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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临时保全措施的规范模式,衡诸比较法例可知,根据其审批主体的差异,可分为“法
院独占制”“仲裁庭单轨制”与“法院及仲裁庭双轨并行制”。现行中国仲裁法制,由于仅人民法院得以处
理相关临时措施的审批,显然采取的是由法院独占的规范模式。严格言之,不论是国内或是涉外仲裁案
件,仲裁机构并无审批保全措施的权限。然而,中国国内仲裁机构制定的仲裁规则,例如北京仲裁委员
会现行之《仲裁规则》,其实已经在“执行地于境外”的情形,做出规范上的尝试性突破,赋予仲裁庭审批
该类保全措施的权限,实践上亦已有境外法域执行由内地仲裁庭批给的保全措施。以此为契机,笔者认
为现行法关于仲裁保全措施的规定稍嫌过于法院本位主义,似可考虑调整为目前多数友善仲裁法例所
采取的“双轨并行制”,允许当事人根据其需求而向法院或仲裁庭提交申请。建制上,本文分别就审批保
全措施的管辖权分配及其执行,提出调整现行仲裁法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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