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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年来房地产热的升温,企业拥有的房地产越来越多,企业持有房地产除了用作自身管理、生产经营活动场所和对外销售之外,出现了将房地产用于赚取租金或增值收益的活动,甚至成为个别企业的主营业务。那么这类型的房地产到底应该如何归类、如何核算呢?2007年1月1日,《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出台,使得具有投资或增值目的的房地产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科目中分离出来,单独归类为“投资性房地产”。但在实际工作中,有很多会计人员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和固定资产没什么区别,不需要进行单独核算。从投资性房地产与固定资产异同两个方面进行对比分析,研究表明,投资性房地产应该单独核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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