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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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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前,对于夫妻共有房屋的权属登记问题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允许夫妻一方申请登记;有的则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并要求在房屋权属转移时,夫妻双方共同到场或不到场的一方出具委托书,是单身的还要出具单身证明。对此,笔者有以下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2.
关于夫妻共有房产权属登记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房屋权属登记中,虽然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共有房产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在实践中,许多夫妻共有房产由一方申请。房产登记机关按当事人的申报,将其作为一方的房产进行登记,房屋权属证书上只记载一方的姓名,但夫妻双方一般认为该房产为共有房产,登记机关在当事人对该房产处分或继承时,要求另一方签字同意,实际上也把该房产视为夫妻共有房产。  相似文献   

3.
《中国房地产》2006年第7期发表了李建术《对夫妻共有房屋权属登记的几点看法》(以下简称饥点看法》)。文章认为,夫妻对共有的房屋应共同申请权属登记,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予以发放《共有权证》,共有人凭《共有权证》行使共有权利。从我国房地产及相关法律法规、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执法实践以及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等角度,笔者对上述看法不敢苟同。  相似文献   

4.
我国大部分城市的房屋权属登记,是由房屋权利人自行提出申请,登记机关无须核验其婚姻状况和判断其是否为夫妻共有房产,在申请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即可确权发证。《婚姻法》修改以后,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界定问题,在权属登记部门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相似文献   

5.
当前在城市房屋权属和房屋拆迁管理中,对共有房屋的处理是一个热点和难点,因此认识和把握共有房屋的内涵,十分必要。一.共有房屋的基本概念根据物权的基本原则,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物权,但一个物权同时由数人享有,则无不可。所谓共有指的就是一个物权同时为数人共同享有的状态。房屋的所有权,是一种最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物权。房屋所有权的分割,有量的分割和质的分割;将一个所有权分为几份,几个主体各有一份,是为所有权的量的分割;将一个所有权分解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各权能(A有占有、使用权能,B有收益、处分权能)是为所有权的…  相似文献   

6.
韩惠君 《价值工程》2010,29(24):144-144
基于我国夫妻共有房产权属登记的现状,探讨夫妻共有房产如何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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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许多城市的登记机构屡屡遇到这样的问题:夫妻一方擅自出售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显名方)的房屋,并且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完成了登记过户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夫妻未登记一方(隐名方)主张权利,因房屋可能是夫妻共有财产,买卖行为因未经共有人同意而无效,房屋转移登记行为也可能被撤销。即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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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房屋翻建”的理解问题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第57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修正后以建设部令第99号重新发布,以下简称《办法》),第二章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房屋翻建的,应申请变更登记。个别地方权属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房屋翻建”的理解存在误区,将城市私房的拆除重建也认定为房屋翻建,在权属登记分类时将其归入变更登记一类,这种作法显然不妥。《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条文释义》(以下简称《条文释义》)中,对变更登记有明确的解释:“是指房屋权利人因法定名称改变,或者房屋状况发生变化而进…  相似文献   

11.
论房屋权属登记中的权利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权利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房屋的合法凭证。该证主要包括三个要素:权利人、房屋座落和房屋面积。房屋权利人确定正确与否,直接关系着申请人权利能否得到合法保护。笔者就房屋权属登记中权利人确定的几个问题谈些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12.
一、问题的提出 夫妻共有房产的权属登记以及处分权审核问题,一直是个争议颇多和涉诉最多的登记类型之一。各地也因此出现了一些典型案例,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案由类似但因案件所在地区不同而判决结果不同的案例。如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房产,在转让时产权人的配偶没有作为“隐性”的共有人在登记文件上签字,该转移登记有的被人民法院撤销,也有的予以维持。而司法机关对夫妻共有房产因处分而产生争讼的不同判例,也让登记工作人员产生不同程度的困惑。  相似文献   

13.
在房屋权属登记中应用测绘技术,是因不动产物权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决定的,即不应用测绘技术,房屋权属登记无法完成。因此,国家于1991年、2000年两次颁布《房产测量规范》,使房产测绘工作成为我国  相似文献   

14.
正夫妻共有房屋如何登记,是困扰房屋登记理论界和实务界多年的难题,长期以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争论不休。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作探析。一、从理论上看,夫妻关系属于共有关系中的共同共有关系共有,即二个以上的权利人共同对一个具体的物享有一个所有权。对房屋共有,是指二个以上的权利人共同对一个登记基本单元的房屋享有一个所有权。对房屋所有权的共有,只是权利人对一个房屋所有权进行的量上的划分,不是二个以上的权利人对  相似文献   

15.
从2004年1月1日起,我市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属于夫妻间共有的房产,不再由一方进行登记,而是按共有的房产进行权属登记,即双方必须亲自到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登记;办理房屋所有权归属夫妻一方所有的,夫妻双方必须亲自到房产登记机关当面填写房屋归属约定书,并签字、盖章(夫妻一方因故不能到场的可提供公正约定书),否则不予以办理。  相似文献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施行以来,全国不少地方掀起了夫妻房产的“加名热”,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夫妻房产归属的热议。撇开夫妻房产复杂的社会属性不论,本文仅从房屋登记的角度谈一谈关于夫妻共有房屋登记的审查义务和审查责任。  相似文献   

17.
据调查,目前全国各地农村房屋权属管理工作发展很不平衡,地区间差异较大。总体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尚未开展农村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二是参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对农房实施权属管理,但没有固定的登记标准和工作流程;三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了本地区的农村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18.
按照我国现行有关房屋权属登记的法规,公告作为房屋权属登记中的一个程序,其采用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授权登记机关根据登记工作的实际情况选用,即《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25条“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第36条“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相似文献   

19.
一房多卖,或将已抵押的房屋出租、出售,出租房屋抵押、查封房屋出售等等。房产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是导致矛盾、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相似文献   

20.
测绘是房屋权属登记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房屋权属登记中应用测绘技术,是因不动产物权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决定的,即不应用测绘技术,房屋权属登记无法完成。因此,国家于1991年、2000年两次颁布《房产测量规范》,使房产测绘工作成为我国一项独立的专业技术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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