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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自2015年5月1日实施以来,此次新修改的最大亮点《行政诉讼法》中的第3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制度,同时我国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也正式成为一项带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司法运作机制.这一制度的确立,对我国建设法治政府,提高依法执政水平的重大举措,更有利于我国依法治国的实现.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兴起既是人民法院努力优化行政审判外部环境和民众寻求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结果,更与行政机关改善自身形象寻求外力合作治理的动向密不可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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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诉讼制度的三大领域中,其调解制度已被广泛运用.旧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对于行政案件基本上不能调解,除行政赔偿争议外.但在司法实践当中,我国对于行政诉讼争议的相关案件,大多数采用调解结案,而远远不限于行政赔偿案件.因此,新的《行政诉讼法》在基本原则不变的前提下,扩大可调解的范围,规定行政补偿和行政裁量案件可以调解.然而,这种概括性的规定仍然存在诸多的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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