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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由单据出具者的授权人证实ISBP第9段规定:如果证实表面看来并非南出具者所为,则该证实必须清楚地表叫证实人以何身份进行的证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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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一词引发拒付 某开证行开立信用证要求提交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同时规定运输行提单也可接受(Forwarder's bill of lading acceptable)。受益人提交的海运提单在右下角的签署处显示ABC Company as forwarder,既不是“ABC Company as carrier”,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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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用证操作实务中,由信用证装卸港名称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应对这类纠纷,存在着一些小“技巧”一如何运用技巧,“四两拔千斤”,避免业务纠纷,是每位实务操作人员部须认真思考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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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确立的独立抽象原则,不仅是信用证赖以生存的基础,更是行业规则的典范,对独立保函等业务的发展与原则的建立产生了广泛的影响。然而,UCP仅是行业惯例,法律高于UCP是不争的事实。但人们越来越感觉到,法律曲解或过度解读UCP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成为独立抽象规则的最大挑战者。此点在中国的法院判例中表现尤甚。《再议拒付退单案》中的仁和诉光大银行杭州分行案,便是此种情形的集中反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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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梗概LCconditions(信用证条款):AmountUSD5,000,000(金额500万美元) Available with advising bank by negotiation at sight. (由议付行即期议付)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 in 3/3 originals and 2 copies made out to order and blank endorsed marked freight prepaid notifying applicant. (清洁已装船海运提单,3/3正本,2份副本,收货人为“凭指示”,空白背书,注明运费已付,通知申请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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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业务,在国际结算三大方式中举足轻重。然而,仅仅依靠商业信用与简单的URC522托收规则,缺少类似信用证中银行信用的依托、更为完善的UCP600的保障以及对相关当事人的约束,托收业务中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新形势孕育新风险,近期就有几起典型托收案例发生在欧洲,说明即便在公认的国际惯例发源地欧洲,当地区经济恶化时,由于其存在先天保障缺陷,托收业务难免会被卷入风险漩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