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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增值税转型,国家陆续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08年第1号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等相关配套政策,在这些政策中出现了"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物品"、"销售旧货"、"销售再生资源"等经济事项,并进行了纳税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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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的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以下简称财税[2010]42号文),就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下简称改造安置住房)中涉及的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多个税种的减免政策进行了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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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已经于2009年3月份发布,自2008年1月1日实施。由于此前内外资房地产企业适用的关于企业所得税的文件不同,内资房地产企业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而外资房地产企业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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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人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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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同时废止。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3月20日就这一调整作了解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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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主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两部规范性文件。2009年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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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简称"59号文"),明确了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2009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印发了《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规定》(国税函[2009]698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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