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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的基金治理结构中,基金管理人大多采用经理型模式,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的发生难以避免。对基民与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理合同进行优化,重激励、轻约束,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要消除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必须实现基金管理人从经理型向股东型的彻底转变,将基民与基金管理人的关系由传统的基金运行模式中的股东与经理的关系改造为优先股东与普通股东的关系。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化转型,相对于经理型基金管理人而言,至少有两大功能:对基金管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的矫治功能;对基金管理人能力的甄别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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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道德风险问题是证券投资基金与身俱来的问题,固定的管理费模式根本不能对管理人形成有效的激励,为了遏制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国内外的学者对基金合约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提出了固定管理费和业绩提成相结合的模式,再到持基激励模式,不断地把基金管理人的激励机制往前推进。本文在持基激励模式的基础上,将基金管理公司传统的股东-职业经理人式治理结构转化成优先股股东-普通股股东式治理结构,基金经理先承担风险,这一设计可以更加有效地解决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的管理人激励约束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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