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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这也是铁案的基本要求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理有关质量违法案件,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准确认定违法产品数量,如果违法产品数量认定不准,则必然存在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必然导致行政处罚被撤销、所办案件成为错案的严重后果,因此,准确认定违法产品数量,对办理质量违法案件十分重要。笔者试图通过对下面一起案件的分析,以期质监同仁在办案时引起必要的重视,进一步增强办铁案意识,并欢迎大家对此问题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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