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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荣周 《金融经济(湖南)》2008,(17)
一、案由这是一则发生在我身边的案例。2003年7月,县人民法院的一纸《应诉通知书》送达临城县支行。原告为柏乡县某企业董事长化某,化某诉其存入临城县支行的11万元活期存款中,有9.6万元不知去向,诉求临城县支行支付9.6万元的存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经查,这11万元是化某用于购车的钱,2002年11月13日化某委托同伴将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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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荣周 《金融经济(湖南)》2007,(5):33-34
我(以下称"原告")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及其临城县业务部(以下称"被告")电信合同一案,由县、市两级人民法院受审,历时近两年,三次上诉,2006年9月1日"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以败诉定音,并付出了赔偿金、诉讼费、上诉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万元的代价.此案一波三折,耐人寻味,从一个侧面揭示了拓展服务和规范操作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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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荣周 《金融经济(湖南)》2008,(9)
一、案由
这是一则发生在我身边的案例。2003年7月,县人民法院的一纸《应诉通知书》送达临城县支行。原告为柏乡县某企业董事长化某,化某诉其存入临城县支行的11万元活期存款中.有9.6万元不知去向,诉求临城县支行支付9.6万元的存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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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荣周 《金融经济(湖南)》2007,(9)
我(以下称“原告”)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及其临城县业务部(以下称“被告”)电信合同一案,由县、市两级人民法院受审,历时近两年,三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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