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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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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最近两年,许多省市为发调控客运运力的合理发展,开展公平竞争,促进公路客运市场的发育,实行了客运班线有偿使用.其做法是政府把客运班线的使用凭证——“班车线路标志牌”作为作为标的物投放市场,由汽车运输企业(户)通过竞投中标或认标取得;然后,企业按客运班线的使用年限一次性向政府付清使用费,与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班线使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客运班线由无偿使用转为有偿使用,客运班线定为运输企业的无形资产从理论走向实践.本文试图就客运班线定为汽运企业无形资产的理论依据和实际意义进行探讨.相信这一举措将促进公路客运市场的发育和完善;也将促进汽运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一、班车客运线使用权(经营权)的取得形式  相似文献   

2.
一、客车挂靠经营的基本特性 客车挂靠经营是全同道路客运市场经营中存在的普遍现象。客车挂靠经营是指客运企业出租客运班线经营权,由车主自行出资购车经营,并收取管理费的方式。挂靠经营具有以下特征:在车辆产权关系上,挂靠车辆的全部或部分产权属于挂靠车主所有,但车辆有关证照登记仍为运输企业;在客运线路经营权所有关系上,挂靠车辆的客运线路经营权大多为运输企业所有;在司乘人员与运输企业的劳动关系上,企业没有依照《劳动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司乘人员不享受《劳动法》赋予职工的权利。  相似文献   

3.
《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明确客运班线实行经营期限制,打破了客运班线经营终身制。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客运市场机制,对促进客运市场健康、有序、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4.
道路班线客运是我国综合运输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得到了长足发展.虽然道路班线客运的市场化程度很高,但对这个市场管理上计划色彩依然存在,行业发展仍然存在许多障碍,尤其是市场准入管制方面,政府的直接干预较为明显.随着高速铁路客运的快速发展,居民高品质、个性化的出行需求不断增多,“互联网+”和道路运输新业态的不断涌现,道路客运企业的经营状况持续下滑,道路班线客运行业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转型升级已迫在眉睫,这在交通行业较为发达的地区尤为明显.因此,需要在理论分析和问题解析的基础上,提出市场准入改革的措施建议,推进道路班线客运更好地实现转型升级.  相似文献   

5.
最近两年,许多省市为了调控公路客运运力的合理发展,开展公平竞争,促进公路客运市场的发育,实行了客运班线有偿使用。这种做法是,政府把客运班线的使用凭证——“班车线路标志牌”作为标的物投放市场,由汽车运输企业(户)通过竞投中标或认标取得;然后,企业按客运班线的  相似文献   

6.
近几年,随着全国高速公路网的日益完善和道路快速客运市场的迅速发展,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道路运输企业的客运班线资源大部分已实行快客改造,可供开发的优质客运班线资源正在逐步减少。采取什么样的策略发展超长客运班线,  相似文献   

7.
目前。一些客运企业以结点联网方式扩大市场取得成果。结点联网运输是新形势下出现的方便旅客的新运行模式,它不是简单的转乘换乘,而是利用现有资源延长客运班线、扩大客运市场简单易行的好方法。  相似文献   

8.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明确指出:道路客运班线是国家的公共资源.客运班线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经营权.然而部分客运企业、客运经营者无视国家法规,以客运车辆为载体,对班线经营权随意转让买卖,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  相似文献   

9.
《中国道路运输》2006,(2):43-43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或者转让班线运输。”挂靠运输企业的客运车辆,产权仍属于班线经营者个人所有,原经营者经营该班线一段时间后,将车辆以高于原车价的价格转让给新的经营者,企业收取一定费用并变更经营合同后,新的经营者不经管理部门许可便取得了客运班线经营权,车辆的所有证件无需变动也无需办理易主过户手续。请问,这种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非法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是否可以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进行处罚?如何对原经营者实施处罚?  相似文献   

10.
为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改善道路运输市场投资环境,做大、做强、做优道路运输企业,南京市交通局今日宣布,南京长途客运总公司与市大件起重运输总公司在公路客运线路上实行整合联营。长客公司全面托管大件公司经营武汉、温州、苏州等十一条客运班线,14辆营运客车。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民航快速、便捷的旅客运输方式,低廉的机票价格,受到越来越多的中长途旅客的青睐,给道路长途客运班线的运营带来了极大的冲击;铁路客运、特别是高速铁路旅客运输和城际动车班线的快速发展,对中长途道路旅客运输更是带来了致命的打击.与此同时,道路旅客运输的安全形势不容乐观,部分长途、客运班线夜班车被迫停驶;由于卧铺客车基本停运,便利部分民工客流流失;私家车的大量增加以及节假日高速公路免收通行费的政策实行,分流了一部分客流;高成本和低运费(票价)使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效益逐年下降,尤其是与铁路旅客运输并行的道路旅客运输线路存在着亏本运行的情况,许多班线已经被迫停运.  相似文献   

12.
《中国道路运输》2009,(3):41-41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某客运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0年7月31日,在审批新增客运班线时,不知是否应将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许可至2010年7月31日。如果是,许可的客运班线的经营权不到4年,那么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至8年”的规定。希望予以解答!  相似文献   

13.
2006年9月,交通部向各省市下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办法》征求意见稿,拟规范客运经营权招投标的相关办法。浙江省早在2002年就在文件中提出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概念并开始试点,2003年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实行,2005年颁布了《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客运班线服务质量招投标将进入有法可依的阶段。一、政策门槛用计划的“手”管市场,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存在于运输市场的一个悖论。上世纪80年代,个体运输经营者通过行政审批确定线路经营权的形式不断涌入运输市场,经营者在市场中只进不出,造成了运输市场的种种尴尬:运输市场饱和、无…  相似文献   

14.
《中国道路运输》2006,(11):41-41
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规定,申请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客运经营者在提交相关材料后,申请村级班线客运。但是,通村的道路未经国家验收,且路况较差,安全运营无法保障,运管机构不敢作出行政许可,但也因此违背了《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县级以上运管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的原则,也不符合现在提倡发展村级班线客运的精神要求。请问,通村客运在作出行政许可时是否要考虑道路因素?究竟在什么样的路况下才能作出许可?  相似文献   

15.
《中国道路运输》2005,(11):28-28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我是陕西潼关县运管所的一各员工,请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条关于“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的规定,我们可不可以理解为省与省之间的毗邻县?我县地处三省交界,县级运管机构是否可以实施省与省之间的毗邻县的客运班线许可?  相似文献   

16.
班线是客运车辆运营行驶的法定依据,是客运企业的重要资源和无形资产。关于客运企业对班线享有什么权利,观点不一,说法各异。有的说班线是客运企业作出了巨大的人力、财力投入,进行市场开发取得的,享有当然的所有权;也有的说客运企业的班线是通过运管部门审批获得的,所有权在运管部门,客运企业享有的只是经营权或使用权,并以前几年运管部门实行的班线有偿使用作佐证:如果运管部门没有所有权,何来允许别人有偿使用?那么,班线权到底是什么权?客运企业对班线享不享有所有权?本文试作如下法律分析。一、班线权有哪些特征?——从班线权的形成上看…  相似文献   

17.
从目前客运量、实载率、利润率等各项指标来看,浙江省金华市道路客运行业形势良好,特别是铁路运输限员措施的实行,客观上为该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机遇。然而,道路运输企业改制后,企业内部矛盾激化,短途班线挂靠经营,承包经营业户与运输企业在产权、经营权方面之争愈演愈烈,已成为道路客运业中的两大焦点问题。这两大问题如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不仅将成为道路客运行业发展的瓶颈,  相似文献   

18.
我国高速公路发展迅速,道路综合网络体系也逐步建成。道路运输要适应自身的快速发展,必须调整和优化道路客运站场班线分配,从而提高服务水平。合理的道路客运班线分配方案可以充分利用道路客运资源,提高客运班线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此,笔者从影响班线分配因素、班线分配原则、班线基本分配方案及合理优化班线分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浙江省宁波市的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全市共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业户71户,有班线客车3 359辆,有客运班线1 068条通达全国19个省(市)、自治区,基本覆盖全国各主要中小城市及重点旅客集散地.然而,目前城乡居民出行在便捷性、舒适性、安全性等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促进道路客运市场健康发展和改进行业管理服务等方面亟待随之跟上.  相似文献   

20.
近年以来,出租汽车客运与城市周边短途班线客运之间矛盾不断,纠纷叠起,已经成为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和投诉的焦点、难点问题。如何有效化解出租汽车客运与班线客运之间的经营纠纷,已成为各级运管机构工作研究的重大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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