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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的法律问题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阳雪雅 《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08,(4)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是违法的行为,城市居民作为购房人不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只能有不当得利的请求权.但法律实证主义绝对化易形成"恶法亦法"现象.所以当恶法影响甚众时,仍以法律实证主义剖析现实问题可能并不妥贴,因此继续完善相关制度以解决小产权房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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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条件的规定从性质上分析应是针对开发商的强行性规定,从而就能清晰地区分逾期交付与不当交付,同时对购房人来说仍有一定的选择权,更能实现经济效率。而从法理上分析,基本的交付条件应是有产权证,同时交付标准具有不断提高的驱动力。提高交付条件可以通过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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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在平等和互换基础上的近代民法制度和理论不足以解决产权证未办理问题,所以应将产权证未办理的风险进行转化,从而由多个主体来分担。如果房产商仅仅违反了公法义务,并没有给消费者利益造成直接损害,产权证应当发给消费者;如果房产商违反的义务也直接影响到消费者利益,产权证不能发,但是消费者在诉求房产商赔偿的机制上应是畅通而有效率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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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在平等和互换基础上的近代民法制度和理论不足以解决产权证未办理问题,所以应将产权证未办理的风险进行转化,从而由多个主体来分担.如果房产商仅仅违反了公法义务,并没有给消费者利益造成直接损害,产权证应当发给消费者;如果房产商违反的义务也直接影响到消费者利益,产权证不能发,但是消费者在诉求房产商赔偿的机制上应是畅通而有效率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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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对连带责任的概括性规定不能称之为连带责任的概念,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一方面概念的目的不能达到,另一方面不能以制度的法律效果来反推概念.对连带贵任分类是必要的,但是试图从逻辑上总结连带责任的概念并不可行,可以通过对连带责任类型的分析来把握连带责任的现实性与价值性.新制定的《侵权责任法》也并未规定连带责任概念,仅仅规定了很多承担连带责任的类型,而这些类型正是对现实生活的回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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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产权房合理性与可行性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小产权房是否具有合理性,其基础就在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否进入土地交易一级市场的自由流转.在反哺农业达到城乡和谐发展的新经济形势下,土地使用权的二元结构应有所改变.不过房地产企业直接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开发的可行性有欠缺,而农民将自己的房屋出售给城市居民则具有可行性.所以应占据道德制高点,即以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为基点,积极解决小产权房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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