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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按揭制度中规定的阶段性保证虽然具有特殊原因,但仍应受担保法调整,其违反担保法规定,同时不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应当认定其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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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决定着保证人的责任存在与否以及债权人权利能否实现,涉及到债权人和保证人的自身经济利益。我国的保证期间实际上肩负着两个任务,它既是债权人向保证人行使权利的时间限制,也是债权人向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时间限制。债务届期后,债权人要在保证期间内,先向债务人主张,不按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免责。在对债务人执行完毕后而未完全受偿时,债权人还要在保证期间内再对保证人主张,不按时向保证人主张,保证人同样免责。在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之后,才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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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芃 《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7,21(3):103-106,110
从现行《担保法》的规定来看,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既存在区别又有联系,是一种独立于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之外的权利限制期间,不应当也没有必要将其归入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一种。当然,由于担保法本身立法技术性较强的特点,将其定性为除斥期间本身并无不妥。但现行法采取司法解释规定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的形式,不仅形式上违法,在实质上也造成了法律规定的矛盾、冲突和混乱。应当采取重新立法修订的形式,对其进行全面、系统地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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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决定保证人的责任存在与否,对债权人和保证人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对约定保证期间的上限进行适当限制,规定不超过2年的约定保证期间上限,符合保护保证人利益、督促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的立法思想,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有利于避免法律适用的冲突,对保证期间的一系列问题的解决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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