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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证据机能。本罪的伪造包括有形伪造和无形伪造两种形式,伪造和变造的区别在于是否改变了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本质内容。本罪的主观方面应作“以行使为目的”的主观目的限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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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了“证券犯罪”,但从实践来看,我国证券领域的违法、犯罪现象并未因此得到明显的遏制和规范,这既有立法本身缺陷的原因,也有司法实践操作不力的问题,如立法的滞后,立法的粗疏或超前,立法背离刑法的谦抑性,立法缺乏规定等。在司法实践中,立法贯彻有待加强,应建立刑事、行政、民事三位一体的防范手段来对付证券领域里的违法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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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医药领域收受回扣行为的性质,司法界和学理界争讼不定。我国刑法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范围过于狭窄,基于对合理设定犯罪圈、刑法理论解释和商业贿赂巨大腐蚀力的思量,需要通过立法修改扩大该罪主体范围,以适应司法实践打击商业贿赂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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