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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作为拆迂主体,必须为社会公共利益目的而进行拆迁政府作为拆迁
主体,如何取得合法性?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不为公共利益目的,政府作为拆迁主体合法性难以保证。所以,必须对公权力取得土地的用途进行严格限定,政府不得为纯粹商业目的动用公权力取得土地。旧区改造是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这要作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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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社会正处于矛盾凸显期,在拆迁工作中矛盾冲突表现得尤其明显,具体表现在拆迁信访数量大幅上升,拆迁中的群体性事件增速惊人,并呈现以下特点:首先,有一定的组织性,行为较为激烈。大多数拆迁中的群体性事件,都有策划组织者,参与者往往进退有序,表现出相当的组织性、目的性和纪律性。其次,发生的直接原因一般都与群众切身利益有关。再者,参与者日益体现出鲜明的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最后,多重矛盾交织,处置难度大。稍有不慎,就可能会激化矛盾,扩大事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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