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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广西玉林运输公司率先实行“车辆租赁经营和车值全额风险抵押承包经营”后,全国各地国有、集体运输企业纷纷效仿,普遍推行这一模式,建立起了“车辆租赁经营”或“车值全额风险抵押承包经营”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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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专业汽车运输企业围绕最基本的生产单位——单车的经营管理,走过了一条艰难的探索这路,付出了艰辛的劳动,损失了不少的利益。尽管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企业的条件及发展历程千差万别,但到目前为止,全国各地的专业运输企业却不约而同地几乎都最终选择了车辆挂靠经营的办法。可以说,挂靠经营已有了实践经验的结晶,对于单车挂靠经营,应该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不断地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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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产业。车辆作为交通运输的主要载体,也融入激烈竞争的交通运输市场之中。运输行业现阶段流行的“包、租、挂”成为改革交通运输体制后适应市场经济的主要经营方式。但是,新的经营方式总有它的不足之处,其中产权不清、经营责任不明等问题也困扰着众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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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客运挂靠经营是指运输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及运输企业内部职工出资购置营运车辆,以运输企业的名义经营客运业务,运输企业向其收取线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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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车挂靠经营的基本特性
客车挂靠经营是全同道路客运市场经营中存在的普遍现象。客车挂靠经营是指客运企业出租客运班线经营权,由车主自行出资购车经营,并收取管理费的方式。挂靠经营具有以下特征:在车辆产权关系上,挂靠车辆的全部或部分产权属于挂靠车主所有,但车辆有关证照登记仍为运输企业;在客运线路经营权所有关系上,挂靠车辆的客运线路经营权大多为运输企业所有;在司乘人员与运输企业的劳动关系上,企业没有依照《劳动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司乘人员不享受《劳动法》赋予职工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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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运输》2006,(2):43-43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或者转让班线运输。”挂靠运输企业的客运车辆,产权仍属于班线经营者个人所有,原经营者经营该班线一段时间后,将车辆以高于原车价的价格转让给新的经营者,企业收取一定费用并变更经营合同后,新的经营者不经管理部门许可便取得了客运班线经营权,车辆的所有证件无需变动也无需办理易主过户手续。请问,这种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非法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是否可以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进行处罚?如何对原经营者实施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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