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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前,我国大多数市场主体选择不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方式退出市场,严重影响了市场交易安全.本文分析了我国市场主体无序退出的原因,认为应建立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分离的制度,确立注销登记为市场主体唯一的退出方式,以建立起正常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相似文献
2.
夏秀渊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5,(6):35-36
司法考试制度在当前的法制环境下所起的作用有限。在促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和中国法律职业阶层的兴起方面目前难有建树。相当多通过司法考试的人难以从事法律职业,法律职业者内部也难以形成共同体。要使司法考试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尚须进行人事,财政等多方面的配套改革。 相似文献
3.
夏秀渊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4,(1):73-75
公平责任原则有其作用的范围。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适用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对于一些双方当事人对损害均无过错、法律又没有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如不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则显失公平的情形,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如废除公平责任原则,不但会使一些受害人无法得到救济,而且会出现法律调整的空白。在我国,公平责任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任务,故保留公平责任原则就更具必要性。 相似文献
4.
我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已实施二年多时间 ,有必要审视一下该制度运行的状况 ,以便继续推进法律从业者培养制度改革。我国大学法学教育亟需进行改革 ,尤其要重建大学法学教育中的实习制度 ,解决我国法学教育中长期存在的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问题 ,以完善我国法律从业者培养制度 ,造就合格的法律人才 相似文献
5.
我国的金融业资本单一,业务范围单一,而西方国家的金融业以混业经营为背景,实力雄厚、技术领先、管理科学、经验丰富.如何应对外来"金融航母"的挑战,成为摆在我国金融业实务界和理论界的一个紧迫问题.目前,虽然发生了金融危机,国际上流行趋势仍然是混业经营和统一监管,我国当前实行的分业经营既不适应金融业的发展,也不符合国际潮流.为提高我国金融业的竞争力,有必要借鉴国际上金融业混业的成功经验,研究并探索适合我国金融业混业的模式. 相似文献
6.
合伙人的加入和退出及其债务承担是合伙企业法中极其重要的问题,因合伙人变更而导致的合伙债务纠纷在合伙纠纷案件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入伙债务即新合伙人对其入伙后发生的合伙债务,当然负有清偿责任;对其入伙前已经存在的合伙债务,是否也应负担连带清偿责任,各国法的规定并不相同,大陆法系国家内,法、德规定不同;英美法系国家内,英、美规则相异.学术界意见也不一致.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英美法系中,英国自1890年起一直实行新合伙人无需对入伙前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制度.美国自1914年通过了《统一合伙法》后,实行新合伙人以投入合伙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的制度.1994年,美国转而实行新合伙人无需对入伙前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制度. 相似文献
7.
以小额贷款公司引导民间借贷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传统的民间借贷受制于亲缘、地缘和业缘,已经不能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民间借贷中介的出现,使民间借贷活动突破了区域限制.但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民间借贷中介自发无序发展将影响到金融的稳定.把民间借贷中介列入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可以借助小额贷款公司来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使小额贷款公司成为民间借贷的平台. 相似文献
8.
夏秀渊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2,(S5):29
文章研究了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退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制度,认为美国合伙法对退伙人责任的规定和英国类似,即只要履行了通知义务,退伙人对退伙后的合伙债务不承担责任,而对退伙前的合伙债务可以协议免除。 相似文献
9.
夏秀渊 《生态经济(学术版)》2015,(7):144-147
排污权交易制度具有低成本高效益、兼顾保护生态环境与发展经济的优点而受到各国的青睐。但是,排污权交易的顺利实施必须依赖于完备的法治和完善的市场机制,在我国法治未建立、市场体制尚不完善的条件下实施排污权交易,其效果必将受到限制。若要真正发挥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优越性,必须为其营造良好的基础和条件。 相似文献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