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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出台,短短几年中国已经有了较为完善的转让定价体制,并逐步成为世界转让定价体系的重要成员。特别是,在联合国最新公布的《发展中国家转让定价操作手册》中,中国税务机关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在其中撰写了《中国实践篇》,旨在针对《OECD转让定价指南》无法给出答案的一系列问题,诸如缺乏合适的可比公司、区域特定优势的量化及分配以及无形资产的认定和估值,提出自己的认识和见解。"区域特定优势"这一术语已成为当前经济学家和各国税务当局探讨的热门话题,本文将对此进行分析探讨并就如何利用相互协商程序(Mutual Agreement Procedure,MAP)和预约定价安排(Advance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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