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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团体诉讼是群体诉讼的类型之一,是为解决多数人纠纷而设的诉讼模式。尽管民事诉讼法还未规定团体诉讼,但我国其他部门法中已有团体代行诉权的规定,且团体诉讼模式在中国司法实践中作出了有益的尝试。消费者协会作为三鹿奶粉受害者代表提起团体诉讼可节约司法成本、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便于群体诉讼程序的顺畅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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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事件若涉诉便因其受害人数众多而成为群体诉讼.本文认为,对于环境群体诉讼应采取一体化的处理方式,可使环境群体诉讼在"赔偿兼惩罚"的理念指导下顺畅进行.本文从审判组织一体化、诉讼主体一体化、判决执行一体化三方面内容进行具体讨论,提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增加由环保公益团体本身作为当事人参与环境群体诉讼的团体诉讼制度,当事人推选的代表人在执行程序中应具有代表人的资格并能够代表当事人提出执行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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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度发达的商品社会里,经常会发生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事件.特别以消费者受到小额的侵害最为常见.我国消费者面对此类问题通常不选择诉讼解决方式,主要原因是诉讼的解决不经济.为使消费者能够接近司法,有效预防和制止不法侵害,笔者建议在我国建立小额诉讼程序并完善群体诉讼机制,使消费者易于获得司法救济. 相似文献
4.
本文界定了公益诉讼的概念,分析了公益诉讼的实质,运用当事人适格的基本理论,结合我国现行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指出了在目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我国公益诉讼的原告应包括公民个人、公益团体和检察机关,限于篇幅的原因,就受案范围、举证责任分配、诉讼时效、管辖、诉讼保障措施等公益诉讼制度的其他组成部分仅作了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5.
群体纠纷是当代各国共同面对的一个难题,各国采取的群体诉讼制度也不尽相同。我国在此方面起步较晚,发展较缓,虽有代表人诉讼制度,却存在诸多不足。本文将代表人诉讼与相对成熟的集团诉讼进行比较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6.
原告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检察院、社会团体和公民的三元原告模式不仅有其现实基础,同时也有实现行政诉讼目的和完善行政救济制度的意义。在允许检察院、社会团体和公民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同时,也要注意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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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鲁豫 《商业经济(哈尔滨)》2009,(20):126-128
公益诉讼是一种完善社会治理、促进社会进步的诉讼.司法实践中,公民个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时有发生,由于现有民事制度设计的缺陷以及公益诉讼与传统民事诉讼理念的冲突,现实生活中大量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不被受理,公益诉讼缺乏理论上的有力支持,造成公民个人不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给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渗入了众多不和谐的音符.对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应将目光聚集在群体的、长远的公众利益之上,让公民个人成为维护公益诉讼的中坚力量,赋予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以弥补传统民事诉讼法关于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缺陷,实现公平和公正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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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经济(哈尔滨)》2013,(13)
当前,加强对我国非物质遗产的司法保护已刻不容缓。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立法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方面都有不足或陷入困境,从公益诉讼角度对其依法保护具有可行性,可以补偿现有诉讼制度的缺失,并冲破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怪圈。构建非物质遗产公益诉讼制度,除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成为诉讼主体外,还应赋予公民个人、特别是代表性传承的原先资格;在案件受理上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建立胜诉奖励制度,为非物质遗产的保护提供法理、制度和程序上的保护。 相似文献
9.
群体诉讼是一种解决纷争,保障大量产生于同一事件的类似诉讼请求中的当事人利益的社会活动。群体诉讼也就成为现代社会保护权利受害者的有力武器,显示了其他诉讼形式所无法企及的特殊效益价值。群体诉讼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因而其诉讼效益价值的特殊性表现在:群体诉讼具有救济之效益价值、一次性解决纠纷之效益价值、创制或生成实体权利或实体法规范之效益价值、社会激励之效益价值、诉讼经济之效益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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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雾霾、水污染等环境问题愈演愈烈的情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逐渐成为我国环境法学领域研究的新热点课题,而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问题是确定起诉主体。2012年通过的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将公益诉讼正式纳入到诉讼程序中,并规定了原告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2014年第四次刚审议通过的新《环境保护法》,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限定为“在设区的市一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但是相比国外的立法支持和实践,我国现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法本身还有诸多问题。本文拟研究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基本理论为基础,借鉴国外相关做法,分析我国在当前立法上存在的不足,最后提出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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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希 《中国对外贸易(英文版)》2011,(12)
代表人诉讼制度是解决当事人为多数时诉讼的方式.近年来,由于群体性案件数量的不断攀升.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弊端日益明显.本文将指出了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缺陷,对如何完善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作出了回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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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群体诉讼中,若能减轻受害的众多当事人的诉讼费用负担,则会使其易于提起损害赔偿群体诉讼,更好的以司法方式维护合法权益文章指出,解决群体诉讼费用负担问题,必须依靠惩罚性赔偿制、律师费转付制度、诉讼费转嫁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改革、协调合作,这样才能建立适应现实需要的群体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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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社会的高度产业化,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威胁人类生存的问题。而我国现行诉讼法所采用的原告资格基本理论——“直接利害关系”理论明显不利于目前环境保护。本文通过讨论放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和法律依据,借鉴外国立法经验,认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应该包括:一切公民个体、环保团体、检察机关和后代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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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出于保护众多中小股东的目的规定了股东直接诉讼、股东代位诉讼、公司僵局解散公司之诉等制度。但是,对于这些往往带有群体性质的诉讼并没有在诉讼模式上做相应的规定,因此使得公司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功能在实务中大大地打折扣。文章针对股东代表诉讼的具体诉讼模式进行了探讨,试图倡导在我国建立较为有效的诉讼模式示范性诉讼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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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WTO以来,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国际贸易的一项严重的障碍.由于国家在应对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方面的特殊性,如果由国家作为主体进行国际贸易诉讼,那么国家也将很可能遭遇别国的贸易报复,对于国际贸易产生不利的影响.而行业协会作为一个特殊的团体在国外已经发展为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重要工具.文章通过我国对行业协会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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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中期以来,环境污染和破坏日益加剧,人类面临的环境危机和环境问题也逐渐增多,人们开始运用环境权来加强对环境的保护,这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本文通过介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基本概念确定标准,借鉴国外经验之后,笔者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立提出一点意见,提议赋予公民个人、环保团体和环保机关及检察院诉讼主体资格,以求更好的实现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做到真正的为人民谋利益,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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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的新增条款对公益诉讼制度有所突破,但仅仅规定了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在环境问题日益恶化的今天,机关和团体的作用在环境保护中已显得势单力薄。通过比较分析,行政部门并不适合充当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而其他三者的排位顺序依次是公民个人、社会团体,最后是检察机关;同时也应该在诉讼中对其做出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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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诉讼法律制度,将原告资格限制为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于环境公益,认为普通公民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这就无法从根本上预防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发生.因此,原告资格的确立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面临的首要的核心问题.本文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扩大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范围的设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