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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思琴  金丽玉 《秘书》2012,(12):22-26
现实问题我国于1993年引进董事会秘书制度,并最终在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中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董秘制度,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确定了董秘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但董秘制度的实施状况及效果并不如制定董秘制度时所预期,主要表现出三个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使董秘制度不能完全发挥其在公司治理方面的效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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