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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国迅 《广西农村金融研究》1992,(8)
第一,关于定期储蓄超期后的计息问题。 现行的计息方法是:定期储蓄超期后仍按原定利率档次计算,或按利率调整后的同档次利率计算,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储蓄存期是储户与银行双方确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时限,合同期满后,其以期限为根据的原定利率档次约束力也就自然消失。定期储蓄存款到期后,储户可以随时支取,实际上这种存款已转化为活期存款性质。所以,定期储蓄存款超期部分的利息就不应按原定利率档次计算,也不应按调整后的档次利率计算。鉴于这种情况,我们认为对定期储蓄存款超期部分的利息应按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较为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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