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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能否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由于《注册会计师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某些法院以此为由,认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判决由合伙人个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能否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能否独立地应诉和起诉,要看其是否具备以下几个独立民事主体地位的法定条件:(1)有独立的名义;(2)有独立的意志;(3)有独立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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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模式的立法设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注册会计师法》的修订工作,已经越来越引起行业人士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笔者认为,能否合理配置和正确界定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对会计市场的管理权限及其边界,将是修法工作面临的重大考验。 行业自律管理是市场经济发展和 政府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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