐步把土地出让收入和社会保险基金纳人基金预算核算的范围,使基金预算盘子呈现逐年增大的趋势.并与一般预算收入构成地方财政的总财力.中央据此计算总财力数额并下达支付该地方财政转移的具体指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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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燃油税取代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以及地方用于公路、水路、城市道路维护和建设方面的部分收费,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遏制各种乱收费,从根本上减轻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负担,合理筹集公路、城市道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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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税》2003,(5)
一、对防治“非典”一线的医护人员取得的补助收入,参与生产政府指定防治“非典”用品的职工、参加防治“非典”攻关的科研人员的加班工资以及本市各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防治“非典”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等(不包括现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二、对企业和个人用于“非典”研究和防治的捐赠,在征收所得税时,可全额税前扣除。三、对科研单位及有关企业购置用于“非典”的科研设备和其他专项设备,以及企业用于防治“非典”的科研经费,可当年一次性成本列支。四、各级财政应拨出专款用于医院购置防治“非典”设备及一线医护人员补贴,并落实“非典”患者的有关医疗费用。五、对防治“非典”有突破性贡献的研究部门,其相关科研经费支出由市级财政承担,并给予奖励。六、企业因生产政府指定的防治“非典”用品和药品而造成的政策性亏损,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七、及时取消向本市旅馆业征收的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对本市公交车辆,包括公交车、专线车和长途客车,暂免征收养路费和贷款道路通行费;长途客运暂免征收客票附加费。八、对受直接影响行业中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的企业,不因“非典”造成效益下降而影响效益工资的计算。九、对出租汽车业经营困难,财政通过“非典”防治专项资金予以补贴,专项用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