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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蕴锋 《南京经济学院学报》2001,(4):63-66
本文首先确定了可仲裁性事项的含义一仲裁协议客体的可仲裁性,并通过比较各国立法,总结归纳了争议可仲裁的几个要件;可和解性、商事性、财产权益性等等;最后分析了各国立法确立这些要件的理论依据和中国的实践与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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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4月15日,作为乌拉圭回合一揽子最后文件一部分的《服务贸易协定(GATs)》在马拉喀什签署,其中的服务贸易包括了金融服务贸易。该协定还包括了两个《金融服务附件》及《对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根据附件的指引,金融服务贸易的谈判继续进行,1997年12月12日午夜,最终达成金融服务协定,即《GATs第五议定书》,附带各成员方具体承诺表和免除最惠国义务清单。与中国举行双边谈判的WTO成员共有37个,目前,有35个已经结束谈判。1999年11月15日,中美就中国加入WTO问题达成协议,2000年5月19日,中国、欧盟就中日加入WTO问题达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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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蕴锋 《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1,(4)
本文首先确定了可仲裁性事项的含义—仲裁协议客体的可仲裁性 ,并通过比较各国立法 ,总结归纳了争议可仲裁的几个要件 :可和解性、商事性、财产权益性等等 ;最后分析了各国立法确立这些要件的理论依据和中国的实践与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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